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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与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与诉讼费用. 一、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1 、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两种强制措施区别 ( 1 )适用的主体不同。刑诉中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适用,而民诉中强制措施仅法院有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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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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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与诉讼费用

  2.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强制措施概述 • 1、强制措施的概念 • 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 2、两种强制措施区别 • (1)适用的主体不同。刑诉中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适用,而民诉中强制措施仅法院有权适用。 • (2)适用的对象不同。邢诉中强制措施只能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

  4. (3)适用的目的不同。刑诉中强制措施主要是预防性的,目的在于防止人犯逃跑、自杀、串供或继续犯罪等。而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主要是排除性的,目的在于排除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保证民诉顺利进行。(3)适用的目的不同。刑诉中强制措施主要是预防性的,目的在于防止人犯逃跑、自杀、串供或继续犯罪等。而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主要是排除性的,目的在于排除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保证民诉顺利进行。 • (4)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

  5.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构成 •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多种表现,主要有以下12种: •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所谓合法是指要有正式传票,有正式送达。不是必须到庭的报告,经二次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对此情况,是原告的,按撤诉,被告缺席判决。 • (2)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6.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是妨害民事诉讼、干扰审判工作的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是行为人有意制造假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伪造、毁灭证据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是妨害民事诉讼、干扰审判工作的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是行为人有意制造假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伪造、毁灭证据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 •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采用非法手段,阻挠知情人作证,而是通过非法方法,让证人或非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7. (5)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不是未查封扣押的财除,即使有这种行为也不属于。(5)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不是未查封扣押的财除,即使有这种行为也不属于。 •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8.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 (9)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 • (10)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这种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9. (1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12)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 构成妨害民诉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行为。这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客观要件。如果仅有妨害意图,没有具体行为。 • (2)这种妨害行为是在诉讼进行中发生的。这是构成妨害民诉行为的时间要件。 • (3)这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法造成的。这是妨害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11.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 1、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受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方式。拘传的适用条件。 • 2、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轻微的人,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违法的事实和错误,并且责令其不许再犯。

  12. 3、责令退出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违反法律秩序的人所采取的责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具结:对自己行为愿意负法律责任的表示。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3、责令退出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违反法律秩序的人所采取的责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具结:对自己行为愿意负法律责任的表示。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 • 4、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的现金。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5、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严重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13. 案例分析:法院送达人员在向一位中学教师送达判决书时,遭到了该校中学校长的辱骂,导致了判决书未能送出。送达人员向院长汇报后,院长认为校长妨害了民事诉讼,遂将校长拘留10天(校长是县人大代表)。县教育局领导出面交涉,院长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妨害了民事诉讼就应当拘留。案例分析:法院送达人员在向一位中学教师送达判决书时,遭到了该校中学校长的辱骂,导致了判决书未能送出。送达人员向院长汇报后,院长认为校长妨害了民事诉讼,遂将校长拘留10天(校长是县人大代表)。县教育局领导出面交涉,院长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妨害了民事诉讼就应当拘留。 • 问:本案应否适用强制措施?法院院长的做法和说法有何不妥之处?

  14. 二、诉讼费用 (一)什么是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15.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第一,征收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人民不合理的负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他们自己的权益,自己花钱打官司,合乎情理。相反,少数人为维护自己利益的诉讼,全部让国家花钱,让全体人民来负担是不合理的。 第二,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义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再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当事人无事生非,或者为了鸡毛蒜皮的琐事,滥用诉权,无理取闹,长期缠讼不休,有的人为了一个鸡蛋,几角钱等琐碎小事,长时间在法院进行诉讼,有的为了吓唬对方而告到法院,有的为了赌输赢到法院去打官司,这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负担,而且使人民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是法院大量的要案不能解决。

  16. 第四、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 世界上不收讼费用的国家,据了解过去只有我们这个国家,我们有的案件到外国诉讼,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来我国打官司确分文不取,这就有损于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这就违背了对等原则的国际惯例。

  17.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 •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有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不论是财产案案还是非财产案件,当事人都必须缴纳;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只有财产案件的当事人缴纳,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不缴纳。

  18. 1、案件受理费 •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就整体而言,诉讼费用带有经济制裁的性质。 •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办法有二种: • 一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价额、规定收费比例、依率计征。二是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计征。

  19. 财产案件,主要是指因财产权益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如继承、债务、房屋、经济合同等。财产案件,主要是指因财产权益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如继承、债务、房屋、经济合同等。 • 财产案件受理费,各国都规定按比例征收。计征办法主要有二种:一种是递增办法,一种是递减办法。 • 所谓递减办法,就诉讼标的价额越大,法院征收案件受理费的比例就越小(绝对数还是大)不少国家采取超额递减的方法收税,我国现在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

  20.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1. 非财产案件,主要是因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计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2.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受理费之所以规定一个幅度,主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不一。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恰当的收取标准。

  23. 2、其他诉讼费用 • 其他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交纳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 堪验费、鉴定、公告、翻译费;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以前仅规定证人) •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其他诉讼费用不是法院办案的全部开支,如审判人员办案差旅费,不能作用其他诉讼费用。

  24. 3、执行费用 • 执行费用有两种:一类是申请执行费,另一类是实际支出费用。 • (1)申请执行费 • 申请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而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5. (2)实际支出费用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种申请执行费相当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交申请执行费,执行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法院有义务保证裁判内容的实现。

  26.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诉讼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根据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 • 案件受理费有败诉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用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败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败诉一方当事人当然应当负担其违法行为引起的诉讼费用,这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个总的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普通确定的原则。这样规定有助于加强法制观念,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7. 1、按比例负担 • 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有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 2、协商决定。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调解不能视为成立。 • 3、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主要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对于诉讼的任何一方,并不意味着胜诉或败诉。因此,“办法”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28. 4、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不论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败诉,凡其不正当的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均应有其自行负担。例如,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使法庭审理不得延期进行,由此产生的证人误工补贴和旅车费等有无故不到庭的当事人负责,即使最后他胜诉了,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他负担。4、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不论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败诉,凡其不正当的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均应有其自行负担。例如,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使法庭审理不得延期进行,由此产生的证人误工补贴和旅车费等有无故不到庭的当事人负责,即使最后他胜诉了,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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