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likes | 802 Views
OUHK – Estate Planning Seminar. 20/03/2007 By Mr. Timon K.L. Shum, Barrister-at-Law Part-Time Lecturer of Ope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Tel: 2525-6988 E-mail: timonshum@gmail.com . 立遺囑. 遺囑是大部分遺產安排的基礎。 遺囑為法律文書,指明何人有權在立遺囑人死後接管其 獨自擁有的財產 。 . 為何要立遺囑 ?. 你 的 遺囑讓你在九泉之下依然能夠分配財產。
E N D
OUHK – Estate Planning Seminar • 20/03/2007 • By Mr. Timon K.L. Shum, Barrister-at-Law • Part-Time Lecturer of Ope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Tel: 2525-6988 • E-mail: timonshum@gmai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立遺囑 • 遺囑是大部分遺產安排的基礎。 • 遺囑為法律文書,指明何人有權在立遺囑人死後接管其獨自擁有的財產。. All rights reserved
為何要立遺囑? • 你的遺囑讓你在九泉之下依然能夠分配財產。 • 訂立遺囑的人稱為立遺囑人。(Testator) • 你要挑選誰可在你去世後獲得你的財產(稱為遺產) 。(Estate) All rights reserved
為何要立遺囑? • 你要決定是否以信託方式處理遺產。如果採用,則還要決定信託將如何一方面向指定受贈人轉贈金錢利益,一方面卻使指定受贈人無法得到金錢的控制權。 • 你挑選由誰(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監管你的遺產 。 • 你要向合意的慈善團體捐款。 All rights reserved
為何要立遺囑? • 你要挑選由誰獲得你的傢俱、衣服和珠寶首飾。 • 你要挑選在你臨終時,由誰執行你可能有的法律權利。 • 你要規劃遺產,以盡量減少稅項。 • 你要表達對身後事安排的意見。 All rights reserved
何謂遺囑認證? • 遺囑認證乃法律程序,用以 - 認證遺囑 - 償付債務 - 根據遺囑分配資產 • 是變更死者遺產的所有權之唯一合法途徑 All rights reserved
在香港,如何認證遺囑﹖ • 立遺囑人必須 - 年滿十八歲 - 精神健全 • 遺囑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 遺囑須在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下簽署並註明日期,而見證人不能為受益人 • 見證人須互相見證對方在遺囑上簽署 All rights reserved
遺囑之特色 • 根據香港法律訂立的遺囑不但有效,且具約束力,一般適用於立遺囑人在本港以至世界各地的遺產。 • 立遺囑人可訂立兩份或以上的遺囑,每份涵蓋不同國家的資產,以便同時處理。 • 不同的公民身份一般不會影響遺囑的決定。 • 不動產須遵照其所在地之法律。 例:許多國家都有固定的繼承權制度,即死者之特定親屬(通常指配偶及子女)具有凌駕性的優先繼承權。 All rights reserved
遺囑認證 • 變更資產的所有權,須經過遺囑認證程序 • 此程序歷時數月至數載不等 All rights reserved
聯權共有 • 聯權共有人具有生存者取得權 例:尚存的聯名擁有人具有全部所有權 • 湯姆和安妮聯權共有一項財產。 • 湯姆去世,……安妮繼承湯姆的份額 All rights reserved
轉贈資產 • 餽贈(Gift)既可獲豁免遺產稅,又可造福家人和慈善團體。然而,當你饋贈財產,便會喪失控制權。 即使轉贈有其稅務好處,也不該把日後或有用的資產轉贈他人,連子女也不例外。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概要:思考問題 假如你昨夜去世,你的配偶可會知道: • 哪裡可以找到你的遺囑?你有沒有立遺囑? • 你的重要文件放在哪裡? • 你的生意會受到甚麼影響? 你的未來佣金? • 你對喪禮安排的要求? • 你生前的投資?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以遺囑來規劃遺產很可能最廣為人知的方法 • 遺囑是法律文件,讓立遺囑人委任指定人士為遺囑執行人,執行其指示,並於立遺囑人去世後向其屬意之受益人轉讓財產。 • 立遺囑人死後,遺囑方會生效。 • 遺囑對屬於死者部分遺產的資產予以處置。 All rights reserved
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概念 • 兩個法律事實: • 被遺囑人的死亡和 • 被遺囑人所訂立的合法有效遺囑 • 遺囑繼承一般不受扶養協議影響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遺囑可處置的資產包括: • 當事人的個人資產 • 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的資產之份額 • 人壽保險收益 (倘死者為保單的持有人) • 合夥資產份額 • 死者持有的獨資企業股票 • 合約訂明死者持有的權益 • 向死者遺產派發的離職金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以下各項並非遺產資產,不能以立遺囑方式處置: • 聯權共有資產 • 信託資產 • 公司資產 • 非向死者遺產派發的離職金 • 人壽保險收益 (倘保單的持有人另有指定)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1) 誰可立遺囑? 根據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3條, • 年滿十八歲者 •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遺囑方能有效 。此能力不單著眼於其年齡,亦與其心態有關。 • 立遺囑人須在訂立遺囑時具備以下條件,方獲承認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 知道自己有意處置的財產之範圍; • 清楚具名受益人的申索及被排除人士的申索; • 知道自己在訂立遺囑。 All rights reserved
遺囑合法有效 • 遺囑有效一般須具備以下條件: • 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訂立遺囑的能力; • 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立遺囑人於最後遺囑所作出意思為準; • 遺囑的內容合法; • 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2) 立遺囑的正式程序 遺囑條例第5條 –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 立遺囑人是在兩名或兩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All rights reserved
遺囑能力的一概念 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是指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訂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 精神狀態? 精神昏迷?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主張遺囑無效的一方,須提出證據證明遺囑無效. 是否一向精神正常…..精神錯亂?法院會怎樣處理呢? All rights reserved
判例: 立遺囑人遺囑能力醫生證明書 Roseanna Ip Man Sum (1984)案 立遺囑T於1982年,78 歲,中風後行動便,在家中簽立遺囑,簽遺囑前醫生在場檢查T健康情況,簽發下述證明書.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I have seen and examined T today. He is of sound mind and capable of understanding others and making himself understood by others adequately.” All rights reserved
判例:遺囑能力Chan Lai Sun v Chan Wai Wah (1993) • 立遺囑人T於1990年1月,83歲,已離婚,有4名子女.原告是他兒子及唯一的遺囑繼承;被告是他最小的女兒;原告要求法院頒令1990年T訂立的遺囑有效; • 1990年1月9日T健康情況差,精神科醫生為他注射精神鎮靜劑 {Haloperidol}, 並服用精神藥物; • 同日原告委託律師約定家中訂立授權書,原告,律師,醫生及其他親人在場.醫生確認T具備簽署授權書能力; • T稍後要求訂立遺囑,表示將遺產全部贈与原告,律師親自手寫遺囑,委任原告唯一遺囑執行人及受益人; All rights reserved
判例:遺囑能力Chan Lai Sun v Chan Wai Wah (1993 5. T簽署遺囑,律師和醫生簽名見證該遺囑; 6. 同日T健康变壞,送院留醫,四天後即1990年1月13日去世. 判決: • 遺囑有效; • 綜合各方證人的證供,信納T具遺囑能力,兼且明白及同意遺囑內容.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對見證人及其配偶的饋贈無效 遺囑條例第10條: 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遺囑對該人或其配偶作出任何財產的處置或作出對任何財產有影響的處置,則該項處置中凡有關該名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其配偶或根據該人或其配偶的權利而提出要求者的部分,均屬無效。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撤銷遺囑的方式 根據遺囑條例第13條,遺囑可以下列方式撤銷: • 締結婚姻 (除非遺囑是在籌劃婚姻期間草擬的); • 另訂遺囑; •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All rights reserved
法理何在: 毁滅遺囑以撤銷遺囑 • 1996 年立遺囑人T訂立遺囑 • 2001年T在遺囑正面劃上橫線,並在遺囑背面寫了”全部撤銷”,然後棄置垃圾堆中,T的妻孑把遺囑拾起來及一直保存下來. • 2002年T去世,妻子要求法院頒令該遺囑仍然有效,皆因她是遺囑唯一繼承人. 問題: T 毁滅遺囑撤銷是否有效?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遺囑的內容 • 每份遺囑內容各有不同! • 遺囑只管轄僅在當事人名下的資產。 • 聯名擁有的資產將自動轉歸尚存的擁有人,不受遺囑管轄。 • 遺囑不管轄受益人分配資產,例如離職金、人壽保單和信託。 • 遺囑委任遺囑執行人執行立遺囑人的指示,並處置其財產。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遺囑指明受益人可獲分配的淨剩餘遺產,而遺產管理程序一直旨於確定這些財產。 剩餘遺產 =包括在支付稅項、費用、債項及負債後的剩下的遺產資產 a. 倘遺囑有效處置全部遺產,受益人將按遺囑而被核實。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b.完全無遺囑(total intestacy) : 沒有立遺囑,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確定受益人的身份。 c. 倘遺囑因任何原因只處置局部財產,以致部分財產未獲處置,只要遺囑有效,便根據遺囑確定受益人的身份;否則將根據無遺囑規則確定其身份。 All rights reserved
餽贈配偶 • 立遺囑人的結髮妻子為受益人。髮妻死後,其填房妻子將為受益人。 All rights reserved
餽贈配偶 • 婚姻關係以結婚證書為依據;倘沒有結婚證書,可由年長家人為誓章進行宣誓證明婚姻。 • 1971年以前,妾侍在香港擁有法律地位。妾侍是指在髮妻在生時納娶的第二名妻子。1971年起,納妾制度遭廢除。 All rights reserved
餽贈子女 • 給「本人的子女」的餽贈,一般不包括繼子女,即非死者親生但是其配偶的子女,除非文意顯示包括該等子女。 • 非婚生子女一般有權獲分配餽贈。 • 遺囑執行日期不同於立遺囑人的死亡日期: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前後–父母與子女條例。 • 然而,遺囑條文可以指明只適用於獲確立婚生地位的人士及經婚生關係作申索的人士。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剩餘財產:是指支付了債務、稅款、遺囑管理開支、遺贈,並處置了特定遺贈或不動產遺贈後的剩餘財產。 要點:以遺囑處置全部遺產 • 剩餘財產可轉讓予一人,但亦可分配給多位受益人,而每人所得份額不必相同。 • 剩餘遺產條款乃遺囑之關鍵,因為無法處置剩餘財產將引致局部無遺囑。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例子: 鍾絲訂立遺囑時,擁有一所樓房、一輛汽車和$45,000 銀行存款。鍾絲在遺囑中確定所有財產,並指定了各項遺贈的受益人。鍾絲去世前,在獎券活動中贏得$30,000,並把獎金存入銀行作有期存款。可是她既沒有訂立剩餘遺產條款,贏得獎金後又未有修訂遺囑。鍾絲死後,其遺囑將處置她的樓房、汽車和銀行戶口,卻不能處置該$30,000有期存款。最後,鍾絲這部分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律進行分配。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監護權 父母俱離世,將作如何辦? • 立遺囑人可在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由其家人於其死亡時決定監護權。 • 然而,法院可行使酌情權,任命其認為最適合的人士(或不止一名)為監護人,照顧該兒童 。兒童的利益居首位。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遺囑之法律效力 有效但過時 遺囑或因未能反映立遺囑人現時的情況及意欲而沒有效力。例如婚姻關係出現改變 (遺囑條例第13條)、與家人分開、與配偶分居、有新生子女或(外)孫兒女出世。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取代條款: 以另一人士取代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受益人。取代受益人會取代原受益人,並以相同條款獲得同一利益。 例子: ‘假如本人的子女在本人生前去世,遺下後嗣,而如此等後嗣在本人去世時仍活著,他們所承受的份額,即是其父母如在本人去世時仍活著的話可承受的份額。’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候補條款:原餽贈失效後,把受餽贈管轄的財產轉贈予另一受益人。候補受益人不必以相同條款獲得同一利益。 例子:‘假如吾妻先於本人去世,或在本人去世後二十八天內去世,又或轉贈予她的剩餘遺產餽贈因任何原因而失效,本人將把一半剩餘財產轉贈予…,另一半則轉贈予…等。’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無遺囑 完全無遺囑 是指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或其遺囑無效、或死者廢除了所有已立的遺囑,又或死者訂立的遺囑沒有處置其任何財產的情況。 局部無遺囑 是指死者遺下的遺囑雖然有效,惟未能處置其全部遺產的情況。 例如:沒有剩餘遺產的饋贈 又例如:剩餘遺產受益人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又沒有取代餽贈。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誰可當遺產代理人? 一般為享有遺產的最大份額之最近親,如他/她已成年,則可申請遺產管理書,管理死者的遺產。 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按無遺囑遺產之分配的法定命令負責管理遺產。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2條(2)– 從淨收益及從死者遺囑未有處置的現金中,遺產代理人須支付殯殮、遺囑管理或遺產管理的開支、債項與其他法律責任;並須從該等金錢的餘額中,撥出一筆款項,其數額須足以支付死者遺囑作出的金錢遺贈。 該筆餘額稱為剩餘遺產。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有以下規定: • 只遺下配偶,配偶獨享繼承權。(無遺囑者遺 產條例第4條(2)) b.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享有在扣除死亡稅及費用後的 1. $500,000淨款額、 2.由該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計算息, 3. 非土地實產的全部, 3.及一半剩餘遺產, 4. 其餘一半則為該無遺囑者的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分配。 (無遺囑者遺 產條例第4條(3))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 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在扣除死亡稅及費用後的 1. $1,000,000淨款額、 2. 利息, 3. 一半剩餘遺產, 4. 非土地實產的全部。其餘一半則(i)由該無遺囑者尚存的父或母或父母二人持有,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或 (ii)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父母,則為該無遺囑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4))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其餘一半則 (i)由該無遺囑者尚存的父或母或父母二人持有,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或 (ii)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父母,則為該無遺囑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分配。(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4))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後嗣,但無遺下丈夫或妻子,則須為該無遺囑者的後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5)) •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父母二人, 則須為該父母二人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而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 份額。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6)) f.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父母其中一 人,則須由該尚存的父或母的持有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7))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與父母,則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須為其,全血親兄弟姊妹/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否則,由為該無遺囑者的全血親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後嗣而屬於該無遺囑者的父或母的兄弟 姊妹者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8)) h. 如根據上述條文,無人獲得剩餘遺產,則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物,屬於政府所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9))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堂課: 蘇珊是單親母親,育有兩名子女,年齡分別為13及15歲。蘇珊最近去世了。蘇珊去世時,她的母親住在祖屋,並依靠蘇珊供養。蘇珊沒有訂立遺囑。其遺產如下: 祖屋 $1,000,000.00 恒生銀行投資組合 12,000 股 現金 60,000.00 汽車 40,000.00 試指出蘇珊沒有訂立遺囑所衍生的問題。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質疑遺囑 根據下列理由,遺囑可遭質疑: • 遺囑無效 • 對一個或以上受益人所予的給養不足夠。 All rights reserved
遺產規劃與遺囑 (1) 無效 倘出現下列情況,遺囑認證訴訟或會發生: (1)遺囑的效力受爭議; (2)正在申請為或已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的人士享有的權利受爭議。 All rights reserved
(1)遺囑的效力受爭議 • 個案 研究 • 王廷歆對龔如心/遺囑認證訴訟 No.8 of 1999 • 參考資料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