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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公共建設民間參與可行性預評估案 」 初步評估暨簡易 OT 案件討論會議

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 臺北縣公共建設民間參與可行性預評估案 」 初步評估暨簡易 OT 案件討論會議. 2005.07.23. 簡報大綱. 初步評估案件 臺北縣猴硐煤礦博物園區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案 簡易 OT 案件 台北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中心委託經營管理案 臺北縣新莊體育場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案. 01. 臺北縣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案. 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建設局 參與類別:文教設施 預定參與方式: BOT/ROT.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北 37 鄉道. 平溪線鐵道. 北迴線鐵道. 01. 基本資料說明 (1/4). 基地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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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臺北縣公共建設民間參與可行性預評估案」 初步評估暨簡易OT案件討論會議 2005.07.23

  2. 簡報大綱 • 初步評估案件 • 臺北縣猴硐煤礦博物園區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案 • 簡易OT案件 • 台北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中心委託經營管理案 • 臺北縣新莊體育場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案

  3. 01.臺北縣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案 • 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建設局 • 參與類別:文教設施 • 預定參與方式:BOT/ROT

  4.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北37鄉道 平溪線鐵道 北迴線鐵道 01 基本資料說明(1/4) • 基地現況 • 鐵路運輸系統 • 公路運輸系統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位於大東北角旅遊帶之瑞芳風景特定區內。北銜九份、金瓜石,南接十分風景特定區。

  5.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瑞三本坑 復興坑 侯硐坑 01 基本資料說明(2/4) • 計畫目標 • 依據觀光休閒市場需求,儲備並調節土地供給,促進政府與民間業者之合作開發,帶動區域觀光產業發展 • 引入深度旅遊及主題魅力設施,提升區域觀光休閒服務水準

  6.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基本資料說明(3/4) • 環境資源 • 礦業遺產資源 • 猴硐煤礦曾為全台最大、品質最佳之煤礦場,以瑞三公司為經營主體,民國80年礦業停採後,產業與人口凋零,礦業設施逐漸閒置 • 鐵道文化資源 • 猴硐站位於平溪支線起點,北迴線中間站,為鐵路交通之樞紐 • 觀光遊憩資源 •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可串連平溪、金九及東北角地區北臺灣三大熱門景點,為觀光遊憩重要樞紐

  7.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基本資料說明(4/4) • 設施現況 • 猴硐地區隨著煤礦產業沒落,人口外移嚴重 • 瑞三選煤廠及運煤橋期盼登錄為歷史建物 • 侯硐國小校舍土石淹覆,空間至今仍呈現閒置狀況 • 首期整地工程現已完成設計並發包施工中(發包工程費為36,296,000)

  8.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民間參與方案規劃 • 本計畫爰引促參法之相關內容 • 主辦機關:臺北縣政府 • 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建設局 • 公共建設類別:文教設施(促參法第3條) • 民間參與方式:BOT/ROT之混合開發(促參法第8條) 透過與主辦機關之初步討論,由於本案之腹地廣大,建議將採促參法第46條,亦即民間自提方式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潛在投資人投資經營。

  9.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案例分析(1/5) •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於民國94年8月26日由臺鐵、瑞三公司及縣府三方共同簽署合作發展意願書,其概念即源自於黃金博物園區 • 黃金博物園區二期興建營運案基本資料 • 法令依據:促參法第42條 • 主辦機關:台北縣政府 • 執行機關:台北縣政府文化局 • 公共建設類別:文教設施 • 民間參與方式:BOT/ROT • 總投資金額:新台幣6.1億元 • 特許期間:28年(興建期2年,營運期26年)

  10.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案例分析(2/5) 註:土地與建物規模分別以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主

  11. 基本契約關係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案例分析(3/5) 地上權設定 暨建物買賣契約 台糖公司 三方合作契約 興建營運契約 民間機構 台北縣政府 台電公司 授權辦理 文化局

  12.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案例分析(4/5) • 三方合作模式 • 縣府角色 • 受託辦理招商作業及後續營運監督 • 代收權利金,再依協議原則辦理分配 • 台糖角色 • 提供土地供民間機構開發(配合設定地上權) • 出售建物供民間機構整建改良 • 台電角色 • 負擔相關前期規劃作業費用 • 負擔部分建物設施及景觀改良經費

  13.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權利金 扣除營運成本 權利金分配 定額權利金經營權利金 縣府園區營運成本台電太子賓館 縣府72.11%台電27.89% 01 案例分析(5/5) • 權利金繳付方式 • 定額權利金(新台幣300萬元):自簽訂興建營運之日起算 • 經營權利金(最低以年營業額6%計收):自營運日起算 • 扣除營運成本,再進行分配

  14.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招商標的初步規劃(1/3) • 委外經營年期 • 20年期(興建期間2年,折舊期間18年)

  15.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招商標的初步規劃(2/3)

  16.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招商標的初步規劃(3/3) • 許可營業項目 • 主題展示館 • 特色賣店 • 具深度旅遊與環保概念的體驗型優質旅宿 • 可深度體驗地方生活與風貌的解說導覽服務 • 延續礦業文化精神的體驗教學活動 • 特定節慶活動與衍生性的臨時商展策劃

  17.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市場可行性預評估(1/2) • 供需分析 •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所在之光復里、侯硐里、芎橋里及碩仁里之總人口數共1,487人,約佔瑞芳鎮總人口之3.34%,年齡分佈以高齡人口較多,且隔代教養情況普遍 • 猴硐地區之活動特性為少數登山健行之山友 •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透過相關資源之投入,重現煤礦生活,由文化帶動觀光產業,未來到訪之旅客量的預估應具備向上調整空間

  18.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市場可行性預評估(2/2) • 潛在投資廠商調查 • 本案腹地大且為三方合作開發案,受訪者建議,未來與民間機構簽訂之合約關係應以簡單化為原則 • 建議首先宜由縣府進行前期資源之投入,以帶動後期地區之發展 • 本案土地取得時程尚未明確且投資金額大,所需承擔風險相對提高,受訪者多表示保留之態度

  19.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財務數據之基本建議(1/3) • 收入來源分析 • 本案依據初步規劃方案,其營收內容包含「門票收入」、「自行車出租」、「餐飲」、「飯店住宿」、「特色賣店」、「台車(含煤礦體驗」、「停車費」、「露營區場地費」等 • 支出結構分析 • 本案之支出內容包含「設施之新建與整建費用」、「人事薪資」、「業務管理」、「水電支出」等

  20.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財務數據之基本建議(2/3)

  21. 計畫可行性評估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財務數據之基本建議(3/3)

  22.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法律可行性檢討 • 本案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文教設施」 • 本案辦理方式為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BOT」及第8條第1項第4款之「ROT」 • 本案因屬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故享有相關稅賦減免之優惠 • 本案因涉及臺灣鐵路局之土地,應審視「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公用不動產出租及利用作業要點」,建議本案採「直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並應注意出租土地之相關規定

  23.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後續委外注意事項(1/2) • 土地方面 • 由台鐵提供土地、瑞三公司提供建物及土地、臺北縣政府發起並爭取經費投入建設資源,代表「公營事業」、「民間企業」、「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未來於辦理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前,應優先處理三方權利分配問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程序 • 環境方面 • 侯硐國小舊址東側為大粗坑之潛在地質災害地區,曾有土石流災害發生,未來之營運規劃宜朝現地整修及低承載量使用為主

  24.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後續委外注意事項(2/2) • 交通方面 • 由於基地僅以北37鄉道為唯一的公路動線,道路交通承載量有限,未來宜串聯目前僅存的三條台鐵支線中,最具礦場風味與觀光價值的平溪線鐵道,塑造不同的遊憩體驗 • 其他方面 • 煤礦坑道之體驗為未來營運之重點,其規劃宜妥善考量通風設備及坑道內之參觀動線,以維護遊客之安全

  25. 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01 綜合評估 • 綜合市場、財務、法律等角度分析結果,初步認為猴硐煤礦博物園區委託民間興建營運具可行性

  26. 簡易OT案件簡報大綱 • 計畫緣起 • 現況概述 • 計畫執行內容 • 可行性評估 • 先期計畫 本報告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書作業手冊 -委託民間營運案件(簡要版)辦理

  27. 02.台北縣政府行政大樓 會議中心委託經營管理案 • 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秘書室 • 參與類別:文教設施 • 預定參與方式:OT

  28. 會議中心 02 計畫緣起 • 依據「台北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評估暨預算籌編審查機制」推動民間參與 • 設施服務品質提昇目標 • 結合政府民間力量,規劃舉辦合適專業性研習座談會、商品展示、展覽活動、教育訓練,提昇設施使用率 • 引入民間設施維護與場務安排專業,提昇服務品質 • 委由民間經營預期效益 • 提升設施使用率與服務品質,增加場地租金與活動舉辦門票收入等收益,創造公庫之挹注 • 減少政府財政(包括:人事、業務、管理、設備設置費用與維護成本等)支出

  29. 階梯簡報室 (90人;3F[307], 5F[511]) 貴賓室(7人; 4F[411]) 多功能集會堂(1422人;3~7F) 大禮堂(800~1000人; 6~7F[603]) 小型會議室(23人;5F[509]) 大型會議室 (332人; 5F[507]) 中型會議室(33人; 4F[401,403], 5F[501,503]) 會議中心 7F 6F 5F 4F 3F 02 基地現況 (1/2)

  30. 會議中心 02 基地現況 (2/2) • 其他 • 縣民廣場(3000人;1F) • 一樓東側活動區 • 一樓西側休憩區 • 地下一樓商品展售中心 • 方案規劃 • 方案甲:全部標的設施一併進行委外 • 方案乙:多功能集會堂及縣民廣場委外

  31. 可行性評估內容 公共建設目的 市場可行性分析 法律可行性分析 財務可行性分析 環境影響分析 可行性評估綜合建議 先期計劃 營運規劃 財務規劃 政府承諾、協助、配合事項及時程 經營附屬事業範圍 後續作業辦理事項及期程 會議中心 02 計劃執行內容

  32.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公共建設目的(1/3) • 設施服務品質提昇目標 • 結合政府民間力量,提昇設施使用率 • 引入民間設施維護與場務安排專業,提升服務品質 • 委由民間經營預期效益 • 提升設施使用率與服務品質,創造公庫之挹注 • 提高設備妥善率及延長使用年限,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33.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公共建設目的(2/3) • 委由民間經營是否影響原使用目的 • 原目的為滿足縣府單位、其他公務及民間單位使用需求 • 民間參與可能降低縣府單位使用之機會及減少公益團體借用優惠 • 因應對策 • 協商規劃部份時段或場次供縣府單位免費公務使用 • 其他時段或場次超出部份縣府仍應享有優先使用權及費率優惠

  34.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公共建設目的(3/3) • 其他公共建設目的分析及建議 • 規劃研擬人員出入動線、設置安全管制設施以為會議中心與縣府其他單位之區隔 • 協調檢討指標系統與保全系統,避免可能造成動線之混亂與建築內治安死角。

  35. 會議中心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臺北縣文化局藝文中心 台北縣政府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文中心 台北縣工商展覽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市場可行性分析(1/4) 藝文表演與會議場所區位圖縣府行政大樓會議中心週遭 6.0 km 4.5 km 1.4 km 1.1km

  36.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市場可行性分析(2/4) • 週邊場地租用費率分析 • 規模較小與本案有區隔;採用目前費率頗具市場競爭力

  37. 區位分析 位於板橋市中心地帶,對於欲舉辦文化藝術、社會教育及活動展演空間而言,本場地區為佔盡優勢 交通運輸設施分析 交通便利性高,在此舉辦相關活動極具吸引力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市場可行性分析(3/4)

  38.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市場可行性分析(4/4) • 供需分析 • 各場地使用率評估依據縣府秘書處提供之『自行經營管理收入與成本相關資料』(府外使用率) • 會議中心以滿足縣府單位、其他公務及民間單位使用需求為主,故有一定基本需求,且依目前府外使用率足以吸引廠商參與經營 • 潛在投資廠商調查 • 標的範圍大且複雜,預估權利金不低,一般廠商難以經營 • 地下一樓商品展售中心、東側活動區與西側休憩區興趣較低,因屬開放空間控管不易,且與週邊走道無明顯分界,易造成辦公或洽公人員動線與參加活動人潮交錯混亂 • 目前有二至三家廠商有投資意願,部份廠商僅對多功能集會堂搭配縣府廣場有興趣

  39.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法律可行性分析 • 法令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二、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其設施。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四、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 期中會議工程會林組長建議採文教設施可由縣府逕行認定 • 本案是否能依據「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文教設施)、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屬適用促參法OT方式經營之公共建設,容有疑義 • 解決建議:主辦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本設施之適用法條,以杜疑義

  40.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財務可行性分析 單位:萬元/年

  41.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分析 • 委由民間參與後對交通影響範圍 • 會議中心使用率提升,將對縣府行政大樓週遭衍生交通衝擊與停車問題 • 會議中心預計以縣民廣場之地下停車場供與會人員使用,將間接影響洽公人員之使用停車場 • 減輕對策 • 行政大樓地下一、二樓原設有之來賓臨時汽車位及公務汽車位,應可經詳細評估後局部開放供會議中心與會人員使用,亦或考量局部或全部併入委外經營範圍,前提為不影響原公務使用

  42. 會議中心 02 可行性評估-綜合建議 • 綜合公共建設目的、市場、法律、財務、環境等分析結果,初步認為會議中心委託民間經營具可行性 • 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本設施之適用法條 • 收費須合理,例如依照現有縣府收費標準,且有費率審議機制及彈性淡季調價措施、安全營運資金機制 • 保留部分優先公務使用 • 部分設施(例如會議室)若非業者營運專業,則可經縣府核准後委外營運(不改變原使用目的)

  43. 會議中心 02 先期計劃-營運規劃 • 營運許可年期:兩年 (方案甲/乙*) • 營運績優廠商續約期限:兩年

  44. 會議中心 02 先期計劃-財務規劃 單位:萬元/年

  45. 會議中心 02 先期計劃-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 協助事項 • 規劃研擬人員出入動線、設置安全管制設施以為會議中心與縣府其他單位之區隔 • 協調檢討指標系統與保全系統,否則可能造成動線之混亂與建築內治安死角 • 配合事項 • 行政大樓地下一、二樓原設有之來賓臨時汽車位及公務汽車位,應配合詳細評估局部開放,亦或考量局部或全部併入委外經營範圍 先期計劃-經營附屬事業範圍 • 暫不開放

  46. 會議中心 02 投資效益總表(1/2) (方案甲) 單位:萬元

  47. 會議中心 02 投資效益總表(2/2) (方案乙)單位:萬元

  48. 會議中心 02 先期計劃-後續作業辦理事項及期程

  49. 03.臺北縣新莊體育場 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案 • 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 參與類別:運動設施 • 預定參與方式:OT

  50. 新莊體育場 03 基本資料說明 • 位中華路一段75號,於主要道路旁,如新泰路、中華路與復興路,周邊為住商混合之狀態。 • 新莊體育場包括體育館、棒球場、田徑場與陽光草坪等,面積共21.7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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