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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美、日和欧洲抗震规范中,只有中国和日本的抗震规范明确规定不同的抗震设防水准。中国规范GBJ11-89和GB50011-2001 均规定三水准(多遇地震、基本烈度设防地震、罕遇地震),三水准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的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63.2%,重现期50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50年超越概率10 %,重现期4 7 5 年;罕遇地震:5 0 年超越概率2%-3%,重现期平均约2000年((GBJ11-89中,大震重现期约为2475-1641年)。而日本的建筑标准法规BSL 规定了两个水准,即第1水准(Service level)的中等强度地震和第2水准(Ultimate level)的强烈地震。日本第1水准的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中国的设防烈度地震(中震);第2水准的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或高于中国的罕遇地震(大震)。中、日两国规范均按地震危险(烈度)分区,分别给出烈度或区域系数值。美国UBC—94、欧洲Eurocodes8 均采用单一的设防水准(475年重现期),并按地震分区分别给出区域系数、基本地震系数或有效峰值加速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