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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太平洋退休金介紹 - 澳洲、日本和台灣

環太平洋退休金介紹 - 澳洲、日本和台灣. 指導老師:余清祥 學生 :陳炫羽、蕭瑋翔. 澳洲退休金制度. Age pension ( 養老金 ) Superannuation( 超年金 ) 個人 儲蓄. Age pension. 資金來源於財政 稅收 基本 養老金領取對象為澳大利亞公民和在澳大利亞居住 10 年以上的外籍 移民 領取 條件是退休人群中的低收入者,由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他們的收入和財產進行評估,然後作出是否給付養老金以及給付多少 養老金 基本 養老金個人最高領取額為每周 569.80 澳元,夫婦最高領取額為每周 951.80 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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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太平洋退休金介紹 - 澳洲、日本和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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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太平洋退休金介紹-澳洲、日本和台灣 指導老師:余清祥 學生:陳炫羽、蕭瑋翔

  2. 澳洲退休金制度 Age pension (養老金) Superannuation(超年金) 個人儲蓄

  3. Age pension 資金來源於財政稅收 基本養老金領取對象為澳大利亞公民和在澳大利亞居住10年以上的外籍移民 領取條件是退休人群中的低收入者,由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他們的收入和財產進行評估,然後作出是否給付養老金以及給付多少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個人最高領取額為每周569.80澳元,夫婦最高領取額為每周951.80澳元

  4. Superannuation 1.退休金制度沿革(Superannuation) 2.制度架構 3.退休金類型

  5. Superannuation制度沿革 起源於1850年左右的私人退休金,僅有部分銀行、大型私營企業級政府為資深勞工支付退休金。 於1890年代末至1900年代初期各州政府陸續跟進 直至1985年,適用於多數勞工的退休金計畫與工會達成協議後開始運作。

  6. 制度架構 勞工個人帳戶內,包括雇主強制提撥及自願提撥資金。 2005年起開放符合資格的勞工具有選擇投資標的之權利,基金屬於個人名下,勞工得將名下不同基金合併為一個帳戶。 澳洲政府制度管理原則為提供有的產品及顧問規範,但同時對基金或投資人的選擇維持低度干預。

  7. 三層式管理結構 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負責制定退休金徵稅規則,監督強制提撥情形或政府協助 低收入戶提撥狀況。 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mmission) 負責規範退休金商品和投資建議,主要目的是建立消費者 保護機制。 金融服務監管會(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負責監控基金風險,目的在預防基金過度承擔風險或公司 內部控管失靈,而導致勞工損失。

  8. 提撥 雇主:最初規定3%,其後遞增智2002-03的9%,若雇主未能提撥,須向稅務局繳交等同短付供款的退休金保證,澳洲隨後將短付數額付入該名受影響僱員的退休金基金。 雇員:最初在1997-98年度為其薪金的1%,在1998-99年度增至2%,而在1999-2000年度及以後則增至3%。 政府:作出等額供款,即款額與其作出的供款相同。倘僱員收入為人均收入的兩倍或以上,政府不會為該僱員作出供款

  9. 1993至2002年澳洲Superannuation • 制度提撥率變化(單位:%)

  10. 不保證收益,但有稅率優惠 • 年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的低所得勞工,符合資格的勞工每提撥1元澳幣的稅後金額,最高可獲得由政府自動相對提撥的1.5 元澳幣,提撥上限為1500 元澳幣,且會隨著勞工所得的增加而減少。 • 員工每月所得在澳幣 800 元以上者,需強制提撥薪資的9%進入退休金帳戶,只要員工提撥退休金,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 • 在額外提撥的部分則在資本利得方面享有稅負減免,提領時亦免稅,缺點是這筆錢在年齡未達55 歲或60 歲前不得提領。

  11. 提款 澳洲政府對退休人士以年金方式提款不徵稅(60歲以上) 若退休人士以一次提領方式提款,在「合理權益限制」以上的款額須納稅30%,而「合理權益限制」以下的款額須納稅15%。 「合理權益限制」自1994 年引入澳洲退休金管理制度,這項限制是澳幣418,000元的一次提領款額,或是澳幣836,000 元的一次僅提一半之權益

  12. 退休金類型 行業基金(industry fund) 零售基金(retail fund) 自行管理基金(self-managed superannuation fund) 小型基金(small APRA fund) 企業基金(corporate fund) 退休儲蓄帳戶(retirement saving account)

  13. 日本退休年金之介紹 目錄: • 一、退休年金類型的介紹 • 二、企業年金之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 • 三、發展現況與改革重點 • 四、值得參考之處

  14. 一、退休年金類型之介紹 日本退休年金之類型分成以下三層,也有人把它稱為「三頭馬車」。 第一層:國民年金(確定給付制) 第二層:厚生年金(確定給付制) 第三層:企業年金(確定給付和確定提撥制)

  15. 國民年金(Nation Basic Pension) • 對象設定:20至60歲的國民,被保險人分成三類。 • 經營主體:政府主管國民年金業務並當保險人。 • 保險費:保險費的繳交方式 (如下頁的圖)。 • 老年年金給付方式: 隨收隨付制,但是有三分之一的給付費用是由政府 所補助,另外行政費用由政府負擔,給付方式採取 定額給付。

  16. 厚生年金(Employee’s Pension Insurance) • 對象設定:受雇於5人以上私人企業之所屬員工,年齡在70歲以下, 不分國籍、性別、收入均為強制投保對象。 • 經營主體:由企業代理運用國家舉辦的厚生年金的資金的老年給付部分。 • 保險費:由勞資雙方平均分攤,如上頁的圖(第二類被保 險人)。 • 老年年金給付方式:分成基礎部分和加算部分。

  17. 資料來源:日本年金積立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網站 http://www.gpif.go.jp

  18. 企業年金 • 企業年金包含: 厚生年金基金、適格退職年金、確定給付企 業年金和確定提撥年金。 • 我們以下要介紹厚生年金基金和適格退職年金。

  19. 厚生年金基金 • 厚生年金基金: 於1966年開始實施,係依據厚生年金保險法的規定,經厚生 省大臣核准所設立的特別法人,其年金給付必須較老年厚生 年金高。以大企業員工為對象,期兼具厚生年金保險(代行部 分)及企業年金二者之意義。所謂代行部分是指企業經政府核 准後後可以自己成立一個符合特定必要條件的年金基金,代 行厚生年金保險中的老年厚生年金給付。代行部分的費用, 由勞雇雙方平均負擔,而附加部分,由雇主負擔,以提高年 金給付水準。

  20. 適格退職年金 • 適格退職年金: 於1962年開始實施,以中小企業為參加對象,由企 業以分期方式提撥退休金交付信託銀行、人壽保險 公司等,雙方簽訂信託契約,由信託銀行運用管理, 並以年金給付給勞工,採自由參加制,但在2011年 末因稅制的改變,適格退職年金將廢止,必須轉至 其他企業年金制度。

  21. 二、企業年金之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 • 造成DB轉變為DC 的演變兩個原因如下: • 1. 198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得到不錯的發展 1990年代日本泡沫化經濟突然破裂。 1994年日本紡紗厚生年金基金破產。 政府開始對於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改革之益加重視。 • 2.另一個刺激確定提撥年金制引進的原因是僱用型態 的轉變。 • 最後再2001年10月,日本國會通過了「確定提撥年金法案」, 2002年4月該法生效。

  22. 確定提撥制企業年金 • 確定提撥的企業年金分成以下兩類: • 1.第一類以個人為基礎的確定提撥制是為自顧者所設立的,也就是國民年金的第一類投保者,此設計為自雇者可選擇自願性的年金保障。 • 2.第二類確定提撥年金制是以企業為基礎的DC年金,屬於企業年金的一種類型,提撥金完全由雇主所出資,可領取給付之年齡不設限。

  23. 確定給付制企業年金 • 適用對象: 厚生年金保險事業的雇主單獨成立或共同成立。 • 確定給付企業年金可分為以下兩類: • 1.「契約型」:以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的年金契約為基礎,企業與信託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等締結契約,並將年金資產存放於外部機構運用管理。 • 2.「基金型」:企業設立具法人性質的基金機構,來管理運用年金資產,並給付年金。

  24. 三、發展現況與改革重點 • 現況: (1)基金適足率不足。 (2)國民年金保費繳付率下降。 (3)獨立行政法人執行年金相關業務。 (4)第三層企業年金的發展。 (5)所得替代率約為59.3%(此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 • 改革重點: (1)公共年金一元化。 (2)導入確定提撥的概念。 (3)延後給付年齡或提前給付減額。 (4)逐年提高保險費及降低替代率。

  25. 四、值得參考之處 • 制度法規面: (1)整合不同制度之年金。 (2)促進高齡者就業。 (3)女性年金的確立。 (4)費率定期調整之機制建立。 (5)積極與民眾溝通和協調。 • 管理層面: (1)設立獨立法人機構各自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 (2)將基金管理,保險行政業務、監督業務分屬三個 機構管理。

  26. 台灣退休金制度三大支柱 • 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制度 例如:公保、勞保、軍保、農保、國民年金。 • 職業/企業退休金制度 例如: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勞基法退休金(舊制)、勞工退休條 例(新制)、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 個人退休儲蓄 例如:個人退休儲蓄或購買商業年金保險。

  27. 第一層給付-國民年金 •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度(DB) • 保險費: 投保薪資的6.5%-12%(40-100%由政府及縣市政府補助)。 • 基金財務:隨收隨付制。 • 領取資格: 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 • 給付標準: • 投保薪資17280元 • 給付金殼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 A式=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 • B式=月投保金額×1.3%×投保年資 (27年以上選B式)

  28. 第一層給付-勞工保險 •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度(DB) • 保險費: 投保薪資的5.5%(60-80%由政府及雇主補助)。 • 基金財務:隨收隨付制基金。 • 領取資格: • 加保年資已經滿15年且年滿55歲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年資滿25年退職。 • 給付標準:一次領取養老給付 • 以最後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給付基礎。 • 投保1年到15年者,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第16年開始每滿一年加發兩個月,最高為45個月。

  29. 勞保改制-老人年金制 2010年1月1日上路 年金給付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年金制開辦後兩年內費率固定為7.5%,其後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

  30. 第二層給付-勞工退休金 • 舊制-確定給付制(DB) • 新制 個人帳戶制-確定提撥制(DC) 其它可攜帶式年金制-可投保商業年金保險

  31. 現行勞基法退休金 自請退休-勞工自己申請退休 退休分類 有退休金 強制退休-雇主要求勞工退休 自請離職-年資長,才可能有離職金 離職分類 無退休金 雇主資遣-雇主要付資遣費

  32. 勞退舊制 退休要件 • 工作15年以上並且年滿55歲者。 • 工作滿25年者。 • 另外,年滿60歲且擔任有危險性質或堅強體力等特殊工作者,或是因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雇主可以強制其退休。

  33. 勞退舊制 給付標準 • 勞工在退休時可以領取的金額決定於年資、基數及其平均工資。 • 年資的計算是自受僱日起算在該事業的工作年資。 • 勞基法實施前的年資也應該一併納入計算。 • 假如換工作,則年資必須從頭算起,並沒有辦法累積,但是假如因事業的改組或轉讓,經過新雇主的同意認定之後,仍可以繼續的合併計算。 • 基數給付標準以退休前平均六個月的工資計算。 • 退休金採一次給付。

  34. 勞退舊制 基數計算 • 工作年資在15年內,每年給予2個基數。 • 工作滿15年之後,在民國73年8月1號以前的,每年0.5個基數,最高累積的基數以35個基數為限;在73年8月1號之後的,每年則為1個基數,最高的累積基數上限為45個。

  35. 勞退新制-個人帳戶 內容介紹(提撥部分) • 雇主每月負擔工資6%。 • 勞工可在工資6%範圍內自願多提撥,此部分可自當年個人所得淨額中扣除(稅賦遞延優惠)。 • 退休金之投資運用若平均收益低於兩年期定存者,由國庫補貼其差額。

  36. 勞退新制-個人帳戶 內容介紹(給付部分) • 年滿60歲可領取帳戶餘額做為退休金。 • 若工作不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若符合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選擇請取月退休金或一次請領。 • 月退休金由勞工之退休金專戶餘額,依年金生命表與利率(由主管機關核定)計算定期給付之月退休金。 • 在開始請領時應一次請領一定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延壽年金以作為活超過平均餘命後之月退休金給付。 • 若選擇請取月退休金未達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其個人專戶結餘由其遺屬領回。

  37. 退休金制度改革潮流( DB ->DC ) Hong Kong 2000 Chile 1981 Brazil 1997 Korea 2003 中華民國 2005 Argentina 1994 1990 2000 Mexico 1997 Japan 2002 Australia 1992 U.S 1978

  38. Thank you for your list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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