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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三包法新规 行业协会培训解读

国家汽车三包法新规 行业协会培训解读.   汽车三包政策即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的出台对提升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建立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以及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购买汽车也可以像购买普通生活用品那样享受“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保障。而且“三包”政策出台之后,一旦维修次数达到规定上限,维修工作将直接改成换车。因此详细了解掌握三包是我们每个经销及维修单位的当物之急。. 一、汽车三包规定历程. “汽车三包”悬而未决,至 2013 年才以部门规章形式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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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三包法新规 行业协会培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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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汽车三包法新规 行业协会培训解读

  2.   汽车三包政策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的出台对提升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建立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以及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购买汽车也可以像购买普通生活用品那样享受“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保障。而且“三包”政策出台之后,一旦维修次数达到规定上限,维修工作将直接改成换车。因此详细了解掌握三包是我们每个经销及维修单位的当物之急。  汽车三包政策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的出台对提升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建立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以及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购买汽车也可以像购买普通生活用品那样享受“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保障。而且“三包”政策出台之后,一旦维修次数达到规定上限,维修工作将直接改成换车。因此详细了解掌握三包是我们每个经销及维修单位的当物之急。

  3. 一、汽车三包规定历程 “汽车三包”悬而未决,至2013年才以部门规章形式正式出台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国内汽车合资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合资企业的意见。 形成(送审稿) 2012年12月,《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出台, 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 2012年 1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向公众征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修改意见。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汽车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汽车企业意见。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汽车三包规定》立法听证会。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修订发布了《汽车三包规定》(第一稿) 目前尚无征求意见、发布等相关消息 2004年12月,质检总局起草了《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当时汽车三包政策未能出台。

  4. 一、国家汽车三包政策退换车概况 --三包退换车条款架构 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总成 60天或3000公里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第十八条) 60日或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主体)开裂或燃油泄漏时。 (第二十条) 免费退、换整车 • 在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出现以下问题,要求退、换车的,需支付车辆使用补偿: •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2次以上; (第二十条) •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以上; (第二十条) • 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以上,例如:G系列发动机漏油; (第二十条) •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以上; (第二十条) • 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第二十一条) • 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如--前挡风玻璃漏水。 (第二十一条) √ 有偿退、换整车

  5. 一、国家汽车三包政策概况 --小结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 汽车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满足三包退换车条款的,会造成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或整车以及退车的严重后果。

  6.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主要内容

  7.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第十七条 (三包责任) 包修期:包修的限定期限,包修期内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享受免费维修服务(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产品包换、包退的限定期限。

  8.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易损件质保期:质保期由生产者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自行设定。 第十八条 (三包责任)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其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9.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第十九条 (三包责任) 主张给予费用补偿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10.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关键条款解读 第二十条 (三包责任) 免费退换

  11.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汽车三包关键条款解读 有偿退换 第二十条 (三包责任)

  12. 二、汽车三包关键条款解读 例如: [ 80000元×10000/1000]×0.8%=6400 (元) 车辆使用补偿=[(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第二十一条 (三包责任)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有偿换车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13. 变速器 转向系统 发动机 7大总成及系统 车身 制动系统 悬架系统 前/后桥 二、汽车三包关键条款解读 --7大系统主要零部件明细及易损件明细 • 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

  14. 二、汽车三包关键条款解读 --7大系统主要零部件明细及易损件明细 • 其他主要总成或系统及其主要零部件

  15. 二、汽车三包关键条款解读 --7大系统主要零部件明细及易损件明细 •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

  16.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小结 • 本法规共9章、48条,规定了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PPT重点介绍了第五章三包责任。 • 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或变速器故障,消费者可申请更换总成;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可申请换车或退货; • 三包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两次未消除;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故障未消除;其他故障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以上情况消费者可以换车或退货。

  17. 三、风险分析 风险一:纠纷、诉讼案件增加,司法鉴定成本增加。国家“汽车三包规定”中对主要总成和系统、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界定不清,各方理解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纠纷,导致相应的诉讼案件增加,司法鉴定成本将急剧上升 风险二:三包费用

  18.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对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国家建立三包信息披露制后,有利于市场规范及树立企业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汽车三包法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明确了消费者解决三包争议的途径,有利于降低消费者过度维权和野蛮维权 此项政策对汽车是一项关乎产品、技术和管理的革命。同样,对零部件、销售和维修也是一场革命。 系统精益管理:除了内部研发、生产、质量、采购、物流、销售、法律管理提升外,对经销、维修、备件管理、供应商管理等也提出了系统性工程的精益管理要求。

  19. 二、汽车三包条款解读 --风险和挑战 家用汽车产品作为大件特殊商品很快将纳入“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的范畴。对各大车企特别是本土汽车生产企业增加了管理和市场成本。 成本的上升,影响经营目标、经营质量、核心竞争力。 生产者因退换车及因维修时间过长赔偿给客户的交通补偿等损失,将加大售后的三包索赔成本。 客户维权意识将更加强烈,因客户主张退换车而引起的重大投诉会大幅增加,法律纠纷将直线上升,经营将更加困难。 对生产者新车产品质量及可靠性提出更高要求,对涉及安全性能故障和批量问题的解决速度要求更高。 对经销商的维修技术及厂家技术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及时诊断故障、提升一次修复率至关重要。

  20.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1.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析 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召回: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适用 范围 内容解析 监管机构 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22.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生产者注意事项解析 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 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23.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生产者注意事项解析 •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24.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相关处罚解读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 吊销有关许可 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10%以下 情节严重 吊销有关许可 召 回 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刑事责任

  25.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相关处罚解读 •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三包法的制度缺陷 • 我国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合法性问题汽车三包解决的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精神。其上位法也均属于民法范畴。然而却将由质检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用部门立法的形式去规制民事法律关系,似乎存在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作之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来应该依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进行处分,除了包修、包退、包换外,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汽车纠纷,而汽车三包的规定则直接对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配。

  27. 三包法的制度缺陷 • (二)合理性问题1.许多词汇概念含糊不清尽管目前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较之先前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但仍有许多用语模糊的地方,如第十九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此处便没有明确备用车指的是什么?是指同品牌同型号的车型还是指其他可替代车型?如何判断交通补偿费是否合理?又如举证责任,没有规定是由消费者还是生产商承担,易造成双方的扯皮。又如,征求意见稿中大量的词汇如“不能正常行驶”、“影响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等也没有明确的解释。笔者建议应该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细则或实施条例。 • 2.没有将二手车、出租车纳入保护范围汽车三包没有对二手汽车是否享受三包做出规定。在美国,二手车的消费者没有“二次消费”的烦恼。首先,二手汽车的三包服务会随着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美国汽车法规定,凡是在保修的时间和里程内转让的二手车,买主可以继续享有剩余的保修权利。此外,不同州的二手车经销商还做出了“有条件全额退款”或“一定时期内无理由退款”的承诺。大大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放心度。此外,单位用车,出租租赁的汽车被排除在汽车三包的范围外。但从其性质来看,均属于商品,不应其使用者、用途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理应平等地受到汽车三包的保护。 • 3.举证规定不利于消费者一味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消费者不利。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很难掌握新型汽车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这部分信息多由经营者掌握,汽车消费者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者只要能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除非厂家或商家能够证明该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况,否则厂家或商家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而当前的汽车三包法没有对举证问题做出规定,导致消费者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28. 三包法的制度缺陷 • (三)可操作性问题1.汽车鉴定费用高昂在实践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汽车鉴定困难重重。虽然新规将成立专家库解决汽车争议问题写入规定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比较大的改动,但在操作当中,依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问题。例如,部分汽车销售商只认国家级一级的鉴定机构,在我国只有北京和上海有这样的鉴定机构,也只有极少的几家具有符合资质的设备、场所和条件。普通的鉴定费用最少都在5万以上,若消费者想更换一个价值1万多元的发动机,但单是鉴定费就远超这个数字,维权成本太高,且还不一定能够得到双方法官可以采信的鉴定意见。另外,鉴定费的承担也存在争议,是由消费者、经营者还是生产者分担,抑或三者按比例分摊?这些问题不解决,质量鉴定始终是解决汽车纠纷一个跨不去的坎。 • 2.专家库组成人员确定难汽车三包中规定,对于三包产品的投诉、申诉,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参与有关争议的解决和处理。诚然,汽车是复杂的机器,要求调解人员既懂汽车、又懂技术,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也不现实。新规看似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又为解释什么是“法律专家”和什么是“汽车专家”带来了新的困惑:如果说法律专家还可以理解为律师、法官、法学教师等的话,那么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是指什么呢?经销商说起他们的汽车产品头头是道,但若将他们也归为汽车专家,那么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便大大折扣。可见,专家库的人员确定存在着争议。

  29. 三包法的漏洞 • 问题一:异地纠纷如何解? •   新规引文: •   第一章第四条 •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   从以上两个条款中,我们看到三包责任是由销售者来承担的,而所谓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之后,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然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异地用车的情况。如A先生原在上海的4S店买车,后因工作调动来到了北京,那么所购车辆的日常使用和保养自然也都在北京,一旦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涉及到退换,那么参照以上条款,A先生就必须回到购车所在的上海4S店进行操作,由此就会带来诸多不便与争议,其中往返的交通费、食宿费、拖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应该由销售者来补偿,补偿又以何为标准,在新规中都没有明

  30. 三包法的漏洞 •   问题二:合格证依然可被销售方抵押融资? •   新规引文: •   第三章第十二条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31. 三包法的漏洞 • 问题三:维修保养何去何从? •   新规引文: •   第六章第三十条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这里面编辑重点要分析的是第五款即“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厂家目前实行的保修政策存在冲突的,同时本身也有歧义。 •   按照目前厂家保修政策(非三包新规)的要求,车辆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否则就会被视为脱保。比如A先生购买的车辆出现了空调泵故障的情况,而其车辆的第二次保养是在非厂家指定的修理厂做的,那么参照现行的厂家保修政策就可以拒绝为A先生提供保修服务;而按照新规只有因不当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的才能免责,而保养无非就是机油三滤与空调泵无关,那么空调泵就应该可以享受三包。 •   也就是说从该款的上半部分来理解,消费者似乎必须按照厂家的要求来“使用、维护、修理”,而按照厂家的要求,那么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可是从后半部分来看,只要不造成损坏就没问题,明明又是在说车辆可以在非指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   另外,新规第十二条第六款也规定“销售者必须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这似乎也在说明消费者只能在与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网点中进行维修保养;而这些约定网点的收费标准往往要高于一般的汽车维修站,近年来不断曝出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4S店收费黑幕更已广为消费者诟病。那么消费者的维修保养究竟何去何从?在非约定的网点进行维修保养到底还能不能享受三包,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说明。

  32. 三包法的漏洞 • 问题四:易损件故障纠纷谁来当裁判? •   新规引文: •   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三段) •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这一条款规定了易损耗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可以免费更换。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很多易损耗件出现故障之后,其故障原因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轮胎鼓包,商家往往会说是外力冲击造成的;三元催化失效,可以说是油品不佳中毒的;离合器片烧掉,可以说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与此相反的是,消费者通常都会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这样的争议之后,这个裁判由谁来当? •   通过司法鉴定走法律程序,自然是一种路径,但走这条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未免太过繁杂、成本也过高;而其他诸如消保委等机构又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收效甚微。我们的建议是有关部门能够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裁判“作用的办事窗口或是授权一些独立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使他们发挥”裁判“的作用,为消费者维权开辟一条绿色快通道。

  33. 三包法的漏洞 • 问题五:交通费补偿以何为标准? •   新规引文: •   第五章第十九条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   新规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维修超5日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4S店的备用车往往是不够的,那么交通费补偿就成为关键。可是这个补偿费用究竟是以何为标准,是以公交出行为标准,还是以出租车或是同档次车型的租赁费为标准,或是以其他什么标准,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另外备用车的款型也没有做要求,这也会造成争议。比如消费者是一位奥迪A6L的车主,4S店提供一台QQ供消费者使用,相信消费者肯定无法接受。

  34. 不享受汽车三包的情况 • 情况一:公车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 • 这是央视国际1月15日的报道,报道当中有解说清楚的交代了8种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待遇的情况,同时把第一条,也就是公车是不能享受《汽车三 包》的待遇。 • 情况二: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 每个汽车品牌都会给旗下的车型制定易损件周期,通常制定的易损件周期都适合全部车型使用。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易损件质保期为3个月或5000公里,当然,有一些是另外,比如丰田的6个月或1万公里,也有雪佛兰、别克、东风日产完全没有易损件质保期可言。或许你对别克、雪佛兰、日产的行为表示不满,根据《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写道:“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 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 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这也就是说,在《汽车三包》实施之后,以上这些点名的品牌和未点名品牌都得推出易损件周期。

  35. 不享受汽车三包的情况 • 情况三: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在购车时,经销商明确告知你,你所购买的汽车有瑕疵,而你却想购买的话,那么经销商会在你购车合同上明确了瑕疵部分,并且让你签名后盖上经销商印章。在往后的时间里,如果你因为该瑕疵而提出换车或退车的要求,此时,该要求会被否定。在签订合同时,你已经放弃了因瑕疵而换车或退车的权利。 • 情况四: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 一般厂家在整车质保期都会规定汽车用途有:家用车和营运车,对于两者的区别为家用车的质保期比较长,比如3年或10万公里,而营运车则是1年或10万公里。而《汽车三包》都明确规定,家用汽车用作营运车之后,那么《汽车三包》则失效。

  36. 不享受汽车三包的情况 • 情况五: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在《汽车三包》还未制定的之后,如果你细心去看《保养手册》的话,厂家都在手册上面清楚的注明了各种不予保修的条例。为此,《汽车三包》在这基础上对于改装等范畴免责也就理所当然了。 • 情况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按照《汽车三包》免责条例的规定,消费者自行处理不当《汽车三包》看免责。为此,凡事以后车子出现故障之后,首先第一件事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下,立马给经销商电话,让经销商代为处理,降低风险。

  37. 不享受汽车三包的情况 • 情况七: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 购买汽车之后,《保养手册》有规定保养的周期,比如6个月或10000公里就需要保养,此时,你不按照《保养手册》的保养规定进行常规保养,而 且车子又出现问题之后,那么不好意思了,《汽车三包》免责条例以及写清楚了,上述情况,免责。当然,这也只是一个例子。详细情况,请大家看清楚自己汽车的《保养手册》的保养规定。 • 情况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汽车三包》免责条例。情况九: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 当涉及到《汽车三包》条例的时候,你需要证明该车是你的,那么你得出示你的购车发票和汽车三包证明。这非常合理的,如果你拿不出来,经销商无法证明该车是你的,那么不提供三包服务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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