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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策 深度解析

8 月 1 日后全国营 改增我们怎么办?. 营改增新政策 深度解析. 得法网财税讲师 樊剑英. 樊剑英 ( QQ : 517646608 ). ■ 资历 资深财务管理咨询顾问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某上市房地产公司总会计师 专著 《 房地产开发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 》 多家房地产税务顾问、房地产纳税筹划专家 上海财经大学兼职讲师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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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策 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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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月1日后全国营改增我们怎么办? 营改增新政策深度解析 • 得法网财税讲师 樊剑英

  2. 樊剑英(QQ: 517646608 ) ■ 资历 资深财务管理咨询顾问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某上市房地产公司总会计师 专著《房地产开发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 多家房地产税务顾问、房地产纳税筹划专家 上海财经大学兼职讲师 ■ 经历 长期从事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财税工作,通晓房地产财税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财税咨询、纳税筹划、培训答疑、稽查审计经验。先后在《中国税务报》、《海峡财经导报》、《中国房地产》、《上海.现代服务业》等专业期刊发表大量财税论文、编著《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等。近年来开始从事财税培训,先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上海、北京、哈尔滨、安徽、唐山、秦皇岛、石家庄、武汉、贵阳、南京等地授课。 ■ 风格 严谨务实,耐心细致,实战经验丰富,讲解深入浅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视角独特,注重思路和方式方法的培养,能够对最新的政策进行解读并进行传授;讲解生动,与学员积极互动,有很强的控场和应变能力,能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并能从实践角度进行针对性的答疑和辅导,普遍受到听课人员的好评。

  3. 主题:营改增谁该关心?该关心什么?

  4.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可抵扣 可抵扣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销售期 推广期 生产期 1、原理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服务业 (增值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5. 【案例1】假定B公司为参与本次税改的服务性企业,B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和客户C公司也为本次税改的企业,ABC三个公司构成了该行业的上中下游,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案例1】假定B公司为参与本次税改的服务性企业,B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和客户C公司也为本次税改的企业,ABC三个公司构成了该行业的上中下游,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6. 原先缴纳营业税时: 该行业ABC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元 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ABC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1+6%)×6%=10000/(1+6%)×6%=566元 前后税金减少1150-566=584元 营业税税基23000元 增值税税基10000/(1+6%)=9433元

  7. 从这个对比计算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增值税是如何通过“抵扣”来消除营业税情况下购买成本重复征税的问题,充分体现其“增值部分才交税”的原理,尽管增值税的税率比营业税略高,但是通过抵扣可以降低税基,从数学上来讲也就是当税率的提高小于税基的减少时,企业需缴纳的税额便会降低(税额=税基×税率)。从这个对比计算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增值税是如何通过“抵扣”来消除营业税情况下购买成本重复征税的问题,充分体现其“增值部分才交税”的原理,尽管增值税的税率比营业税略高,但是通过抵扣可以降低税基,从数学上来讲也就是当税率的提高小于税基的减少时,企业需缴纳的税额便会降低(税额=税基×税率)。 税基的减少一部分是价税分离的因素,而更重要一方面因素便是抵扣的多与少。

  8. 根据国务院安排,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根据国务院安排,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9. 8月1日起“营改增”扩大试点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

  10. 扩大地区试点 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11. 扩大行业试点 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通过实行“营改增”,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营改增政策推到重来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13. 营改增政策推到重来 《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14. 2、税目变化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制造、销售等) 生产性 服务业 服务业 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 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的大服务业中剥离, 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

  15. 2、税目变化

  16. 哪些行业没有营改增?

  17. “原来计划建筑业和铁路运输、邮电通信行业一起推行,由于住建部和财税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建筑业营改增应该会被推迟。”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财税部门的意见是由住建部门再组织一次调研。住建部和其下属协会的意见是,把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最后一个行业推广。“原来计划建筑业和铁路运输、邮电通信行业一起推行,由于住建部和财税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建筑业营改增应该会被推迟。”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财税部门的意见是由住建部门再组织一次调研。住建部和其下属协会的意见是,把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最后一个行业推广。

  18. 3.征收率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制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总体降低。

  19. 4.税率

  20.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与试点一般纳税人

  21. 我们该关心什么? 如何理解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够格标准? 营改增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 营改增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 营改增后装卸费用处理有何变化?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如何算?

  22. 我们该关心什么? 营改增后仓储服务如何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运输差额纳税如何分类理解? 鉴证咨询可抵扣进项税吗? 营改增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3. 二、如何理解一般纳税人的500万元够格标准?

  24. 2011年 第65号公告

  25.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2011年年审合格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6.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六、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7. 1、应税服务销售额确定 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累计销售额 免税、减税销售额 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

  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8-20 一、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为: (一)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二)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三、自2013年1月起,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29. 【案例2】 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注册地:西安)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3年7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30. 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3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3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 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 承上例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元

  31. 2、一般纳税人认定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011年 第65号公告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2. 2、一般纳税人认定 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2)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3. 2、一般纳税人认定 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同时具备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4. 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5. 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其他个人 •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6. (三)是否认定应综合谋划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分水岭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

  37. 三、营改增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三、营改增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

  38. (一)营改增进项税额的确定

  39.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 (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40.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按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抵扣(税率11%)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按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抵扣(税率11%) 2)试点地区小规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营业税)

  41. 3)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且在2013年8月1日前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的 在2013年8月1日(含)后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42. 2012年1月1日起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2011年74号公告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77号公告

  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46.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7. 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48. “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代开发票 营改增后怎么办?

  49.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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