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法理學

法理學. 第一講 什麼是法理學?. 綱目. 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貳、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參、法理學的研究觀點 肆、法理學的學習來源 伍、法理學的學習方法 陸、法理學的學習價值. 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拉丁字源 : Jurisprudentia = Juris (法律)+ Prudentia (智慧、學問) =法律的智慧或學問( the wisdom of law ) 英文法理學( Jurisprudence )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 廣義:泛指法學或法律科學( the science of law )

harlan-paul
Download Presentation

法理學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法理學 第一講 什麼是法理學?

  2. 綱目 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貳、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參、法理學的研究觀點 肆、法理學的學習來源 伍、法理學的學習方法 陸、法理學的學習價值

  3. 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 拉丁字源: • Jurisprudentia=Juris(法律)+Prudentia(智慧、學問) =法律的智慧或學問(the wisdom of law) • 英文法理學(Jurisprudence)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 廣義:泛指法學或法律科學(the science of law) • 狹義:指實證法的分析理論(analytical theory of positive law)

  4. 德文的名詞由來: • Jurisprudenz與英文的法學或法律科學同義,而德文Rechtphilosophie則是指法哲學(legal philosophy),其意義較接近我們所學習的法理學,也就是英文中通稱的Jurisprudence。 • 中文「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 仿造日本大學法律系的課程名稱,而「法理學」一詞的日文譯名,最初是由東京大學法學教授穗積陳重所創,其用意原本是為了與有濃厚形上學意味的「法哲學」一詞相互區別。 參考來源:楊日然,《法理學》,三民,2005年:3-4頁。

  5. 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哲學(Legal Philosophy)、法理論(Legal Theory)三者之間的關係 • 狹義的看法: • 三者有重疊的部分,但也有不同指涉對象,故不可混為一談。 • 廣義的看法: • 三者是互通的稱謂,我個人贊同這樣的看法,因為狹義觀點過度執著於名稱之爭,反而容易造成混淆。

  6. 貳、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 一般法律科目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 課程內容:專注於特定內容的分析,如憲法、行政法、物權法、債法、刑法、民刑訴訟法。 • 教學方法:學說講解或說文解字式的逐條釋義方法。 • 教學理念:依照不同法律領域來學習,如公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的部門法學學習理念。 • 法理學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 課程內容:問較大的問題,例如刑法學者會問「偷竊在刑法上的定義為何?」,法理學者則會問「為什麼偷竊是犯罪行為,而不誠實的行為(如說謊)卻不是?」

  7. 法理學的學習內容: • 從學習法律規定(laws),進展到學習法律本質(the Law) • 法理學的研究主題:普遍意義的法律 • 個別意義的法律(law in the particular sense) • 如憲法、行政法、民刑法、商法等特定的實證法律規定。而以這些個別意義之法律作為研究主題的法律學說,可統稱為法釋義學(legal dogmatics)。 • 普遍意義的法律(law in the general sense) • 指在所有個別意義的法律規定之外,還有一個概括、共同的法律的意義,可以完整地說明所有法律規定所具有的共同法律屬性或特徵,也就是法律的本質(the nature of law),這正是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8. 參、法理學的研究觀點 • 描述的觀點(descriptive perspective) • 視法律為可被客觀描述說明的對象。 • 運用概念分析與經驗觀察方法來描述法律的本質。 • 對法律的客觀描述 ≠ 對法律的主觀道德評價。 • 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典型的描述性法理學理論。 • 評價的觀點(evaluative perspective) • 視法律為具有其內在客觀目的或價值的主體。 • 法律的本質=法律的客觀道德價值 • 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y)是典型的評價性法理學理論。

  9. 批判的觀點(critical perspective) • 認為法律是反應某種階級壓迫(ideology)、主流文化或意識型態,或者性別偏見的產物。 • 無論描述性或評價性法理論,都自詡其理論是一「客觀的」(objective)法理論,而批判性法理論則對此嚴加批評,並主張法理論都是「主觀的」(subjective)論述。 • 代表性的批判法理論如:馬克斯主義法學(Marxist legal theory)、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以及女性主義法理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

  10. 肆、法理學的學習來源 • 早期的學習來源:一般的文學、哲學、倫理學、政治理論、甚至是神學著作,例如: • 希臘史詩如荷馬的《奧迪賽》(Odyssey),以及希臘悲劇如索福克里斯的《安蒂岡尼》(Antigone) • 柏拉圖的《理想國》(The Republic) • 亞里斯多德的《尼哥馬各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與《政治學》(Politics) • 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The City of God) • 阿奎那斯的《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 •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 • 霍布斯的《利維坦》(The Leviathan) • 洛克的《政府論次講》(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

  11. 現代的學習來源:法理學者的著作,因此更適合法律人用自己的語言及思考方式來學習,例如:現代的學習來源:法理學者的著作,因此更適合法律人用自己的語言及思考方式來學習,例如: • 英國分析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在1832年出版的《法理學的確定範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書,可說是現代最早的一本屬於法理學的專門著作。 • 二十世紀英國法理學者哈特(H.L.A. Hart)的《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 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 • 美國法理學者富勒(Lon Fuller)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 • 美國法理學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帝國》(Law’s Empire) • 共同的學習來源: • 源自法律以外的靈感所產生的最終信念。

  12. 伍、法理學的學習方法 • 法律系學生學習法理學的困境: • 由於長期研讀法律文本,故習於嚴謹的概念(hard concept),惟法理學相當依賴所謂柔性的概念(soft concept),這也是其他學科,例如哲學、政治學、或社會學的一項特徵,所以學生們不但需要時間來習慣法理論中諸多的柔性概念,更需要時間來適應法理學中所涉及的其他學科的相關知識。

  13. 學習上的建議: • 抱持批判理性的態度:必須瞭解自己可能有的任何特定文化上的偏見,且用理性的批判方式來討論所有可能的觀點。 • 重視學習過程:秉持「過程即結果」的想法,在學習法理論的過程中,藉由體會那些彼此爭論的優點和缺點,逐漸深入地認識這些理論。 • 培養宏觀的視野:Nigel Simmonds:「最初的目標是要讓學生感到惶恐,讓他看看他認為理所當然的假設是有問題的,且讓他困惑於這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並引領他陷入智慧的驚人洪流。而終局的目標,則必須要讓學生知道,不論他最後對法律採取哪種概念,那個概念也不會是給定事實的直接明確的反映,而只不過是複雜深奧的哲學中的一部份。」(《法理論的基礎》,9-10頁)

  14. 陸、法理學的學習價值 • 法理學與法律實務 • Holland:「法律科學是需要用聰明的方式去學習,而法律事實只需要去記誦就夠了。」 • Holmes:「法理學…..即包括最廣闊的規則和重要的基本觀念。」….「偉大的律師的特徵之一,就是他瞭解如何是用最廣闊的規則。」

  15. 法理學與法律思維 • 學習法理學,可以帶你超越法律規定的層次,而進入學習法律本質的層次。 • 法理論知識的價值,在於它提供了法律整體性、原則性的概觀,讓法律人可以將許多單獨陳述的法律學說與法理學互相連結,也可以讓兩者彼此用對方的角度加以評估。 • 法理學與對法律的批判 • 現存的法律學說、機構、和實務所根據的理論是不清楚的。 • 法律是權力的語言與媒介。 • 法理學是將法律人的偏見予以理論化。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