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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楊東連.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行政法之法源與關係. 行政法通論. 行政法之適用與裁量. 行政主體與機關. 行政組織法. 成員:公務員與公物. 行政法體系. 行政行為:命令、處分、契約. 行政作用法. 行政制裁:行政罰與執行. 內部救濟:異議與訴願. 行政爭訟法. 外部救濟: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1. 前言:法律作為科學之思考. 法律思維:民刑事法之思維. 目錄. 行政法思維:公權力之合法性. 結語:思維邏輯建構法體系.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2. 前言. 法律作為一門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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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楊東連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行政法之法源與關係 行政法通論 行政法之適用與裁量 行政主體與機關 行政組織法 成員:公務員與公物 行政法體系 行政行為:命令、處分、契約 行政作用法 行政制裁:行政罰與執行 內部救濟:異議與訴願 行政爭訟法 外部救濟: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 前言:法律作為科學之思考 法律思維:民刑事法之思維 目錄 行政法思維:公權力之合法性 結語:思維邏輯建構法體系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4.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 前言 • 法律作為一門科學: • 規範性學科:誡命式之全稱命題。 • 詮釋性學科:高度涵蓋性之文本。 • 法律之任務: • 實現規範之誡命:禁止或強制作為之秩序。 • 實現規範之目的:權利衝突或競合之調和。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5.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 前言 • 法律適用邏輯: • 三段邏輯論證:法律文本為大前提、法律個案為小前提、法律效果為結論。 • 法律之解釋:文本為解釋對象,在理解其涵攝範圍。 • 事實之確認:證據為事實基礎,在認識其涵攝對象。 • 法律之適用:邏輯論證為方法,在正確其涵攝過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6.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4 法律之思維 • 民事法律體系之思維: • 核心:適用「法力」實現「權利」。 • 原則:探索「請求權基礎」為始點。 • 邏輯:「誰」 得依據「何項法律作為請求權基礎」 向「誰」主張「何種權利」之實現。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7.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5 法律之思維 • 民事法律案例思維: • 菸酒公賣局係依兩造間訂立之保固切結書,請求賠償防霉漆脫落之損害, 該切結書性質上乃一種賠償責任之特約,請求權之基礎既係本於兩造之特約,自無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承攬修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95號判決)。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8.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6 法律之思維 • 刑事法律體系之思維: • 核心:適用「法律」制裁「犯罪」。 • 原則:探索「犯罪構成要件」為始點。 • 邏輯: •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符合主觀與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 「行為違法性」:行為人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 • 「行為有責性」:行為人具有責任適格性。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9.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7 法律之思維 • 刑事法律案例思維: • 構成要件乃超越時空之法律上概念,其內容應依刑罰法規之解釋而定;而符合構成要件之具體的社會事實,則指在一定之時、地所發生,可滿足法律上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事實而言。以竊盜罪為例,如僅記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云云,殊不能認其事實之記載已至完備,蓋所謂「竊取」「他人」「動產」係屬竊盜罪構成要件內容之本身,故其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者,乃應明示符合竊取」「他人」「動產」等構成要件之具體的歷史性社會事實(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3543號判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0.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8 行政法之思維 • 行政法之思維: • 核心:依據「法律」執行「政策」。 • 原則:探索「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為始點。 • 邏輯:「誰(機關)」 依據「何項法律」對「誰(對象)」作出「何種決定」,發生何種「何種效果」。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1.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9 形式合法性之審查 不服均得救濟:訴願或訴訟 機關存在與適法 行政行為法定要件 行政行為法定程序 實質合法性之審查 不服均得救濟:訴願或訴訟 行政法規之涵攝 行政行為之法律依據 法律或命令之依據 行政行為之屬性 法規解釋與事實認定 一般法律原則之審查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2.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0 機關適法性審查 • 機關權限:組織法賦予機關權限。 • 機關管轄:以事務及區域劃分機關權限。 • 委任:權限移轉下級機關執行。 • 委託:權限委託不相隸屬機關執行。 • 公權力委託:委託私人辦理。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3.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1 機關適法性審查 • 機關組織適法性審查: • 學校依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所遴聘96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會委員名單,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合計11名,其中女性委員僅有2名,顯未達校教評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有違前揭性平法第16條規定,則學校校教評會之組成不合法,其所為之決議亦難謂適法。學校校教評會就本件資遣案所為之決議,應不予維持(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79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4.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2 機關適法性審查 •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與規定不符,考核結果自無維持必要。本案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總數未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委員名冊無票選委員之登載,教師會代表並未列入當然代表;校長既非考核委員,自不得被推舉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主席;以上顯示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不合法(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66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5.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3 機關適法性審查 •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釋字第382號解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6.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4 機關適法性審查 • 查民間業者是居於行政機關「助手」之地位,並非獲得授權執行公權力(拖吊權力),只能在警察開立罰單並指揮下實施拖吊違規車輛之行為,但不能擁有獨立決定拖吊私人車輛的公權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86號裁判)。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7.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5 要件與程序審查 • 法定要件:具備要件始生效力。 • 正當法定程序: • 受告知權:預先告知與事後送達。 • 聽證權:陳述意見與公開聽證。 • 公正作為:說明理由與禁止接觸。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8.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6 要件與程序審查 • 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申訴人奉准專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學位,全學年無工作事實,爰將申訴人96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留支原薪」,並陳報教育部核定。惟查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對申訴人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時,未依部頒考核辦法,於初核前應給予申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與法令有違(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47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19.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7 要件與程序審查 •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原措施學校教師申評會評議決定就此未予詳查,逕以逾期提出申訴而作成「不予受理」之評議決定,殊有未洽,應不予維持(2008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7256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0.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8 形式合法性之審查 不服均得救濟:訴願或訴訟 機關存在與適法 行政行為法定要件 行政行為法定程序 實質合法性之審查 不服均得救濟:訴願或訴訟 行政行為之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之涵攝 法律或命令之依據 行政行為之屬性 法規解釋與事實認定 一般法律原則之審查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1.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19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法律保留原則: • 以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作為行政行為之依據。 • 如有授權命令則授權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 授權明確性原則: • 法律授權目的、範圍、內容應明確。 • 法律優位原則: • 行政行為與命令不得抵觸法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2.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0 行政行為之依據 •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 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19號解釋)。 •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 確性原則(釋字第522號解釋) 。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3.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1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法律適用: • 抽象法條運用具體事實,發生法律效果。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抽象模糊法律概念,適用機關有權解釋,但司法得審查。然如屬於判斷餘地,則司法不審查。 • 裁量: • 機關在法律範圍內所為決定,司法不審查,但明顯違法則司法仍得審查。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4.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2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釋字第545號解釋) 。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5.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3 行政行為之依據 • 典試委員之評分雖應予尊重,但如其評分有違法情事時,並不排除其接受司法審查之可能性。法院固不得 自行評分以代替典試委員之評分,惟得審查考試程序是否違背法令(如典試委員有無符合法定格要件),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如部分漏未評閱或計分錯誤),有無逾越權限(如一題三十分而給逾三十分)或濫用權力(專斷、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若有上述違法情事,行政法院得撤銷該評分,使其失去效力,而由考試機關重新評定(釋字第319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6.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4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予以審理(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749號判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7.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5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法律或命令依據: • 法律或授權明確之命令、自治法規等。 • 符合一般行政法理: • 符合比例原則、平等、誠信、信賴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8.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6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704號判決 )。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29.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7 行政行為之依據 • 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意旨可知,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須以法律加以明定,且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本件受處分人因酒醉駕車遭行政機關為免職處分,然行政機關所依據之規範並無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且該規範未斟酌具體情形賦予裁量空間,亦違反比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639號判決)。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0.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8 行政行為之屬性 • 行政行為或事實行為: • 法規命令:抽象立法行為,拘束一般人。 • 行政處分:具體個案行為,拘束當事人。 • 事實行為:非以發生公法關係之效果為目的。 • 行政罰或行政執行: • 行政罰:違反作為義務之制裁(罰鍰)。 • 行政執行:違反不作為義務之制裁(怠金)。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1.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29 行政行為之依據 • 按徵收補償費之決定為行政處分,其作成並生效後,於補償機關及應受補償人間,即基於行政處分而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關係。應受補償人得據以向補償機關請求給付,乃請求補償機關履行給付義務為事實行為,並非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補償機關拒絕給付,乃不為事實行為之表示,並非行政處分。應受補償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救濟,不合依訴願及撤銷訴訟或課以義務訴訟而爭訟(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70號判決)。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2.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0 行政行為之救濟 • 內部救濟: • 異議:向原處分機關不服。 • 訴願: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不服。 • 外部救濟: • 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不服。 • 不得救濟: • 特別權力關係:不受司法審查。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3.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1 行政行為之救濟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第684號解釋) 。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4.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2 結語 • 概念釐清與法律結構之認知。 • 思維邏輯與法體系之建構。 • 詮釋與不斷地循環之理解。 • 適用論證與法體系之密合。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5.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3 行政法之思維 • 行政法之思維: • 依法行政原則為核心:依據「法律」執行「政策」(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 • 行政行為適法為原則:探索「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為始點(行政組織與行政作用法)。 • 審查行政行為程序為邏輯:「誰(機關)」 依據「何項法律」對「誰(對象)」作出「何種決定」,發生何種「何種效果」(行政行為之性質與效果)。 • 訴訟基本權保障為基礎:上級及司法介入審查行政行為(行政救濟法)。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6.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34 行政法之法源與關係 行政法通論 行政法之適用與裁量 行政主體與機關 行政組織法 成員:公務員與公物 行政法體系 行政行為:命令、處分、契約 行政作用法 行政制裁:行政罰與執行 內部救濟:異議與訴願 行政爭訟法 外部救濟: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37.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 課程的結束!   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之體系與思維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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