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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 (ITS) 建設機制 (2/2)

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 (ITS) 建設機制 (2/2). 計畫主持人:陳敦基 教授 研 究單位: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 委託單位:交通部運研所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簡報大綱. 壹、緒論 貳、促參法 ITS 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叁、 ITS 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肆、 ITS 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伍、推動民間參與 ITS 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陸、中央型 ITS 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柒、地方型 ITS 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捌、民間參與 ITS 建設項目財務報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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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 (ITS) 建設機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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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建設機制(2/2)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建設機制(2/2) 計畫主持人:陳敦基 教授 研究單位: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 委託單位:交通部運研所 中華民國95年12月

  2. 簡報大綱 壹、緒論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柒、地方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捌、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財務報酬分析 玖、結論與建議

  3. 壹、緒論 研究背景與目的 研究重點與工作項目 研究流程與工作架構

  4. 壹、緒論 研究背景與目的 •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推動方案」為基礎下,完成ITS認定之審議程序,明定各項參與ITS建設案之各項作業程序。 • 配合政府獎勵民間業者參與ITS建設,本研究訂定中央補助地方辦理民間參與ITS建設審議與補助機制,分析民間參與ITS建設可能形式,訂定補助原則及審議機制。 • 為使民間業者規劃參與ITS建設之過程順利發展,遂規劃政府創造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前置基礎建設項目,以及相關ITS建設之平台計畫。 • 規劃中央及地方各一項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實質推動計畫,規劃前述計畫之商業模式與財務模型。

  5. 壹、緒論 研究重點與工作項目

  6. 壹、緒論 研究架構

  7.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程序之檢討 ITS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 ITS認定審議內容之檢討 ITS列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總額門檻之設定

  8.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程序之檢討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智慧型運輸系統,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交通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此申請認定文件提送交通部進行ITS基礎建設認定。

  9.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認定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之檢討 本研究經檢討後,提出以交通部科技顧問室、運輸研究所、郵電司及路政司等機關選派其主管級人員為其當然委員,其指派之單位主管需對ITS認定審議具備相關之專業,並冀能長期專任當然委員。 交通部部內當然委員 科技顧問室、 運輸研究所、 郵電司及路政司 之主管級人員。

  10. 計畫案內容與ITS相關建設或產品項目之認定,應以符合ITS綱要計畫所述之服務領域與使用者服務單元為原則。計畫案內容與ITS相關建設或產品項目之認定,應以符合ITS綱要計畫所述之服務領域與使用者服務單元為原則。 計畫案內容必須以ITS相關服務之供應為主體,且應以公共運輸服務之提供為優先,並符合提升運輸效率與服務品質為前提。 ITS相關之投資建設經費計畫案總建設經費之比例至少應達四分之一(含)以上。 計畫案必須有確切之收益來源,並須提出包含有ITS運輸服務之業內收益及其他業外收益估算之財務計畫,其中業內收益則不宜低於計畫總收益四分之一(含)。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 • 原ITS認定審議原則 刪除此兩審議原則原因如下: 1.ITS計畫案之成本項目多屬共用成本,可為ITS所用及非ITS所用分攤,認定審議難以劃分。 2.收益項無法明確預估,且收益來源不確定,認定審議委員難以進行審議。 新增ITS認定審議原則: ITS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之合理性,ITS建設計畫需提出合理之投資總額及相關細項,以利認定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11.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內容之檢討─申請ITS認定文件與規範之檢討 • 修訂之申請認定文件項目內容 • 原申請認定文件涵蓋內容: • 計畫之建設項目及營運事業項目; • 建設(營運)項目投資及財務計畫; • 建設項目所屬ITS服務領域範圍; • 建設項目與ITS相關技術之關聯性; • 營運事業項目與ITS使用者服務單元之關聯性。 2. 建設(營運)項目所屬ITS建設之投資總額 申請認定文件項目內容之檢討 第2項認定內容,建設(營運)項目投資及財務計畫,因其財務計畫涉及其計畫之成本及收益項,經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刪除其財務計畫認定項目內容。

  12.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列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總額門檻之設定 • ITS建設項目投資門檻之綜合分析 小結: 本研究提出最低投資門檻額度之建議,針對調查結果中投資門檻總額最低之ITS建置系統,即「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其平均門檻值(標準差)為2.9(3.1)億元,因此,本研究建議建置系統之最低投資門檻總額可訂為3~6億元之水準。

  13.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 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界定 ITS建設市場條件之界定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市場條件調查與分析

  14.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界定(2/2) • ITS建設項目評估指標之定義 • ITS建設項目適用公私合作模式之評估,主要是以「營運服務公眾性」、「政府公權力介入性」及「本業收益可預期性」三項評估指標進行評估。 ITS建設項目 評估指標 營運服務 公眾性 政府公權力 介入性 本業收益 可預期性

  15.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民間參與ITS系統建設之公私合作模式評估準則

  16.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可能經營項目

  17.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市場條件之界定 • 市場條件評估程度架構

  18.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市場條件調查分析 市場條件配合ITS建設項目綜合分析 • 市場成熟度較高,包括「交通資訊服務中心」以及「電子收費服務系統」等兩項建置系統,為目前適合民間參與ITS建設計劃之建置系統。 • 市場成熟度普通,包括「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商車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以「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較具民間可參與性。 • 市場成熟度較低,分析結果顯示僅「旅行救援服務系統」位於此分類中,代表目前此系統於市場上尚有進步發展的空間。

  19.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基本商業模式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 小結 針對ITS商業模式初步定義: 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業者或營運者,於提供價值鏈之服務及資訊過程中,運用ITS相關技術或資源之投入技術條件,創造其服務價值鏈,產生收益來源,並可因此維持系統之持續性運作的模式,稱之為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商業模式。

  20.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公主辦私協辦之ITS基本商業模式 委辦服務費: 由政府預算依照營運者所提供之勞務價格訂定其費率。 使用服務費: 依照市場供需均衡所決定之價格,業者以其價格做為其服務費率。 使用服務費 委辦服務費

  21.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ITS建設主要收益來源類型 • 在公私部門合作模式下,民間參與ITS建設收益來源有委辦服務費及使用服務費兩大類,其兩大類收益來源主要視其ITS建設之成本項及收益項間(使用服務費)之平衡,決定其政府補助民間業者之委辦服務費之比例。本研究依據ITS建設之成本與收益(使用服務費)間之關係,研擬出ITS建設主要收益來源之類型,分述如下: • 類型一:當成本項小於或等於其收益項時,民間業者之主要收益來源僅為使用服務費。 • 類型二:當成本項大於收益項時,民間業者之主要收益來源可包括委辦服務費及使用服務費,兩者所佔之比例可視其民間業者營運狀況,由政府支付委辦服務費給予業者,民間業者亦可由ITS建設所提供之服務,向使用者收取使用服務費。

  22.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一)交通資訊服務系統

  23.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二)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

  24.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三)商車電子化管理系統

  25.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四)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

  26.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緊急救援單位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五)旅行救援服務系統

  27.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六)電子收費服務系統

  28.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小結 • 回顧商業模式文獻得知,所謂商業模式可定義為根據價值鏈所預測之成本及收益結構。而價值鏈所呈現的總體價值,是由各種「價值活動」和「利潤」所構成。故商業模式為可維持一產業持續生存下去之經營方式,即產生獲利。 • 探討民間參與ITS建設,營運者扮演維持此建設永續經營之角色。故需了解其營運者的成本及收益之可能來源。營運者來自於政府單位之收益,主要為委辦服務費;營運者來自於使用ITS建設使用者之收益,主要為使用服務費。另外,營運者為獲取ITS建設之特許條件,包含特許年限及特許經營運等,需支付特許權之權利金給予政府單位。

  29.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方案之界定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 ITS建設項目評估結果之分析 小結

  30.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方案之界定

  31.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1/2) 本研究之問卷調查擬採層級分析法(AHP)進行市場配合條件適用準則設計及其權重調查,民間參與ITS建置項目之市場配合條件評估準則體系如左所示。

  32.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2/2) • ITS建置項目評估準則權重

  33.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結果之分析(3/3) 「電子收費服務系統」為實際完成之建置項目,因此不納入規劃建置系統項目。 依據特性分析,「交通資訊服務中心」以國道交通資訊為服務對象,涉及多縣市交通管理機構,適合中央主辦;「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服務範圍基本上係屬特定區域,且運作流程亦可由地方獨立完成作業,故適合由地方建置者。

  34.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小結 歸納本章研究內容結論如下: 1.依據營運服務公眾性、政府公權力介入性及本業收益可預期性組合出ITS產品組合,且為適用促參法之合作模式,採用「公部門主辦、私部門協辦」,適用此模式之ITS系統建設主要具有中、高程度以上之預期營收,依此準則組合6大類ITS建置系統共17種的建設項目。 2.參照民間參與ITS建置項目之市場配合條件-公共服務性、經濟效益性、財務可行性及技術發展性,綜合產業界、官方及學術的意見計算各系統之得分值,得優先順序依序為「電子收費服務系統」(4.14)、「交通資訊服務中心」(3.54)及「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3.53)。 3.依據建置系統所屬特性-系統所屬之轄管機關、服務範圍及行政權責,判定適合中央主辦為「交通資訊服務中心」,適合由地方建置者為「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其建置成本遠大於ITS項目之建設成本】。

  35.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推動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實質內涵 商業模式界定 使用者需求分析 本業營運收益分析

  36.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推動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實質內涵 一、民間參與「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建設範圍 • 民間參與「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之系統規劃建置範圍包含國道高速公路路網、一般快速道路及主要省道,於上述建置範圍之道路路段架設資訊可變標誌(Changeable Message Sign,CMS)以發布重要交通資訊,道路路段並架設車輛偵測器(Vehicle Detector,VD)蒐集交通流量資訊;重要道路路口架設閉路電視監視器(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CCTV)蒐集交通流量影像資料並進行監測。

  37.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民間參與方式決策評估分析 本研究之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適用ROT建置之,其適用原因為: 涉及政府既有設備(即公共服務設施),民間業者租用後可擴建並維運之。 期末報告

  38.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三、民間參與建置方式─依資訊處理過程分析

  39.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商業模式界定 一、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營運商業模式

  40.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加值型資訊 基本型資訊 二、資訊價值類別分析

  41.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三、旅次階段交通資訊類別

  42.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四、資訊交換暨傳輸過程分析

  43.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之使用者需求分析 一、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調查範圍

  44.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1.旅次目的及旅次長度分析

  45.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2.查詢交通資訊頻率及加值型交通資訊使用頻率

  46.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3.旅次段查詢交通資訊之設備使用情況

  47.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4.受訪者查詢基本型/加值型交通資訊旅次階段之分布

  48.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1 類型一(繳月租費配合較低費率型)─費率方案1(40元月租費6元/次費率)費率方案2(60元月租費5元/次費率) ,費率方案3(80元月租費4元/次費率)。

  49.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2 類型二(免繳月租費配合較高費率型):費率方案1(免月租費7元/次費率),費率方案2(免月租費8元/次費率)及費率方案3(免月租費9元/次費率) 。

  50.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3 類型三(繳月租費可抵使用次數型):費率方案1(90元月租費40次/每月), 費率方案2(120元月租費50次/每月),費率方案3(150元月租費60次/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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