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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2012 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主讲人: 王秀江 日 期: 2012 年 2 月. 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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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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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012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主讲人: 王秀江 日 期: 2012年2月

  2. 背 景 •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继2010年以来,国务院、人保部、市政府、市人保局分别就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行修改、调整并已发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相关配套政策,经过对新实施的14个文件进行梳理和汇总,现就工伤保险政策修订和调整后,直接涉及用人单位工作和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从六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3. 一、参保范围及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规范工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在欠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处以欠费数额1-3倍罚款。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在欠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处以欠费数额1-3倍罚款。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3000-30000元罚款。

  5. 二、缴费方式和费率 •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在每个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本市行业基准费率在0.5%-2%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费率为0.5%。

  6. 三、认定部门及工伤认定情形 • 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 2、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 3、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9. 四、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 • 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亡)后,经工伤认定,分别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伤残待遇、工亡等14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10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项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0.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所规定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职工住院享受工伤伙食补助费,本市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 到统筹以外就医治疗工伤,需经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出具证明,经区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可以享受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核定天数报销;伙食费为每人每天50元。 • 工伤职工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有康复价值,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工伤康复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 (二)、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成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 (三)、配置辅助器具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就医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诊断,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与市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机构配置相关辅助器具,辅助器具机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 目前本市配置辅助器具机构5家,配置项目111项。

  13. (四)、伤残待遇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21-27个月本人工资; • 2、享受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75%-90%本人工资; •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6-18个月本人工资; •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60%-70%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5-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上。

  15.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保准为3-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

  16. (五)、工亡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下待遇: •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以上工伤保险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7. 五、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 (一)、申请工伤认定: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18. (二)、工伤职工就医: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持本人《工伤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发生工伤时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相关费用由工伤基金报销。目前全市有78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二)、工伤职工就医: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持本人《工伤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发生工伤时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相关费用由工伤基金报销。目前全市有78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19. (三)、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可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定点工伤康复机构确认有康复价值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到本市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 工伤康复应及时介入,否则影响康复效果,目前本市有6家工伤康复机构。

  20. (四)、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其就医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配置意见,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机构配置相关辅助器具。

  21.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22. (六)、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23. (七)、解除劳动关系:5-10级工伤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4. (八)、社会化管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其1-4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转由工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未居住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

  25. 六、陈旧性工伤确认 • 按照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所属上述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按照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通知实施前已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持因工负伤的相关材料,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26. 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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