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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许东 2014.2. 一 、简化流程 审核前移.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窗口后台 核查 终审. 综合岗 审核 受理. 即办. (一) 窗口受理、审核. 1 、核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 、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 查帐征收 方式,不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3 、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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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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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许东 2014.2

  2. 一 、简化流程 审核前移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窗口后台 核查 终审 综合岗 审核 受理 即办

  3. (一) 窗口受理、审核 1、核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不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3、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对于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 (二) 后台核准 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

  5. 二、备案管理 • 关注的问题: 1.备案截止时间? 2.忘了备案如何处理?还能补备案吗? 3.已经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6. (一)事前备案 •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注意:事后备案项目

  7. 备案时限 • 企业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未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不予加计扣除。 • 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性备案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已作资本化处理的,应当在相应的无形资产首次摊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部门一次性办理备案手续,在摊销完成前无需重复备案,但企业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 注意:一次性备案可能出现的税企争议,如何管理

  8.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逾期备案补受理 “未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 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查范围为2011年、2012年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但未实际享受优惠的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

  9. 主动作为 确保落实 • 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地税〔2013〕119号 )

  10. (三)后续管理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国税发[2008]111号 ) •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纳税人责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需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1. 三、备案申报要点 备案报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成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情况;  (五)《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七)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八)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93号

  12. (一)立项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 注意:不含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

  13. 要点1:税企争议焦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争议:如自行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如何区分常规性

  14. 申请鉴定 •   第八条  企业项目立项后,于次年1—4月,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文下发),通知企业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依企业申请,组织开展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受理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截止至次年4月底。  县级科技行政部门协助受理材料,汇总上报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 • 风险点:时限

  15. 要点2:集团公司集中研发 • 必要性: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难以独立完成 • 合理性判定: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是否一致 • 备案资料——判定依据: (1)企业集团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 (2)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3)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没有协议或合同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16. 要点3:委托研发 •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 备案资料: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7. 小结 • 研发项目范围的确认 • 立项资料的完整 • 集中、合作、委托开发责、权、利的明确

  18. (二)归集 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 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成情况、专业人员名单、职责分工情况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按项目归集

  19. 要点1:不可忽视的项目计划书 与项目年度总结相对应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阶段性成果 研发队伍构成情况

  20. 要点2:专账管理、明细核算 •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 风险点:后续管理 (1)立项与实际核算的项目 (2)归集是否按项目 (3)费用的合理分摊,如研发人员

  21.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补充: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按项目分年 注意:人员的真实分配、分工、归集

  22.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尽量提供明细分摊表或相关明细专账 补充: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注意:不是生产环节 归集尽量按项目罗列清单

  23.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补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24.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补充: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5. 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 2.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等; 3.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4.研发成果的评估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5.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8.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闽政办〔2013〕93号、财税〔2013〕70号

  26. 要点3:委托开发的费用归集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风险点:受托方费用支出的归集与确认 • 问题:归集形式混乱

  27. 要点4:专项拨款 企业在计算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扣除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金额。 风险点:专项拨款的年度划分

  28. 小结 • 计划与执行、阶段性成果的对应性 • 分项目分年度的准确归集: 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区分、 加计申报与会计核算区分 • 填报细项清单 • 相关性资料完整

  29. (三)备案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闽政办〔2013〕93号 : • 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30. 问题 • 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出具? • 是否需要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 • 是否需要相关部门检验?

  31. 中介鉴证 •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 •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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