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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專章

老人住宅專章. 陳政雄 中原大學建研所老人建築研究室主持人 陳政雄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永久會員 日本建築學會正會員. 老人住宅專章. 一、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三、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 規劃設計規範。 四、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 推動方案.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院台內字第 0930016934 號函修正核定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內授中社字第 0930017653 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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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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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老人住宅專章 陳政雄 中原大學建研所老人建築研究室主持人 陳政雄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永久會員 日本建築學會正會員

  2. 老人住宅專章 一、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三、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 規劃設計規範。 四、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3.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院台內字第0930016934號函修正核定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653號函頒

  4.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壹、背景說明 貳、現況與探討 參、依據 肆、配套措施 伍、定義及適用原則 陸、方案目標 柒、實施期程 捌、實施策略 玖、採行措施、分工及實施期程 拾、經費來源 拾壹、預期效益 拾貳、管制考核

  5.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的人口轉型(population transition) 1920年之前 (前期)多生多死 1920-1951年(初期)多生少死 1951-1977年(中期)少生少死 1977年之後 (後期)人口老化 (陳寬政,Winsborough,李美玲1994)

  6.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未來人口金字塔 (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

  7.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未來人口與扶養比 (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

  8. 壹、背景說明 世界各地高齡化狀況 (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 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

  9. 壹、背景說明 世界各地高齡化速度 (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 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

  10. 壹、背景說明 • 內政部為因應台灣高齡化趨勢下的老人福利產業對策,補助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企業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報告建議,將民間投資老人安養設施產業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俾以優惠奬勵措施增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誘因。

  11. 貳、現況與探討 人口‧家族 ‧每戶戶量減少, ‧年輕核家庭增加。 ‧高齡核家庭增加。 ‧三代同堂減少。 ‧獨居老人增加。

  12. 參、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四、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 員會 通過「老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92.1-8)

  13. 肆、配套措施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5條) 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 範。(6章) 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21項)

  14. 捌、實施策略 一、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設施。(內政部) 二、將營利事業組織經營老人住宅業列為 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內政部、經濟部) 三、對老人住宅投資提供優惠貸款。(經建會) 四、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內政部) 五、投資獎勵(租稅減免)。(財政部)

  15. 捌、實施策略 六、協助民間排除用地取得障礙。(縣市政府) 七、抗爭排除。(縣市政府) 八、加強老人住宅建設宣導。(縣市政府) 九、建立老人住宅供需資訊。(縣市政府) 十、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縣市政府)

  16.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1103號令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3條: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 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 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

  18.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4條:老人住宅之臥室 ‧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夫婦) ‧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3m*3m,不含浴廁、廚房、收納空間)

  19.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私密性:老人自用) 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半公共性:老人共用) 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 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性:老人+社區居民) 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20.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 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1.75m*2.25m)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 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1.9m*1.05m)

  21.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 超過二十人者, 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 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 公尺,並應附設廁所。(20人*2㎡/人)

  22.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容積鼓勵20%) FA:基準樓地板面積。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 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 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23.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Σ△FA: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值。 △FA1:得增加之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 百分之五。(浴室、廁所、廚房)

  24.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FA2:得增加之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之五,不包括梯廳。(門廳、走廊、浴廁) △FA3: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之十。(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管理室)

  25.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 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 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 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 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 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出入口淨寬度80cm以上,輪椅迴轉空間150cm以上)

  26.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 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 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 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 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27.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1112號令訂定

  28. 第一章通則 1.3 適用對象 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 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29. 第一章通則 1.3適用對象 (陳政雄 2004)

  30. 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 2.2人行道安全措施 ‧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 ‧排水溝格柵方向 應和行進方向垂直, 格柵淨孔距 不得大於1.3公分。

  31. 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 2.3 室外引導通路 2.3.2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 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 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 輪椅等候空間。

  32. 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1 居住單元組合方式 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 3.2 基本簇群規劃原則 宜以六人至十人組成基本簇群。 3.3 生活簇群配置 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

  33. 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4. 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5 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 ‧距離居室單元小於10m。 ‧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 ‧設置呼救系統。 ‧防震、防火構造, 可就地避難。

  35. 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7 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 ‧每二戶陽臺應相連通, 設置容易開關推開門。 ‧提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不受限制。

  36.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應設置緊急照明燈。 ‧樓梯淨寬度應 大於九十公分, 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

  37.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 或使用旋轉梯。(*直梯) ‧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 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 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 一‧四公尺者免退縮。

  38.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級深級高應統一,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65≧2r+t≧55 且r≦18,t≧26, r / t≦7/11 (r:級高t:級深) (r=15,t=30~35)

  39.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3 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 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直徑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 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 ‧與牆面留設 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

  40.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3 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 6.3.2 階梯昇降機 ‧獨戶雙層老人住宅, 可選用階梯昇降機 或 個人用住宅昇降機。

  41.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5 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室內應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建造時需考慮溫度及溼度。 ‧鋪面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 ‧石片、木板、塑膠材質時, 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 ‧避免使用滑石粉等保養。

  42.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 應設長柄式把手及 簡易開啟開關。 ‧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 或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

  43.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共用浴廁應留設 直徑一五○公分 之迴轉空間。

  44.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 規劃設計原則 ‧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 或搭配上下、左右 可動式扶手。

  45.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2 浴槽規劃設計原則 ‧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 宜為30-60公分。

  46.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9 其他 6.9.2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間 應設置等候避難空間。

  47.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授中社字第0920077970號令發布

  48.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 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維護 老人居住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老人住宅,其基本設施及 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規定者。

  49.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四、老人住宅之居住對象為年滿六十歲以 上且生活可自理者,同住配偶之年齡 不得低於五十歲。 五、老人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50.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七、建築基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 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 上。(600㎡20㎡/人=30人= 1 生活簇群= 3 基本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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