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原則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原則.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 8 )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前言 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時,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在許多重要公法原則,又都環繞在比例原則。例如:必要性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合理原則。 法律原則與實定法的關係有三種樣態: 1. 存在於法律明文 = 憲法之平等原則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2. 存在法律基礎 憲法權利分立原則,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Download Presentation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原則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原則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2.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前言 • 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時,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在許多重要公法原則,又都環繞在比例原則。例如:必要性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合理原則。 • 法律原則與實定法的關係有三種樣態: 1. 存在於法律明文=憲法之平等原則 •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2. 存在法律基礎 • 憲法權利分立原則,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3. 存在法律之上 => 正義、公平 => 超實定法…. • 比例原則尚未明文化之前,大都是以憲法23條的「必要者」為依據,當時,將其認定為存在於法律基礎或存在於法律之上,皆為可能。足見其重要性。

  3.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之概念 (一)源自法治國理念,並具有憲法位階,用以對行政、立法、甚至司法制約,以避免各該權利恣意的行使與逾越,以調和公益與私利。 • 比例原則為上位規範 => 下位法規範亦有類似之適用。 (二)在德國,比例原則早期多用於警察法領域,並已將之條文化。主要內涵為: 1.就許多可能處分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傷害最小者為之。 2.處分不得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 3.目的達成後或發覺目的無法達成時,處分應即停止。

  4.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二、比例原則之實際內涵: 1.合適性原則:為防止危害所採取之處分,若被處分人在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可能之作為,為不合適處分之典型範例。 2.最小侵害原則:就多種合適方法中,只能選其對個人或大眾傷害最小之處分為之。是否有必要性,並非裁量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3.狹義比例原則:處分所造成之傷害不得與其所欲達成之結果顯然不成比例。警察防止危害任務中,並非所有適當、必要性之處分都得行使。亦即,該處分將令關係人或第三人付出不成比例之不利之代償,仍是非法處分。

  5.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4.時間之合適性:目的達成後,或發現目的無法達成時,處分應即停止,亦屬比例原則之內容。 • 合適性(妥當性)=>行政行為應合於目的達成 • 狹義性(合比例性)=>達成目的之行政行為,應以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為之。 • 必要性(最小侵害)=>行政行為造成人民之侵害,不得超出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 • 以上三者,有相互重疊。亦有學說主張,應將比例原則改稱為禁止過度原則。

  6.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三、我國現行法規 • 我國現行實定法中,亦有不少有關比例原則之法規。如: 1.憲23: 2.社會秩序維護法19II: 3.集會遊行法49: 4.行政程序法7: 5.判例: 行政法院36年判字34號 行政法院47年判字26號 83.10.28判字第2291號判決

  7.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民148II)。原為民法中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重要原則,進而為一切私法上法律行為均具有規範作用之法則。 • Q.私法原則是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 • A.行政法院52年判字345號判決 • 行政法院70年判字975號判決 • 行政法院72年判字890號判決

  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 二戰後西德發展出之原則。最初用於受益性質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蓋相對人因此類處分獲有利益,一經撤銷自將遭受損害,故行政機關撤銷受益處分時,應考量補償相對人信賴處分有效存續之利益。 一、要件 1.需有信賴基礎(行政行為=>釋525) 2.需有信賴之表現 3.該信賴值得保護

  9.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二、信賴保護之效果 1.存續保護 • 不論現存法律狀況是否合法,安定人民信賴之法律狀況、維持原來之信賴基礎。如:行程117 (1) (2)

  10.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2.財產保護 • 以適當之財產補償,減輕相對人合理信賴所造成之損失。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受益行政處分。如:行程120 • 合法的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依123IV.V規定廢止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藝人因信賴該處分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釋字525號(90.5.4)可歸納以下五點: 1.專對行政法規之廢紙、變更而為規範,民事法規之廢止、變更。 2.僅適用實體法之廢止、變更。 3.範圍除實體上之利益外,兼及法律地位之不利影響。 4.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對法規是否廢止、變更,有裁量的權限。 5.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情況: (1) (2) (3)

  11.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三、信賴利益之填補 • 性質上應屬合法行為之損失補償,應有法規之依據,方可向行政主體提出,不可單憑法理上之宣示原則而為訴訟之主張。

  12.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三、信賴利益之填補 • 性質上應屬合法行為之損失補償,應有法規之依據,方可向行政主體提出,不可單憑法理上之宣示原則而為訴訟之主張。

  13. 第四節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 明確性原則,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導出,依法行政之主要成分,不限行政行為。(釋字345.346.394.426.432號) • 釋字491號(有關公務人員懲戒責任): • 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 (1) (2)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