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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 焦興鎧 ** *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中心九十八年五月十   三日「新移民與性別化人權」課程書面   資料。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國立空  中大學兼任教授、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兼  任教授.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目次 (一)序言 (二)背景說明 (三)我國新移民所面臨之各項困境 (四)相關國際基準之研究 (五)我國現行法律所能提供之保障及限制 (六)進一步改革之需求 (七)結語 參考資料.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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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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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焦興鎧** *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中心九十八年五月十   三日「新移民與性別化人權」課程書面   資料。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國立空  中大學兼任教授、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兼  任教授

  2.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目次 (一)序言 (二)背景說明 (三)我國新移民所面臨之各項困境 (四)相關國際基準之研究 (五)我國現行法律所能提供之保障及限制 (六)進一步改革之需求 (七)結語 參考資料

  3. 我國新移民人權問題之探討 中文摘要 本專題演講之目的,是要對近年來新移民(包括大陸籍及外籍配偶)在我國所面臨之相關人權問題,包括政治人權、經濟人權、社會人權及文化人權等,做一整體之檢視,並根據相關之國際基準及內國法規,評析已獲致之成果及有待改進之處,應設法以三個階段為期,說明未來之改革方向。除序言及結語外,全演講之內容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國近年來大量移入新移民之原因,應根據移民署之相關資料,說明大陸籍及外籍配偶之實際數量,以及對我國所產生之各類衝擊。第二部分根據學者專家之研究報告,列舉此一群體成員在我國所面臨之各類有關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上之困境。第三部分以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歐洲聯盟及其他國際組織所制定之公約及相關資料,說明國際上為保障這類新移民所設定之各類國際基準。第四部分是說明我國現行法律所能提供之各種保障,並以前述之國際基準來評析其不足之處。第五部分則是以近期、中程及長期三個階段,來說明我國究應如何嚴肅面對此一新興議題,一則保障其基本人權,以符「人權立國」之理念,一則促使其早日融入我國社會,而成為具有生產力之國民。

  4. (二)背景說明 (1) 新移民大量形成之原因 (a)概念之釐清 (i)婚姻移民—大陸籍及外籍之區分 (ii)外籍勞工—藍領及白領之區分 (iii)大陸籍勞工—目前仍是全面禁止,但仍     有非法大陸籍勞工之問題 (iv)移民勞工—目前在藍領部分仍是全面禁止,但     對白領部分已有逐漸開發之趨勢 (v)投資移民—目前採取鼓勵之作法 (vi)移民海外—目前未採取任何限制措施

  5. (二)背景說明 (b)輸出國之因素 (i)經濟全球化促使人員移動加速 (ii)政治不安定 (iii)中國、東南亞、中亞及蒙古等亞洲低度開發國     家之女性,為擺脫貧困而嚮往居住於生活程度     較高之國家(日本、台灣、南韓等)。 (iv)這些國家鼓勵不具勞動生產力之婦女,以婚姻 移民方式移居海外。

  6. (二)背景說明 (c)我國大量引進新移民之原因 (i)政治因素 (ii)社會因素:適婚年齡之男女比例失衡;未婚人口分布地域不    均;女性高學歷化,參與經濟活動能力增加,以及價值觀之    改變,導致「晚婚化」及「非婚化」之問題益形嚴重。    反之,在社會經濟地位於劣勢之農村及都市低收入未婚男    性,以及中高年齡離婚或寡居男性,在國內找到合適配偶之 情形更是困難。    儒家傳統上「傳宗接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觀念    仍屬根深蒂固。 (iii)經濟因素:農村、漁村、山區及偏遠地區勞力缺乏。 (iv)人口老化之因素: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護老責任除有賴    家庭看護工外,引進大陸或外籍配偶可減輕這方面之負擔。 (v)非法因素:人口買賣及「假結婚真賣淫」。

  7. (二)背景說明 (2) 大陸籍及外籍新娘在我國之實際情形 (a)大陸籍新娘之實際情形(至98年三月止) *佔外籍新娘總人口數之冠 63.56%(265,088人) *男女之比例:男性佔4.3%(11,490人) 女性佔95.7%(253,598人)

  8. (b)外籍新娘(除大陸地區配偶)之實際情形(至98年三月止)(b)外籍新娘(除大陸地區配偶)之實際情形(至98年三月止) *人數列居前三名之國家: 1.越南佔19.49%(男:196人;女81,080人) 2.印尼佔6.28%(男:375人;女:25,820人) 3.泰國佔1.98%(男:2,483人;女5,778人) *移入台灣地區之比較(前四名): 1.臺北縣:10,704人 2.桃園縣:7,166人 3.臺北市:4,963人 4.臺中縣:3,428人 5.值得特別注意之地區: a.雲嘉地區:3,298人 b.花東地區:1,271人 c.澎湖縣:194人 d.金門縣:54人 e.連江縣:10人

  9. (二)背景說明 (3) 所產生之各項衝擊 (a)政治問題―意識形態之爭議 (b)經濟問題―貧困之惡性循環 (c)社會問題―多元化社會之正負效果 (d)文化問題―非華裔新移民之困境 (e)治安問題―目前及未來之隱憂 (f)種族問題―新移民影響了我們的人口品質了    嗎? (g)階級問題―新貧階級之產生 (h) 教育問題― 「新台灣之子」

  10. (三)新移民在我國所面臨之各項困境 (1) 政治人權(political rights)問題 (2) 居留權及取得公民之權利(residence rights and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問題 (3) 經濟人權(economic rights)問題 (a)僱用或工作權(employment rights) (b)參加工會權(trade union rights) (c)社會安全權(social security rights) (d)健康權(right to health) (e)住家權(right to housing) (f)家庭重聚權(right to family reunion) (g)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 (4) 文化人權(cultural rights)問題 (a)使用母語 (b)文化教學

  11. (四)規範新移民之國際基準 (1) 聯合國本身之努力 (a)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 (b)一九四九年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   淫公約 (c)一九五七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d)一九六六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一九六六年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f)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g)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 (h)一九九○年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   公約 (i)一九九五年關於消除對外籍女性勞工暴力行為決議   案

  12. (四)規範新移民之國際基準 (2) 國際勞工組織之努力 (a)早期萌芽階段(1919-1949) (i)凡爾賽和約及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之相關規定 (ii)一九一九年第二號失業公約〔Unemployment Convention,1919 (No. 2)〕 (iii)一九一九年第二號互惠待遇建議書〔Reciprocity of Treatment Recommendation, 1919 (No. 2)〕 (iv)一九二二年第十九號移民統計資料建議書〔Migration Statistics Recommendation, 1922 (No. 19)〕 (v)一九二五年第十九號平等待遇(意外補償)公約 〔Equality of Treatment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nvention, No. 19 (1925)〕   * (vi)一九三九年第六十六號為就業而移民公約〔Migration for Employment Convention, 1939 (No. 66)〕 (vii)一九四九年第九十七號為就業而移民(修正)公約 〔Migration for Employment Convention (revised), 1949 (No. 97)〕

  13. (2) 國際勞工組織之努力 (b)逐漸受重視階段(1950-1989) (i)一九五五年第一○○號移民勞工之保障(低度開發國家)    建議書〔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Recommendation, 1955 (No. 100)〕   *(ii)一九七五年第一四三號移民勞工(補充條款)公約 〔Migrant Worker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5 (No. 143)〕 (iii)一九八二年第一五七號維護社會安全公約〔Maintenance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Convention, 1982 (No. 157)〕 (c)近期之發展(1990年迄今)    核心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其中(i)結社之自由及有效承認    團體協商之權利;(ii)剷除所有形式之強迫性或強制性勞      動;及(iii)剷除就業與職業上歧視等三項基本勞動人權及六    項核心勞動公約,均與移民勞工之保護有關。

  14. (3) 歐洲聯盟之努力 (a)西歐國家早期引進傳統外籍勞工之情形及所衍生    之爭議 (b)歐洲共同體時期之發展 (c)歐洲聯盟正式建構後之情形 (d)歐盟東擴所引發之爭議 (4) 其他國際組織之努力 (a)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及北美勞動事務合作協定之相   關規定 (b)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相關努力 (c)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會之相關努力 (d)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之相關努力

  15. (五)我國所能提供之法律保障及限制 (1) 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能提供之保障—大法官會議解釋所扮   演之角色 (2) 兩岸關係條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 (3) 民、刑法之相關規定 (a)家庭暴力防治法 (b)性侵害防治法 (c)性騷擾防治法 (d)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4) 勞動法之相關規定 (a)勞動基準法 (b)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禁止種族、階級、籍貫、婚姻、容貌、五     官、出生地…歧視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c)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

  16. (五)我國所能提供之法律保障及限制 (5) 社會安全法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6) 國際公約 (a)一九六六年聯合國之政治、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 (b)一九六六年聯合國之民權及政治權利公約 (c)國際勞工組織之相關公約

  17. (六)進一步之改革需求 (1)短期(三年至五年)―從事大規模之調查及人口政策研究 (2)中期(五年至十年)―協助新移民適應我國社會環境,  除應訂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成立外籍配  偶照顧輔導基金(每年三億元),以補助各地方政府  設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在  地化及整合性服務。此外,透過服務站、專勤隊、家  服中心等,也應在各縣市的服務中心與地方政府合  作,建立起對新移民的照護網絡。 (3)長期(十年以上)― (a)嚴肅面對與中國大陸之移民關係 (b)建構一套完整而重視人權之移民法制 (c)注意晚婚及不婚女性之相關權益 (d)重視新移民子女之認同、就學及就業之相關規定 (七)結語

  18. 謝謝聆聽,並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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