1 / 227

海商法 MARITIME LAW

海商法 MARITIME LAW. 据海关总署统计, 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17606.9亿美元 ,比上年净增3387.8亿美元,增长23.8%,实现贸易顺差1774.7亿美元。 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外贸出口9690.8亿美元,增幅回落1.2个百分点;进口7916.1亿美元,增幅上升2.4个百分点。 统计还显示,2006年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继续快速增长,与欧盟、美国和日本前三大贸易伙伴贸易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

grace
Download Presentation

海商法 MARITIME LAW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海商法 MARITIME LAW

  2. 据海关总署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17606.9亿美元,比上年净增3387.8亿美元,增长23.8%,实现贸易顺差1774.7亿美元。 • 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外贸出口9690.8亿美元,增幅回落1.2个百分点;进口7916.1亿美元,增幅上升2.4个百分点。 • 统计还显示,2006年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继续快速增长,与欧盟、美国和日本前三大贸易伙伴贸易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

  3.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 按照WTO的分析,这显示中国在外贸领域,仍然是制造业占据主导地位,包括纺织品、有色金属等半成工业品等。

  4.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含义: 英文:MARITIME LAW ;ADMIRALTY LAW 中国《海商法》ART1规定该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法律。 海商法的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二、海商法调整的对象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 2、船舶的物权 3、船舶的安全 4、船舶的管理 说明:对特定关系的理解

  6.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7. 四、海商法的形式 (一)国内立法:是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8. 五、海商法的效力 (一)空间的效力: ART2: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所以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空间效力是: 除少数(如第四章)章节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有条件的适用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

  9. (二)时间的效力: 1、ART278: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无溯及力 (三)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和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和团体。 3、申请在我国解决海事争议并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和团体。

  10. (四)适用的船舶 ART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六、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遵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四)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

  11. 七、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势 (一)历史沿革 1、萌芽阶段 2、私人编撰时期的三大海法 (二)海商法的发展 1、近代海商法 2、现代海商法

  12. 郑和下西洋走了30多个国家,他的友好航海活动和对外交往在15世纪是史无前例的。永乐年间,正是明朝的盛世期间,它的经济、政治、文化都非常发达,提出了要共享太平的方针。具体就是“内安华夏、外抚四夷、一视同仁、共享太平”。 他七下西洋达到的目的和成果是什么呢?主要是在三个方面。 • 第一,传播了华夏的文明。当时中华文明是先进的,郑和促进了与他航程经过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使得中华文明在与这些国家的交流中得到了传播。他不仅把中国的丝绸、瓷器等世界上很有影响的产品带到其他国家,同时还把中国的度量衡、历法、礼仪、农业技术、医学,包括生产工具等等带到了沿途国家。这些技术和文化的传播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13. 第二,中国同时作为一个海洋大国,郑和七下西洋对于海上的探索和了解做出了贡献。在当时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下,郑和的船队能够从中国出发,经过东南亚、印度洋,到达非洲东海岸,不愧是一次伟大的创举。他的航海实践对中国乃至整个世界在15世纪的航海事业的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第二,中国同时作为一个海洋大国,郑和七下西洋对于海上的探索和了解做出了贡献。在当时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下,郑和的船队能够从中国出发,经过东南亚、印度洋,到达非洲东海岸,不愧是一次伟大的创举。他的航海实践对中国乃至整个世界在15世纪的航海事业的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 第三,郑和的这次航海实践推行和平外交的政策,和沿途国家友好相处,在国际的活动中相互尊重,诚信相待,得到了整个世界对当时明朝的认同。正是这样友好的外交活动,郑和七次下西洋的整个活动中没有占领邻国一寸土地,没有建立一个军事要塞,没有夺取他国一份财富,在商业、贸易活动当中,采取了厚往薄来的做法,赢得了沿途各国人民的欢迎和赞扬。

  14. “除了中国人,还会是谁” • 3月4日的《每日电讯报》报道说,退休的潜艇指挥官、业余历史学家加文·孟济斯运用他的航海专业技术进行了长达14年的追踪研究。他即将在英国皇家地理学会的一个专家会议里提出他的这一惊人新发现。 •   孟济斯是在意大利的威尼斯搜查资料期间,发现了一幅日期注为1459年的投影图,上面绘有非洲南部和好望角。但迄今所知,好望角作为一条水路通道要到1497年才被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发现”纳入航海路线。该投影图还有一段以中世纪腓尼基语书写、有关1420年绕好望角到佛得角群岛的航海笔记和一艘中国大帆船的图画。

  15. 今年64岁的孟济斯,他最担忧的是可能被人取笑他是异想天开:“刚开始时,我害怕人们会以为我是怪人,虽然我的主张复杂且与历史背道而驰,但我对自己的立场很有信心。”事实上,过去从没有人能够解释为何欧洲探险家会拥有地图,这些海图又是什么人制作的?而地球海洋面积广大,也确实需要一支庞大船队才可绘制出航海图。他说:“如果你说不是拥有全球最大舰只的中国人绘制,那又会是什么人呢?” • 孟济斯依据他所发现的海图、古代器物和考古研究,声称哥伦布在1492年发现新大陆时实际上已经比中国人晚了72年。中国人也比库克领先一步到达澳洲,领先麦哲伦一步到达南美洲,也比达伽马领先一步到达印度。孟济斯指出,三宝太监郑和的舰队比麦哲伦早一个世纪便已绕行世界一周。

  16. 据明朝文献,郑和在28年间一共“七下西洋”,其舰队船只数目动辄二三百艘,人员最多时近28000人,旗舰“宝船”比发现美洲新大陆的哥伦布的旗舰大数倍,设计先进,无论规模、技术均处于世界顶尖水平,以当时明朝舰队的实力,要做到环绕地球探险绝非不可能。因此,一直令历史学家大惑不解的是,为何郑和的舰队据文献记载最远只到达了非洲东岸(据说还在东非遗有汉人血脉),而没有继续西行环绕地球。据明朝文献,郑和在28年间一共“七下西洋”,其舰队船只数目动辄二三百艘,人员最多时近28000人,旗舰“宝船”比发现美洲新大陆的哥伦布的旗舰大数倍,设计先进,无论规模、技术均处于世界顶尖水平,以当时明朝舰队的实力,要做到环绕地球探险绝非不可能。因此,一直令历史学家大惑不解的是,为何郑和的舰队据文献记载最远只到达了非洲东岸(据说还在东非遗有汉人血脉),而没有继续西行环绕地球。 • 郑和“七下西洋”,是铁的事实,但他是否是环游世界第一人?孟济斯认为,据他的考证,答案是肯定的。郑和七次航海回到中国之后,虽然大多数的纪录都已销毁,但由郑和船队绘制、逃过因时局动荡被毁厄运的一些航海路线图和星象图,却由意大利商人康蒂登在印度登上其中一艘中国帆船后,辗转带回威尼斯的。

  17. 事实上,包括哥伦布在内的航海家都曾在日志及书信中承认,他们拥有航海图。孟济斯说:“他们在出发前已知道要往哪里去。”事实上,包括哥伦布在内的航海家都曾在日志及书信中承认,他们拥有航海图。孟济斯说:“他们在出发前已知道要往哪里去。”

  18. (二)发展趋势 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缩小,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2、船方责任加重 3、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加强 4、海事立法由货物为中心转向船舶为中心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性转变

  19. (三)我国的海商法 1、发展历程 2、简要内容

  20. 第二章 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依民法理论划分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二)按照经营业务划分 1、船舶所有人

  21. 2、船舶经营人 3、船舶承租人 4、多式联运经营人 5、海上保险人 6、船员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2. 第三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和性质 一、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 CMC ART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

  23. (二)船舶作不动产处理 (三)船舶作拟人化处理 第二节 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一、船舶登记 (一)概念: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其他对船舶享有权利的人提出登记申请和提供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条件,对于船舶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船舶登记的作用在于: 1、确定船舶的法律地位

  24. 1)便于国家对船舶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 • ART5: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ART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4)确定准据法 2、公示 (三)船舶登记的种类: 1、以登记的目的不同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以登记的有效期划分为: 通常登记和临时登记 3、以登记条件宽、严区分为: 严格登记和开放登记

  26. 4、以登记的船舶的权利分为: 船舶所有权的登记、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一)船舶国籍 1、概念: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而受该国管辖的的法律隶属关系。

  27. 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 1)三种标准: • 船舶所有权标准 • 船舶管理人员标准 • 船舶建造地标准或船舶所有人住所 地标准 2)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的条件 A、船舶所有权应当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或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包括在华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8. 2)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确实需要雇佣外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确实需要雇佣外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3)同一艘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 (二)船旗 • 1、概念和意义: • 2、方便旗制度

  29.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30.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 (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 1、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 • (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未作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 •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未作规定

  31. 三、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ART9: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32.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抵押权的特点: 1、从属性 2、物上代位性 3、顺序性 4、公示性

  33.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律性质 1、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 2、船舶抵押权所涉及的船舶不转移占有 3、船舶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的

  34.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主体条件 2、形式条件: 1)ART12第二款: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2)ART13第一款: 由抵押权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 ART16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船舶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 • ART19: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的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36. (三)船舶抵押权的转移 • ART17: •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 ART18: • 抵押权人将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7. (四)抵押权的消灭 1、因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因行使而消灭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抵押船舶灭失,而抵押权消灭,但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 ART20: •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8. 三、船舶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查询权 2、投保权 3、同意转让及其追索权 4、优先受偿权

  39.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特点 • 海商法》ART21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点: • 1、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 2、船舶优先权具有对标的的依附性 • 3、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40. 二、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一)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我国《海商法》规定仅为船舶 (二)船舶优先权的所适用的海事请求权: ART22: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41.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五)项规定的范围。

  42.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 (一)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 受偿顺序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 1、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之间的相互受偿顺序: •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 2、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 3、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

  43.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应适用原则: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应适用原则: 1)保护船员的利益 2)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 3)人身伤亡的债权优于财产损害的债权 4)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 所以:ART23: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44. 4、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4、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 ART23: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至第(三)项受偿。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45. 案例: • 某轮1)在2002年4月造成人身伤亡; • 2)在2002年5月拖欠船员工资20万; • 3)在2002年6月由于风险,被他船救助,由此产生救助报酬; • 4)在2002年8月,又拖欠船员工资 • 5)在2002年9月,到达某港口时,产生港口规费; • 6) 在2002年10月,再次被他船救助,产生救助报酬; • 7)在2002年11月,又造成人身伤亡 • 问:现第1)项的海事债权人提出赔偿,那么,上述海事债权人应如何受偿?

  46. (二)行使方式:通过司法程序来行使 • ART28: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ART25: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 四、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 (一)取得:船舶优先权与所担保的海事债权同时产生,并无需登记,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7. (二)转让: • 1、船舶转让 • ART26: •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 2、特殊海事请求权转移的 • ART27: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48. (三)消灭: •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 •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49. 1、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延长;1、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权利本身 3、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起算 1、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时间 2、除斥期间届满,程序权和实体权利都消灭 3、除斥期间的起算是从权利形成之日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一、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定权利经过了存续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而使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二、区别:

  50. 五、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 ART30: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