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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问题

就业歧视问题. A. 十大城市调查显示:逾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严重. 近期,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发放了 3500 份调查问卷,实际收回 3454 份,结果显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占 85.5% ,认为相当严重的占 50.8% 。. 一,哪些因素导致歧视. 调查显示,有 21.8% 的残疾被访者表示自己曾因残疾而遭用人单位拒绝, 18.7% 的人因低学历遭歧视,因为外地户籍而受歧视的达 18.5% 。. 30.8% 的人认为主要集中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其他依次为岗位或工作安排、升迁和职称评定以及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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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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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就业歧视问题 A

  2. 十大城市调查显示:逾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严重十大城市调查显示:逾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严重 • 近期,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发放了3500份调查问卷,实际收回3454份,结果显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占85.5%,认为相当严重的占50.8%。

  3. 一,哪些因素导致歧视 • 调查显示,有21.8%的残疾被访者表示自己曾因残疾而遭用人单位拒绝,18.7%的人因低学历遭歧视,因为外地户籍而受歧视的达18.5%。

  4. 30.8%的人认为主要集中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其他依次为岗位或工作安排、升迁和职称评定以及应聘。 二,歧视的具体表现

  5. 调查发现,公众最容易产生的是健康歧视。当问到:“如果你是雇佣者,可能不会招收哪些人员”时,63%的人回答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人回答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52.5%的人回答不会招收性病患者。调查发现,公众最容易产生的是健康歧视。当问到:“如果你是雇佣者,可能不会招收哪些人员”时,63%的人回答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人回答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52.5%的人回答不会招收性病患者。 三,容易受歧视的群体

  6. 四,公务员招录中存在歧视 • 调查显示,一些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存在严重歧视,招聘公务员中设置的最不合理的条件,首位是性别,第二是户籍,第三是身高,第四是长相。

  7. 五,调查者结论 • 对于调查结果,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而且有的是赤裸裸的歧视;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在企业和私人雇佣单位严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极为迫切且相当艰巨的任务。

  8. 1,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2005年3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 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附:一些有关歧视的典型案例

  9. 2,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 2003年6月,青年张先著在安徽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该省公务员考试熢诔杉名列第一的情况下,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取消了录取资格。2003年11月,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0. 3,性别歧视 • A,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所体现的性别歧视问题 • B,公务员招录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11. 4,身高歧视案 • 原告蒋韬,男,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 • 2001年12月23日,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蒋韬以以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其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本案。

  12. B • 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生命权保障问题

  13. 一,湖南省通过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 如何处理新时期出现的名人超生等一些计划生育问题?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过多番审议修订,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14. 一,法规规定重婚生育六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 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5. 二,超生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 法规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另增加,“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16. 三,可通过亲子鉴定调查超生行为 • 法规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17. 四,冒名参加孕检最高可罚一万元 • 法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五,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打胎须有证明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要出示有关证明,不利于违法怀孕者终止妊娠。因此修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改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 • 另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9. 六,取消生育间隔 • 原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等。此次修改,删去第十九条,取消生育间隔,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0. 七,做人类辅助生殖需有不孕(育)症诊断书 •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孕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21. 八,男方落户女方享有的待遇未作规定 • 关于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农村独生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到女媚所在的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此条,没有增加,考虑到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结婚落户,《婚姻法》有规定。夫妻随女儿到女婿所在村落户,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在基层难以执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没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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