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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令宣導一.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102 年 8 月 27 日. 行政院 為加強推動員工協助, 102 年 4 月 2 日函核定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 同時停止適用: 「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目的與服務對象.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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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令宣導一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102年8月27日
行政院為加強推動員工協助,102年4月2日函核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行政院為加強推動員工協助,102年4月2日函核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 同時停止適用:「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目的與服務對象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 目的:為發現及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並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升組織競爭力。 • 服務對象:各機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察,其餘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酌納入。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機關得參考選用之服務內容 • 個人層次: • 工作面。 • 生活面:法律諮詢、財務諮詢。 • 健康面:心理健康、醫療保健。 • 組織及管理層次: • 組織面。 • 管理面。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法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 機關得採下列步驟推動本方案 • 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 • 規劃方案內容。 • 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 服務提供。 • 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政(法)令宣導三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立法說明 •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研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爰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會同法務部發布。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 適用對象: 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 表政府或公股出任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 • 何謂「請託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本 原則適用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 違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 獎懲事由及額度: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 獎懲事由及額度: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 本原則之規範對象就請託關說查察事件如發生未予登錄、登錄不實,有具體事證應如何處理? 各機關應依本部現行相關懲處規定辦 理,並可依前開獎懲標準進行懲處。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獎懲處理作業流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獎懲處理作業流程
政(法)令宣導四 公務員服務法宣導
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 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規定,而違反禁 止經營商業等規定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本 處業已將銓敘部整理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登載於本部內部網站/司處業務區/人事處,請同仁自行參閱或下載。
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為維護良好辦公紀律,提升行政效能,不得於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亦不宜於上開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政(法)令宣導五 行政院102年5 月20 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函修正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 • 一、為免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 終身學習實施要點」所稱多元化方式學習課程混淆,並切合文康活動範圍,爰刪除本要點「藝文研習」及「社團研習」活動,以免滋生認定疑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 二、審酌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對於 培養團隊精神、機關間交流及鼓舞工作士氣實有助益,為利機關推動,爰於本要點明定「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修正規定第四點)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 • 第二點: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總說明 • 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