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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 1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59 号 内容: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内容: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内容: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 2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第一批)的公告 苏建管质( 2007 ) 87 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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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1、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内容: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内容: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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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2、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第一批)的公告 苏建管质(2007)87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2、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第一批)的公告 苏建管质(2007)87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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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目录(第一批)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来源: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号令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1年是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七)机械 1、T100、T100A推土机 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3、WP-3挖掘机 22、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23、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24、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25、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七)机械 32、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40、Q11-1.6×1600剪板机 41、Q51汽车起重机 49、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十)消防 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原料及必要用途除外) 3、简易式1211灭火器 4、手提式1211灭火器 5、推车式1211灭火器
设备淘汰报废相关规定 (十)消防 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7、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8、简易式1301灭火器(必要用途除外) 9、手提式1301灭火器(必要用途除外) 10、推车式1301灭火器(必要用途除外) 11、管网式1211灭火系统 12、悬挂式1211灭火系统容 13、柜式1211灭火系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知识 第一节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苏建质安 [2013]21号)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549号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四节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简要分析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苏建质安 [2013]21号)文件主要内容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二、在部分市、县试运行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三、系统用户 系统免费供省、市、县(有监管职能的区)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使用。 四、系统应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 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五、用户帐号申请 1. 产权单位(经行业确认的租凭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到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申请办理用户帐号。 2.使用单位、安拆单位使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访问本系统。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帐号以及系统权限的。 六、系统访问方法 打开浏览器并输入以下地址登录系统: http://58.213.147.230:8080/jscvemis/。 系统详细操作说明请登录系统后自行下载。 七、相关要求 1.《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采用互联网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测机构连接起来,实现网上办公和数据共享,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信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等各个环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好专人做好对接工作,切实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2.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将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按照产权备案程序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确认手续,获取新的备案编号。此项工作2月底前完成。 •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目前在项目上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原办理的监管手续执行;系统启用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要求在系统中办理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使用登记及相关监管手续。 4.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江苏施工。应持属地产权登记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及设备使用性能检测报告到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进省产权登记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及相关手续。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类型,配置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并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中调取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出示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信息。
第一节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八、联系电话 省厅质安处025—51868640,联系人:吴尚松; 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帐号以及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5-51868614,联系人:陈征; 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用户帐号及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江苏施工咨询电话:025-51865753,联系人:陆志远。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电动葫芦等。 二、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条例中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中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中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中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 1、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四、特种设备条例主要条款介绍 第三条第三款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特种设备条例主要条款介绍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登记)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故障处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特种设备条例主要条款介绍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设计寿命)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一、生效时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第四条~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问题设备)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第十条~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责任约定等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组织验收、动态管理、使用档案要求)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解释: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持有机械管理证件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设备管理工作。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 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介绍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定,施工企业只有施工资质没有机械设备制造资质。 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3.3.3条规定: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第四节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简要分析 一、国内近几年施工升降机事故统计 2007年11月 14日 ,江苏省无锡市一工地,施工电梯坠落,当场死亡4人,后在医院内陆续死亡7人,成为11死6伤的重大设备安全事故。 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一工地,施工电梯坠落,电梯轿厢内12名工人当场死亡; 2008年12月27日,长沙市韶山南路一建筑工地升降机挂篮坠落,造成17死1重伤。 2010年8月1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医院住院部大楼建筑工地的升降机突然从6层坠落,升降机中的11人全部遇难。
第四节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简要分析 一、国内近几年施工升降机事故统计 2011年8月1日,南昌凤凰花园4期工地上发生惊险一幕:一架载有3名工人的升降机从18楼突然坠下,3人均受伤。 2011年8月6日,上海一建筑工地5名工人在安装货梯时,电梯轿厢突然坠落,造成2死3伤。 2011年12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一在建工地发生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 2012年9月13日,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 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升至100米顶层失去约束,呈自由落体状直坠地面,19条人命瞬间消亡。
第四节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简要分析 二、武汉9.13升降机重大事故28名责任人被追责 日前,湖北省政府批复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来源:博爱建筑安全网)
第四节 建筑施工升降机事故简要分析 二、武汉9.13升降机重大事故28名责任人被追责 经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当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来源:博爱建筑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