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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政策法规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 人口计生“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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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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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

  2. 人口计生“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 宪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4. 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5. 部门规章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 上海人口计生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府规章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7. 上海人口计生法规体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文件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 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 市人口计生委及与其他部门的文件 * * * * * *

  8. 一、上海的生育政策

  9.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基本生育政策 缺一不可

  10. 再生育条件(一)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 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单独两孩”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 第一孩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 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11.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12. 再生育条件(二) 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 • 一方婚前未生,一方婚前生两个以下的 •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孩为非遗传残疾的

  13. 再生育条件(三) 患有不孕症的 •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 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少数民族 • 外省迁入本市前取得原户籍地再生育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14. 再生育条件(四) 涉港澳台,涉外——国计生委〔1998〕111号 涉侨——沪人口委〔2003〕42号 两地婚姻——选择适用生育政策 特殊情况再生育——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5. 独生子女认定 本人无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父母收养的子女 兄弟姐妹

  16. 子女数认定 • 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17. 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4〕47号) 提交申请的地点 • 双方为本市户籍 • 女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一方为本市户籍 • 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8.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相关证明材料 • 委托办理的材料

  19. 再生育办理流程 (一)乡、镇或街道受理和初审 •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补正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正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20. 再生育办理流程 (二)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 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 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1.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

  22. 现行的奖励扶助政策 • 保障制度措施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 报销部分幼托费 • 计划生育保险 • 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豁免计算收入 •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持证农民增加自留地、宅基地面积 晚婚晚育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独子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农村奖扶制度 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生育保险

  23. 晚婚 男年满 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 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假 7天

  24. 晚育 已婚妇女生第一个子女满 24周岁 晚育假 30天 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3天 晚育者增加1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25. 鼓励晚婚晚育 • 非强制性 • 晚育不以晚婚为前提 • 晚育不是越晚越好 • 假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意

  26.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领《光荣证》条件 • 依法登记结婚 • 本市户籍 • 依法生育或收养1个子女 • 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 • 子女未满16周岁 享受条件 持《光荣证》 本市户籍 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

  27. 光荣证办理(沪人口委〔2005〕87号 ) 申请材料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28. 光荣证办理 提交申请的地点 •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 本人户籍地的乡镇街道 •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 • 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

  29. 光荣证办理流程 (一)乡镇街道受理和初审 • 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 •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告知补正 • 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正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30. 光荣证办理流程 (二)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 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发证、有关事项告知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通知书 • 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31. 换证 • 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补证 • 近照一张 • 补领证申领表 • 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四)《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五)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32. 注销 • 自愿的,本人申请和声明 • 无效的 • 区县人口计生委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退证通知书,同时通知发证机关

  3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标准 • 每月30元,直至其子女年满16周岁 支付办法 • 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支付 • 无用人单位的,户籍地乡镇街道支付

  34. 无用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 • 办理程序 • 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递交申请及材料 • 村居委初审、登记 • 村居委或申请人将申请及材料送乡镇 • 乡镇街道审核,告知村居委审核结果及奖励费领取时间 • 村居委通知申请人到乡镇街道领取或代领后发放给申请人,做好签收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光荣证 劳动手册

  35. 3、年老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 • 参保:5000元 • 未参保:5000元 • 婚后无子女年老奖励 • 参保:10000元 • 未参保:10000元

  36.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沪人口委〔2007〕29号 ,沪人口委〔2007〕41号 )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委托办理的材料

  37.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办理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领表和申请材料 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告知补正 --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街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8. 参保人员 --符合规定的,出具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在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发放奖励费 --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未参保人员 --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区县人口计生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 --符合规定的,发放奖励费 --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9. 婚后无子女一次性奖励 • 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登记 • 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 • 领《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 注意

  40.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申领条件 • 持有《光荣证》 • 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 • 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补助标准 • 独子伤残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 独子死亡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

  41. 独生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独生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 申领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婚姻状况证明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证明 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独生子女伤残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42.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933.1.1后出生 无违法生育行为 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 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 现无子女或1个子女或2个女儿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奖扶条件

  43. 农村奖扶资格确认程序 • 1、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交申请表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 2、村居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议意见,并张榜公示10天,设立举报信箱。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公示结果、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街道;如有异议,重新审议 • 3、乡镇街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10天,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公示结果、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人口计生委;如有异议,重新审核 • 4、区县人口计生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名册发至村居委张榜公示10天,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街道;如有异议,重新审核 • 5、乡镇街道负责按确认名册发放奖扶证

  44.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扶条件 • 1933年1月1日后出生或1933年1月1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 女方满49岁的夫妻双方或本人满49岁 • 依法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轻度以上) • 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45. 特扶标准 • 独子伤残:400元/人/月 • 独子死亡:500元/人/月 • 与独子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叠加 • 与农村奖扶不重复,就高执行

  46. 农村奖扶与特别扶助的区别

  47. 7、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 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 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48.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 5、第一次人工流产,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 • 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药物流产,休14天; • 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21天; • 孕期大于13周的,休30天。

  49.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 6、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 7、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 8、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50.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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