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1

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 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 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報告人:宋士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目 錄. 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 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擬定 肆、招標 伍、廠商資格審查、評選及底價訂定 陸、決標 柒、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 捌、結案及驗收. 1.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keefe-allen
Download Presentation

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 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報告人:宋士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目 錄 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 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擬定 肆、招標 伍、廠商資格審查、評選及底價訂定 陸、決標 柒、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 捌、結案及驗收 1

  3.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作業流程 2

  4. 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設計 三、協辦招標及決標 四、施工監造 五、專案管理(計畫管理) 六、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參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 3

  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四條 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 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 (十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6. 二、設計: (一)基本設計: 1、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 3、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 4、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5、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 6、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7、財務計畫之釐訂。 8、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9、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 2、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3、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 4、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5、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6、成本分析及估價。 7、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 8、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7.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 一、憲法(第八十六條) 二、預算法令 三、會計法令 四、審計法令 五、政府採購法令 六、技師法令 七、行政程序法令 八、勞動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九、各工程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十、院頒行政規則 4

  8. 公共工程種類 5

  9. 行政規則(例) 6

  10.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續)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7

  11.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續)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一) 8

  12.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二) 9

  13. 法規 技師法 建築師法 建築法 研擬專案管理及技術顧問服務之定位與機制架構︵一︶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JV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建築師事務所 JV 專業技師事務所 專案管理廠商 JV:聯合承攬或專業分包 JV 服務組成 開業建築師 董監事會 從業建築師 工程師 開業技師 各類從業技師建築師或工程師 從業技師 工程師 規劃或設計或監造 專案管理 部分委託專案管理PCM PCM 全部委託專案管理PM 綜合性一般工程 綜合性公共工程 專業性一般工程 專業性公共工程 公有建築 一般建築 委辦事項 10

  14. 研擬專案管理及技術顧問服務之定位與機制架構︵二︶研擬專案管理及技術顧問服務之定位與機制架構︵二︶ 專案營建管理服務 界面整合 成本、進度、品質 服務功能 相關工程與專業技術整合 建築與專業技術整合 技術服務 專業技術服務 綜合技術服務顧問費用 工程營建專案管理服務費 專業技術服務費用 建築師服務費用 服 務 費 用 評選 政 府 採 購 法 11

  15. 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之擬定 一、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九條)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三)限制性招標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取得企劃書或報 價單 12

  16. 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 13

  17.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

  18. 二、招標文件之擬定 (一)招標文件應包含之文件 1.招標公告 2.投標須知 3.廠商評選須知(非採評選方式辦理者,免) 4.契約草案 5.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會制式表單) 6.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允許共同投標者,免) 7.其他主辦招標機關自訂應附之文件,如標封 、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授權書、投標 廠商印模單等) 但最好招標文件中規定清楚,以免引發爭議,同時須注意規範之內容不可違反現行法令。 14

  19. 15

  20.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續) 16

  21. (二)投標須知應包含之內容 1.案名(案號,如有) 2.招標文件清單 3.法令依據及相關規定(內容詳範例) 4.委辦緣由 5.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明定主要 部分或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部分) 6.服務費用計算方式(投標廠商投標標價表示 方式、幣別、匯率或契約計價方式等) 7.廠商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 17

  22. (二)投標須知應包含之內容(續) 8.服務建議書規定(無者,免) 9.領投標方式及截止期限 10.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規定(評選須知另訂) 11.決標與簽約 12.不予開標或決標之情形 13.疑義、異議及申訴之處理 14.其他(附則) (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及範例) 18

  23. 三、廠商資格之訂定 (一)政府採購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部) (四)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後段、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之有效性及外商之可能情形) (五)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與公共工程專業技 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六)相關解釋函 19

  24. (建築工程) 建築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山坡地開發) 水土保持法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20

  25. 技師法 第十二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1

  26.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顧問機構,指從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 (含施工 簽證) 、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 性服務之公司。(工程顧問業行業代碼:I101061)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執照;經領得 公司執照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領有前項登記證者,始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22

  2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100443911號 主旨:有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九十一)省環技字第一O 五四號函辦理。 二、查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有關專 業技師辦理,上開規定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土木或水利工程科之技師。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 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者,其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應參照上述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又下水道工程涉及其他專業工程部分,得標 廠商亦應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指定執業範圍相符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正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本: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 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23

  28. 24

  29. 25

  30. 26

  3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三九六號函 • 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組織技術顧問 • 機構者, 原技師事務所業績由新設立技術顧問機構繼受之處理原則: • 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僅得由一技術顧問機構繼受,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繼受之業績不因執業技師之異動而影響其效力。 • 2.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組織技術顧問機構,並擔任該 • 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者,其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該技術顧問機構繼受。 • 二以上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 • 並分任該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 • 門負責人者,其各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所共同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繼受。 • 3.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全部變更執業方式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並以 • 其中一位擔任董事長或代表人者,其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該技術顧問機構 • 繼受。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非全部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取得 • 未共同組織該機構之技師出具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放棄主張業績聲明書;其 • 未能取得全部未共同組織該機構技師之放棄主張業績聲明書者,原聯合技師 • 事務所之業績不得繼受。

  32. 我國GATS服務業承諾表工程技術服務承諾部分 27

  33. 四、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須知規定 (一)廠商資格審查 1.政府採購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2.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後段、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六條 5.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公共工程專業技 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28

  34. (一)廠商資格審查(續) 6.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二條及第四條 7.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 8.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與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 29

  3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五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內容。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四條之一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36. 第九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 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 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37. (二)廠商評選須知規定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5.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 注意事項」 30

  38. 公共工程建設規劃理念之演變 量的普及 質的提升 永續發展 功能達成 31

  39. 機關評選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廠商,應注意其專業能力,並兼顧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理念與機能,且透過住民參與,奠定實用及美好生活環境之基礎。機關評選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廠商,應注意其專業能力,並兼顧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理念與機能,且透過住民參與,奠定實用及美好生活環境之基礎。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規定」 32

  40.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33

  41. 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評選委員組合參考表 34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選: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 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 定者。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或本委員會召集人發現委員有前項應行迴 避之情形而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得另行遴選委員代之。但委員 總額不符合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 員代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43. 重點評選擇定事項(注意事項十一) 35

  44. 36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