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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 戒毒情况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效果、日常行为表现及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一项专门性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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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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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诊断评估

  2. 戒毒情况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效果、日常行为表现及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一项专门性的执法活动。戒毒情况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效果、日常行为表现及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一项专门性的执法活动。

  3.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为此,戒毒人员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都要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是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必经程序。

  4. 诊断评估的原则 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是搞好诊断评估的根本保证。在诊断评估中,必须依据《禁毒法》和《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或干扰正常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应当建立诊断评估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评议,评估结论要客观、公正,评估结果要张榜公布;县级以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禁毒等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主管机关应当进行监督、指导。 诊断评估应以戒治表现为基础、戒毒效果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全面、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日记载、月公示、分期评议、综合评估”。

  5. 诊断评估的组织 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由所领导、管理民警和医务人员等5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强制隔离戒毒主管机关和执行场所应成立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诊断评估计划,审批诊断评估结果。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由强制隔离戒毒主管机关和执行场所行政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法制、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并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6. 评议周期 根据科学戒治的工作流程,对戒毒人员按照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和戒毒巩固期进行分期管理。每期完成后予以评议一次。生理脱毒期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身体康复期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戒毒巩固期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戒毒人员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戒毒流程;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食毒品或滥用药物尿检呈阳性的,重新开始戒毒流程。

  7. 评议等次 根据戒毒人员各期的戒毒治疗和行为矫治情况分别做出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个等次。分期评议由大(中)队提出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布。其结果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8. 【生理脱毒期戒毒效果评议】 生理脱毒指标分为“脱毒”和“未脱毒”两种。 生理脱毒指标为“脱毒”,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1)停止使用控制或缓解戒断症状药物;(2)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或仅残留少量轻度戒断症状;(3)尿检阴性(尿吗啡检测或其他类毒品的检测),同时排除体内存有其他替代药物;(4)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5)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未出现精神幻想等症状。生理脱毒指标为“未脱毒”,即指不符合上述“脱毒”五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 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议结果为“A”:(1)生理脱毒指标为“脱毒”;(2)本期内行为矫治考核无一次性扣10分(或累计扣20分)以上,且累计分达到120分以上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评议结果均为“B”。

  9. 【身体康复期戒毒效果评议】 对戒毒人员体质改善情况的认定,应当是在对多次体能测试的成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分为“改善”和“未改善”两种。 戒毒人员体质改善情况测试指标包括:(1)生理指标:一般项目的变化、疾病的康复情况、稽延性戒断症状的改善情况等;(2)体能指标(7选3):力量训练(俯卧撑或仰卧起坐)、协调性训练(单腿深蹲起立、闭眼单脚站立、踢毽子、跳绳、50米折返跑等)和耐力训练(慢跑)等是否渐趋提高。身体有疾病的戒毒人员,由所医疗部门提供相关证明,适当参加相关项目的训练与考核。 对戒毒人员身体康复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议结果为“A”:(1)体质改善效果为“改善”;(2)本期内行为矫治考核无一次性扣10分(或累计扣30分)以上,且累计分达到300分以上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评议结果均为“B”。

  10. 【戒毒巩固期戒毒效果评议】 对戒毒人员心理脱瘾情况的界定是在对其多次测试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心理脱瘾情况测试项目有: ①拒毒能力测试。戒毒人员在戒毒巩固期至少要参加二次拒毒能力训练和心理治疗,将各次拒毒能力训练和治疗情况记录在心理矫治和评价档案中,本期末要对戒毒人员进行拒毒能力测试和毒品渴求调查,综合分析测试和调查结果,做出评议。 ②人格特征测试。戒毒人员要参加艾森克个性测验量表(EPQ)或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评定量表(16PF)或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测试,并根据其康复期与巩固期的测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作出评议。 ③毒品认知程度测试。主要包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法制观念、人生观和道德观等方面。本期末要求戒毒人员写出对毒品危害性的认知和下一步回归计划,根据其各次认知测试成绩、平时表现和书面材料,做出评议。 对戒毒人员戒毒巩固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议结果为“A”: ①心理脱瘾情况界定结果为“通过”; ②本期内行为矫治考核无一次性扣10分(或累计扣20分)以上,且累计分达到170分以上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评议结果均为“B”。

  11. 【根据案例开展课堂讨论】 2009年10月5日,戒毒人员曾X已在XX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一年三个月,向管教民警张X提出诊断评估申请。 曾X,女,1969年9月出生,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次,2008年7月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8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期满一年评估,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 (1)何为诊断评估? (2)诊断评估对戒毒的时间有何要求? (3)戒毒不到一年可否进行诊断评估? (4)满二年是否一定要进行诊断评估? (5)曾X是否符合再次评估条件? (6)曾X下次提出诊断评估应在何时?

  12. 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一年后或两年期满前对戒毒治疗和康复情况进行诊断评估。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一年后或两年期满前对戒毒治疗和康复情况进行诊断评估。

  13. 期满一年诊断评估

  14. 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强制隔离戒毒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强制隔离戒毒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15. 根据《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由所领导、管理民警和医务人员等5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禁毒等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详细记录戒毒人员在所期间各项生理指标、身体康复、心理变化及行为矫治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诊断评估前,根据《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记载的内容,制作《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和《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归入戒毒人员档案。

  16. 【根据案例开展课堂讨论】 2009年7月12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王X戒毒刚好期满一年,经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其进行期满一年的诊断评估。 王X,男,1986年6月5日出生。2005年6月份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6年5月份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7年7月2日,社区戒毒3年。首次吸毒时间为2004年7月。 投入戒毒以来表现:通过脱毒期教育,对吸毒危害有一定的认识。能遵守各项所规队纪,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参加入所教育和各项学习活动,后期能积极参加康复训练,并顺利通过拒毒能力、人格特征、毒品认知程度及生理、体能等测试;近两个月来,能积极参加习艺劳动,按照定置管理和生活规范整理好个人内务,搞好公共场所包干区的环境卫生。 经三期戒毒流程评议,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均为“A”。 (1)王X是否符合期满一年诊断评估条件?请说明理由。 (2)期满一年诊断评估应当由谁来组织评估? (3)期满一年诊断评估的分管民警需准备那些材料?

  17. 戒毒人员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戒毒流程;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食毒品或滥用药物尿检呈阳性的,重新开始戒毒流程。根据戒毒人员各期的戒毒治疗和行为矫治情况分别做出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个等次。分期评议由大(中)队提出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布。其结果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18. 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经诊断评估,戒毒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①戒毒康复效果良好的;②日常行为表现良好的;③具备社区康复条件,且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④属首次被执行强制性戒毒措施的;⑤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已获批准的;⑥具有立功表现的;⑦具有职业技术证书的。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经诊断评估,戒毒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①戒毒康复效果良好的;②日常行为表现良好的;③具备社区康复条件,且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④属首次被执行强制性戒毒措施的;⑤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已获批准的;⑥具有立功表现的;⑦具有职业技术证书的。 前款①②③项为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的必备条件,④⑤⑥⑦项为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的参考条件。 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在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每满三个月,可以申请再次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诊断评估。

  19. 根据案例 进行期满一年 诊断评估演练

  20. 【案例介绍】 2009年7月12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王X戒毒刚好期满一年,经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其进行期满一年的诊断评估。 王X,男,1986年6月5日出生。2005年6月份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6年5月份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7年7月2日,社区戒毒3年。首次吸毒时间为2004年7月。 本次强制隔离戒毒事实:2008年7月9日16时许,王X在XX镇XX村朋友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吸食的量约为0.1克。 2008年7月10 日14时40 分,王X在XX镇XX小区路上被XX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尿检呈阳性。王X尿液经XX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的,应当依法强制隔离戒毒。鉴于王X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决定对金X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9日止。

  21. 【案例介绍】 家庭成员情况:父亲,王XX,49岁,XX公司经理;母亲贺X,45岁,XX中学教师,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王X吸毒后,其母辞去了学校教师职业,陪着王X在社区戒毒。谁知社区戒毒1年,又跟朋友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其母又气又恨,希望这次能让儿子彻底戒断毒瘾。 投入戒毒以来表现:通过脱毒期教育,对吸毒危害有一定的认识。能遵守各项所规队纪,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参加入所教育和各项学习活动,后期能积极参加康复训练,并顺利通过拒毒能力、人格特征、毒品认知程度及生理、体能等测试;近两个月来,能积极参加习艺劳动,按照定置管理和生活规范整理好个人内务,搞好公共场所包干区的环境卫生。 经三期戒毒流程评议,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均为“A”。

  22. 模拟劳教中队 制作提前解除强制 隔离戒毒呈批文书

  23.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格式和制作方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一年诊断评估时,作出的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而填写的表格类呈批文书。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效果、日常行为表现的认定,是变更戒毒措施的依据,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审核批准的执法凭证。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一般应由中队内勤或分管民警制作

  24. 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理由栏 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理由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的主要内容,必须认真填写。诊断评估结果要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写清戒毒康复效果、日常行为表现是否良好;是否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是否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的能力;是否属首次被执行强制戒毒措施;有否立功表现和获得职业技术证书等。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理由应当写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25. 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提前九个月(含)以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提前一年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报省主管局审核同意后(地市所还需报市级主管机关审核),再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提前九个月(含)以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提前一年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报省主管局审核同意后(地市所还需报市级主管机关审核),再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

  26. 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格式和制作方法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格式和制作方法 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一年诊断评估时,作出的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而填写的执法类文书。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效果、日常行为表现的认定,是变更戒毒措施的依据,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律凭证。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一般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民警制作。

  27. (XXX强制隔离戒毒所) 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 提解字( )第 号 公安局(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工作单位 因吸毒成瘾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已执行年 月,经诊断评估,认定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期间戒毒效果良好,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特提请贵局予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印章) 年 月 日

  28. 期满一年至二年 的诊断评估

  29.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 2009年9月9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X戒毒刚好期满一年,提出戒毒诊断评估的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小组同意对其进行期满一年的诊断评估。 经戒毒诊断评估小组诊断评估,结论如下: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一期戒毒效果评议为“A”,评议结论“已脱毒”;二期戒毒效果评议为“B”, 评议结论,体能测试“未改善”;三期戒毒效果评议为“B”,拒毒能力测试“未通过”。为此,所戒毒诊断评估小组作出继续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结论 黄X2009年9月9日进行诊断评估不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下次提出诊断评估应在何时?

  30. 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在继续执行三个月的戒毒巩固期后,可以申请再次诊断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诊断评估。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在继续执行三个月的戒毒巩固期后,可以申请再次诊断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诊断评估。

  31. 【情景设置】 2009年12月9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X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申请,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小组讨论,同意对其进行一年三个月的诊断评估。 期满一年三个月戒毒诊断评估结论:已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前两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结论:“已脱毒”、“体能已改善”,行为矫治考核无受惩罚记录、累计分达到695分,但第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仍为“B”,主要原因是二次拒毒能力测试和毒品渴求调查后,经综合分析,结论仍“未通过”。

  32.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三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72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无受惩罚记录、累计分达到68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三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72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无受惩罚记录、累计分达到68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33. 【情景设置】 2010年3月9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X再次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申请,经所评估小组讨论,同意对其进行一年六个月的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小组评估,诊断评估结论如下:黄X已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累计分达到815分。

  34.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六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以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85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81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六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以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85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81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35. 【情景设置】 2010年6月9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X再次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申请,经所评估小组讨论,同意对其进行一年九个月的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小组评估,诊断评估结论如下:黄X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累计分达到905分。

  36.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九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以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95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90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九个月诊断评估的标准: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可以给予诊断评估。(1)三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950分以上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两期以上戒毒效果评议结果为“A”,且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900分以上,且符合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家庭或监护人具有帮助巩固戒毒成果能力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37. 【情景设置】 2010年8月9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X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即将期满,经所评估小组讨论,同意对其进行期满二年的诊断评估。三期诊断评议结论如下:黄X已完成三期戒毒流程,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均为“A”,行为矫治考核累计分达到965分

  38. 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两年,在两年期满前的一个月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达到戒毒康复效果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延长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者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两年,在两年期满前的一个月进行诊断评估。经诊断评估,达到戒毒康复效果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延长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者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39. 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满诊断评估标准:(1)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30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个月;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45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六个月;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60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九个月;(2)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含外出探视期间)有吸食毒品等行为,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有擅自离所或者请假外出探视未按期回归被追回的,应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九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未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均应给予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4)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期限期间,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惩罚的,视为未达到戒毒康复效果,可再次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满诊断评估标准:(1)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30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个月;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45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六个月;各期行为矫治考核累计扣分600分以上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九个月;(2)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含外出探视期间)有吸食毒品等行为,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有擅自离所或者请假外出探视未按期回归被追回的,应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九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未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均应给予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4)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期限期间,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惩罚的,视为未达到戒毒康复效果,可再次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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