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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

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 授课人 吴力强. 木制品家具产品是我省主要的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的出口品种,因此提高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水平,将对我省对外贸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 一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二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基本概念 三是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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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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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 授课人 吴力强

  2. 木制品家具产品是我省主要的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的出口品种,因此提高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水平,将对我省对外贸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木制品家具产品是我省主要的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的出口品种,因此提高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水平,将对我省对外贸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 本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 • 一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 二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基本概念 • 三是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4. 第一部分 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5. 古人云: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因此对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的回顾和了解,可以使我们在对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的发展过程及国家局有关规定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使我们今后的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的放矢。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即我们耳熟能详987号文,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局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正式实施检验,是一份里程碑式的的规定。

  6. 该文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明确了检验目标 即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施检验。2、明确了检验标准 即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应严格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GB18580-2001 《事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进行甲醛释放量的检测。3、划分了人造板的范围 即主要对4409、4410、4411、4412等HS编码项下的产品实施检验,以HS编码划分产品优点是清晰明了、便于操作,缺点是容易遗漏商品。4、指定了检测实验室 在全国将13家实验室作为进出口人造板甲醛释放量的指定实验室。

  7. 二、2004年8月2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即635号文件。该文件是在987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补充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和检测项目。 该文件特点是:1、对有毒有害物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除甲醛释放限量检测项目外还增加了砷、有机挥发物、杂酚油、乙醛、苯酚、铅、铬、汞、镉、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方面的有关要求。该文件对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界定,一直沿用至今。其后的1011文件和我省的木制品检验工作规范都以该文件为基准确定了木制品及家具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的检测的范围。

  8. 2、确立了抽样比例该文件创造性的提出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抽样比率为:不少于出口批次的10%。该比率的确定不仅明确了人造板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比率,也为其后我们对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确定了抽样比率,因此1011号文件明确的规定了,对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应参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的要求执行。3、提出了以输入国标准为检测依据的工作思路635号文件将国外常用的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检验依据列表予以说明,并提出了由于木制品的特殊性,检验工作重点应以国外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主要检验依据的工作思路。这一工作思路被1011号文件以国家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2、确立了抽样比例该文件创造性的提出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抽样比率为:不少于出口批次的10%。该比率的确定不仅明确了人造板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比率,也为其后我们对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确定了抽样比率,因此1011号文件明确的规定了,对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应参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的要求执行。3、提出了以输入国标准为检测依据的工作思路635号文件将国外常用的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检验依据列表予以说明,并提出了由于木制品的特殊性,检验工作重点应以国外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主要检验依据的工作思路。这一工作思路被1011号文件以国家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9. 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即1011号文件。 该文件的特点是:1、该文件是由十二个直属局的从事木制品检验的一线检验人员制定完成的,因此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很强; 2、该文件是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扩展了监控范围,将原有的对人造板及其制品实施监控扩展到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范围;3、明确并强调了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工作原则; 4、提出了符合性声明、溯源管理台帐等崭新的检验监管理念和全新的检验监管方式;5、强调检验与监管并重,实施了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制度;6、明确了以输入国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主要的检验标准。

  10. 第二部分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基本概念

  11.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树种分布不同以及南北方温湿度差异明显,致使我国各地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种类与生产工艺各不相同。比如我国南方湿度较大,因此南方的木制品及家具产品主要以人造板及南方的树种为主,北方则以实木及温寒带树种为主。我省的出口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主要树种是柞木、椴木、榆木、松木等北方树种. 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尤其是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需要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进行分类,才能正确的适用相关标准及检测方法。因此对木制品家具产品准确分类,将直接影响我们检验工作质量。

  12. 下面就将我们在工作当中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有关分类经验介绍如下:一、根据《目录》内HS编码划分 章节,基本可以作以下分类。1、家具类:主要是HS编码94章项下的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柜类、床类、桌椅几凳类。根据材料可分为实木家具、板式家具、软体家具、金属结构家具。

  13. 2、木制品类: 主要是HS编码44章项下的产品可分为 1、地板类: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 2、人造板材类: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密度板);3、其它类:木衣架、挂衣架、百叶窗片、木制台灯座等等。

  14. 二、木制品及家具产品中主要品种的基本概念:1、人造板木制品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主要是指,油漆中的重金属和人造板中的甲醛,因此对人造板的监控可以有效的保证家具产品的质量。 人造板概念是:以木材或其他非植物为原料,经一定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单元材料后,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及其它添加剂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模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碎料)板和纤维板三大类型。 人造板的共同点是广泛的使用了胶粘剂。其是否环保主要取决于将各种原材料结合在一起的胶粘剂质量。

  15. 1)胶合板由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单板按对称原则、相邻层单板纤维方向互为直角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按照层数不同也分三合板、五夹板、多层板等。根据产品结构和用途不同胶合板划分为以下种类:A全单板结构的胶合板:全部由单板组成的胶合板。B非全单板结构的胶合板:由木质单板和其他板材(或材料)共同组成的胶合板。如复合胶合板(面背板为单板,芯板为刨花板、定向结构板等)等。C 普通胶合板:非专门用途的胶合板。D特种胶合板:具有特殊性能、特殊用途的胶合板。如船舶胶合板、阻燃胶合板、航空胶合板等。

  16. E竹编胶合板:竹蔑编织成竹席,经干燥、涂胶或浸胶后再干燥、组成多层结构的板坯,经热压而成的胶合板。F 竹胶合板:原竹经纵劈、展平、定型和加工成竹片,再涂胶组坯热压而成的胶合板。G竹帘胶合板:用竹帘,经干燥、涂胶或喷胶(浸胶干燥)组坯热压而成的胶合板。H竹木复合板:竹质单元或竹质人造板与木质单元或木质人造板复合而成的一种板材。I 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具有良好的耐水性和强度,用作混凝土浇注用模板的胶合板。

  17. J 结构用胶合板: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湿性和限定力学性能,能作受力构件用的胶合板。K 室内用胶合板:用环保性能比较好的胶粘剂制成的胶合板,不能长期经受水浸或过高湿度,限于室内使用。L室外用胶合板:主要以酚醛树脂胶或同类性能的树脂作为胶粘剂制成的胶合板,具有耐气候、耐水和耐高湿的性能,适于室外使用。M 多层胶合板:由五层以上单板组成的胶合板。N细木工板(也叫大芯板):由木条组成的拼板或木框结构外覆单板、胶合板或其他材料而制成的板材。根据芯板内有无空隙分为实心和空心细木工板。

  18. 2)纤维板纤维板:以木材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分离成纤维,施加或不施加各类添加剂,成型热压而制成的板材。主要分为:A特硬纤维板:密度为1000-1200kg/m3的纤维板。B高密度纤维板:密度大于800-1000 kg/m3,的纤维板。C 中密度纤维板:密度为450-880kg/m3的纤维板。D低密度纤维板:密度低于500kg/m3的纤维板。E 防潮型板:具有短期经受冷水浸渍或高温度作用的纤维板,适合于室内厨房、卫生间等环境使用。F室外型板 :具有经受气候条件的老化作用,能承受浸泡或在通风场所经受水蒸气的湿热作用的纤维板。

  19. 3)刨花板刨花板:将木材或其它植物原料加工成刨花(碎料),并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热压成型而成的板材。 可分为:A定向刨花板:应用扁平窄长刨花,施加胶粘剂和添加剂,铺装时刨花在同一层内按同一方向排列成型,再经热压而成的板材。可以按照胶合板的构成原理,使定向的表层刨花与定向的芯层刨花互相垂直交错,形成三层以致五层结构的定向刨花板。B华夫板:应用大片刨花,施加液状(或粉状)酚醛树脂和添加剂,热压而成的板材。

  20. C轻质刨花板:密度为250-400kg/m3,的刨花板。D单层结构刨花板:在板的厚度方向上,刨花的形状和尺寸基本相同的刨花板。E 三层结构刨花板:在刨花板的厚度方向上由两种不同规格的刨花层构成。板的两表层一般使用微型刨花或扁平刨花,芯层使用较大、较厚的粗刨花。

  21. 2 、 家 具1)实木家具实木家具是指采用木榫框架结构,以自然木材为主体,配有人造板等材料制做的家具。 实木家具可分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实木面家具。A全实木家具:以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称全实木家具;B实木家具:是指有两种以上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C实木面家具:是指家具门、面部位以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2)板式家具 板式家具是指以人造板为主要基材,由各种成型板材(如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加五金连接件组合而成的家具。

  22. 3)软体家具 软体家具主要指的是以海绵、织物为主体的家具。例如沙发、床及床垫等家具。4)地板 可分为:A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的概念:是用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常见的有平接地板、榫接地板、和镶嵌地板。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把指接地板和集成地板划为实木地板。a平接实木地板:无榫无槽的地板。b榫接实木地板:侧面及端面有槽榫的地板,是最常见的地板。

  23. c镶嵌实木地板:由榫接和平接实木地板组成方形单元,再用铝丝、胶纸、或胶网将这些单元纵横拼装而成的方形图案地板。d指接实木地板:由厚度、宽度相等,长度不等的小木板条黏结而成,因此不易变形,并开有榫、槽,与榫接实木地板的结构基本相同。e集成实木地板:由宽度、厚度相同的小木板条指接起来,再将多片指接材横向拼接而成。这种地板应力减小,不易变形。

  24. B实木复合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分两种:a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由三层实木交错层压而成的,表层为优质的硬木板条,芯层为软木板条,底层为旋切的单板。b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以多层胶合板为基板,表板为优质的硬木片镶拼板或刨切单板,施树脂胶后热压而成的。C、强化木地板(浸渍纸饰面层压木质地板 ) 是一种以人造板为基材的新型地板 。它的结构一般分为四层:表层、装饰层、基材层及防潮平衡层。

  25.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26. 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检验工作实际制定发布的,共分八章二十三条。除总则外,还对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的检验依据、报检、检验方式、抽(封)样和送样要求、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口岸查验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检验工作实际制定发布的,共分八章二十三条。除总则外,还对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的检验依据、报检、检验方式、抽(封)样和送样要求、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口岸查验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

  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适用范围见附件2)第三条 省局轻纺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系统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进行业务指导,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其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第四条 本规范规定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28. 第二章 检验依据第五条 按下列标准实施检验 (一)输入国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按输入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检验;释义:本规范所指的输入国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是指国家局公布的输入国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 (二)输入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未有规定要求的,按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检验;释义:我国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主要指GB18580和GB 18584这两份标准。 (三)输入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未有规定要求的,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也未有规定要求的,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需凭样成交的,按照样品检验。 有关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的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3)

  29. 第三章 报 检第六条出口报检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符合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附件4)第七条出口报检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在申请报检时可根据情况提供输入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第八条 本规范所规定的出口商品必须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得接受异地报检。

  30. 第四章 检验方式第九条 本规范所规定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实行批批检验和按比例抽查检测方式。对实施分类管理的生产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检验方式。第十条 对生产间隔较长的非连续批生产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实行批批检验和批批检测的检验方式。第十一条 对连续批生产的同一产品的检测,按照国家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批批检验和有毒有害项目的抽查检测,抽查比率不少于出口批次的10%。

  31. 第五章 抽(封)样和送样要求第十二条按照相关检验依据的要求确认抽样方案。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现场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并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释义:由于各实验室对标准理解的不同,以及实验器材的差异。同一产品的样品抽样方案有可能不同,因此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当以送样实验室的要求为准。第十三条由一种以上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中甲醛、重金属限量和阻燃性能的原辅料构成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应当根据原辅料的种类分别抽取样品实施检测。第十四条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将样品送交具有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测资格的CNAS实验室实施检测。

  32. 第六章 合格评定第十五条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如甲醛、金属限量和阻燃性能等),经检测有一项结果超过相关检验依据规定值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不准出口。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检测不合格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一次返工整理。返工整理后的产品应再次加严实施检测,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口。释义:返工整理的商品必须是具备返工整理条件的,比如可以通过物理化学或更换零部件的方法,改变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产品。返工整理的商品,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33.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对已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帮扶其实施分类管理。第十八条 对已实施分类管理、产品质量稳定、出口批量大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可以实施“符合性声明+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过程监管+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即通过对原辅料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监控,达到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从而提高我们检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探索推行“巡回检查”和“飞行检查”制度,采取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以提高问题的发现率和监管的实效性。

  34. 第十九条 为保证货证相符,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实行批次管理,批次管理按照(黑检轻函〔2007〕6号)《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批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建立管理台帐,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木制品及家具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溯源与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记录手册》中。

  35. 今年我处编制了《木制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溯源与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记录手册》,共分企业基本信息、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设备实施生产车间,厂房变动情况记录、出口产品退回召回情况、出口产品原辅料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情况、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信息、质量管理体系监管情况记录等七个部分。目前该管理手册已经推广到我处所辖的全部出口轻纺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仅有效提高了我们自身的检验工作效率,而且最大限度的减轻了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 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见附件5),并定期跟踪修订、补充、完善质量档案的内容。以动态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进行监管。

  36. 第八章 口岸查验第二十二条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规范所规定的产品,其换证凭单应注明批次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有效期。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换证凭单进行口岸查验,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对货证不符、没有批次号或批次号不符、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37. 结束语各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组织调配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加强木制家具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收集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结束语各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组织调配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加强木制家具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收集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

  38. 以上是1011号文件第十条的描述,该条款不是普通的兜底条款。在该文件制定过程当中,有太多的问题悬而未决,比如对进口的木制品家具产品如何实施监管,市场采购商品怎样有效监控等问题,都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近年来木制品、家具产品出口量不断增多,以06年为例,当年我国玩具出口总值是70多亿美圆,而同年我国的家具出口额是一百六十亿美圆。如此巨大的出口量,仅靠987、635等少量规定,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检验监控。因此对木制品家具产品的检验的规范工作急待加强,同时07年专项整治期间,国外对我国木制品、家具产品的质量投诉也屡有发生。而1011号文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完成的,可谓时间紧任务急,从而造成了该文件诸多的问题,但本着国家局提出的“能够解决多少,就先行解决多少”的原则,该文件还是制定出台了,1011号文件的不足直接反映出我国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的现状,既目前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没有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现有的国家规定还难以完全满足实际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说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的规范工作任重而道远。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一线检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并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总结、不断创的新、不断的提高,才能够真正作好这项方兴未艾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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