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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能正确的区分和认定相关个罪。

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能正确的区分和认定相关个罪。.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 .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有些要求具有特定明知,只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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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能正确的区分和认定相关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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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能正确的区分和认定相关个罪。

  2.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有些要求具有特定明知,只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过失。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3. 第二节 破坏金融秩序的主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具有伪造货币流通的目的;客观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二、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增大货币面额或者增多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上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方面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4.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方面为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许可证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和金融凭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方面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方面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发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5.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其他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逃汇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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