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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專 案計畫經費報帳核銷. 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簡報架構. P57~86. 教育部計畫相關法令簡介 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 經費編列 基準表 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提醒. 預算編製 ≠ 藝術創作 ≠ 吹牛比賽. ◎ 不要膨脹預算 並依規定使用經費 ,避免日後陷入 經費 被追繳 的窘境 !. 教育部 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區分. 曾經有人問 … 學校經 費核銷標準不太一致?. 其實是因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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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簡報架構 P57~86 • 教育部計畫相關法令簡介 •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經費編列基準表 • 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提醒 預算編製 ≠ 藝術創作 ≠ 吹牛比賽 ◎不要膨脹預算並依規定使用經費,避免日後陷入 經費被追繳的窘境!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區分 曾經有人問… 學校經費核銷標準不太一致? • 其實是因為…….. • 校務基金經費來源多元化,不同來源有不同的法令規範或要求;法令與時俱進,配合時空環境修改……;以教育部為例,結報作業要點每年均會進行修正。 • 既使是來自同一部會(如教育部),不同性質的計畫款項亦有不同的標準(補助<-->委辦案件)。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區分 國北教大擬自行辦理之計畫案,因經費不足,爰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部分或全部補助;「國北教大」即為「受補助單位」,實際上,該計畫乃是國北教大自已本身應辦理的案件。 例如,教育部所屬之計畫案,委託國北教大某系(所)老師辦理者。「教育部」即為「委辦單位」,該計畫乃是教育部的案件,國北教大係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該計畫案。
P57~59 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
教育部相關法規 P50~70 102年 最新版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民國102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令修正
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 P61~71 • 委辦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二)) • 補助計畫之定義(要點§三、(一)) • 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要點§四) •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支用規定(要點§六-七、九) • 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要點§八) • 結餘款處理方式(要點§十、十一) • 計畫結報期限(要點§十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P66~71 • 經費項目: • 委辦計畫:人事費、業務費、行政管理費 • 補助計畫:業務費 • 編列基準 • 定義 • 支用說明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新增重要事項-1 • 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之情況: • 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劃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 除指定項目補助計畫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 非跨年度計畫經常門流用至資本門,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將流用情形報部備查。 • 非屬零用金以下小額付款(1萬元以下)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 得辦理流用者,流入未超過20%,及流出未超過30%者,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經費流用 原則:支用賸餘得辦理經費流用。 例外: 不得流入:人事費和管理費。 不得流出: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一律須經教育部同意: 流入超過20%或流出超過30%者 經常門流用到資本門且為跨年度計畫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新增重要事項-2
計畫結餘款 原則: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例外: 依合約規定。 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計畫結報 原則:核定執行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結報。 例外:委辦計畫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新增重要事項-3
校內行政流程完備:請於接獲委辦(及補助)單位「經費核定」來函時,務必儘速簽報校方知悉,俾使學校各行政單位能適時提供必要協助。校內行政流程完備:請於接獲委辦(及補助)單位「經費核定」來函時,務必儘速簽報校方知悉,俾使學校各行政單位能適時提供必要協助。 計畫人員聘任簽報:計畫案中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助理等人事聘任,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另計畫聘有「專任行政助理」人員者,涉及勞健保投保、銜接等問題,請儘速簽報,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若屬政府採購法之投標案者:即可於決標日,依決標紀錄辦理。 若為行政委辦案件者:於「經費核定函」到校時簽報。 經費結報經手人核章:另計畫經費結報之「經手人」,必須為同一案內之前揭人員(主要為專任助理及兼任助理)方有權限核章。工讀生係臨時人力,不宜擔任案件結報「經手人」;若無助理人員者,建議商請系上助教協助。 「行政管理費」與「場地使用費」之列編:依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30日處孝三字第0970007022號函建議事項及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委辦計畫請依規定提列「行政管理費」。另委辦計畫案中若需使用學校場地者,亦請編列繳交「場地使用費」,俾利學校之永續經營。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1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2 • 發票(或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限配合,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報核發票請加註學校統編03729709,否則應加蓋該店統一發票專用章;取據紙本電子發票報支經費者,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在併同原始憑證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 • 非本計畫人員及臨時工,不宜報支出差旅費。如因執行計畫之必要請依規定先簽校長核准。 • 補助資本門購買儀器設備,應以核定內容所列明之設備為限,且需列入財產登記。如有結餘數,亦僅限於購買與計畫相關之附件。 • 計畫依來函或契約係完成後始撥款者,欲動支經費請專簽校長核准由校務基金墊支。 • 計畫結案:依規定報部期限前五日,請與會計室連絡對帳,以確認實際動支經費數額,避免數據無法勾稽。確認經費後,編製收支結算表,原則上一式4份(教育部1份、會計室1份、文書組1份併函稿存檔、自存1份)。 • 教育部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填列內容,各司、處要求小有差異,可事先將資料傳送教部承辦人請求協助確認(公文評比)。
◎ 邀請國外顧問、專家或學者來台支付費用最高標準 (行政院93.07.12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 ◎生活費中含膳宿費:住宿費 4000 元為上限,若採核實報支請附飯店發票及住宿明細。 ◎不得另行支給出席費、演講費等酬勞。
經費核銷 真煩惱! 忘了行政程序! 要出國了! 好高興! 重要通知 一、依據監察院99.8.函請審計部復查「某國立大學人員出國未先妥予規劃公開採購國際機票等事宜,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乙案」調查報告辦理。 二、謹再次重申本校經費動支應注意其適法性及相關行政、採購等程序之完備,俾避免日後報支爭議並杜外界質疑。 三、擬動支學校經費(含校務基金、計畫類經費等)組團出國者,其出國國際機票及團費仍有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至相關採購程序,請務必事前徵詢總務處事務組專業意見。 四、日後請各執行系(所)或單位儘早規劃,採公開方式辦理採購,以爭取最優價格,減少公款或成員負擔。 總務處及會計室 敬啟
辦理計畫各項活動若對外收費者,其收取款項應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一律繳入校務基金,俾設帳控管。各項活動經費收取與動支,均應循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辦理,不得自行開立收據收款,致事後難以核對勾稽。辦理計畫各項活動若對外收費者,其收取款項應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一律繳入校務基金,俾設帳控管。各項活動經費收取與動支,均應循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辦理,不得自行開立收據收款,致事後難以核對勾稽。 教育部重申,超過1萬元經費應逕付廠商討(不宜代墊);5萬元購案請先會總務處事務組等單位;另超過10萬元購案,有政府採購程序適用問題。 性質相同採購案件宜併案辦理,不要任意拆案;如有疑義請事先詢問總務單位意見,俾避免衍生經費核銷爭議。 ◎其他提醒事項: 怕麻煩反而會製造更多的麻煩!!
◎其他提醒事項 • 委辦計畫另應詳閱合約書中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執行期限、罰則及核定經費表(另請事前確認結餘款需否繳回,俾保障自身權益)。 • 計程車資上限為250元,並請註明急要公務之理由;遠程租車資不宜以「計程車資收據」報支。 • 經費核銷時,專或兼助理煩請加註身分—專或兼助,工讀日誌—請計畫主持人核章。
逾標準: 計程車上限為250元 請加註急要公務理由、 搭車人員、地點 遠程租車車資不宜以「計程車資收據」報支
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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