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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災區重建與 自治發展之現況與展望

原住民族災區重建與 自治發展之現況與展望. 報告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前言:從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談起. ◎第 1 條 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 … 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重建地區」及「災區」 ◎何謂「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 ◎原住民族災區重建的困境:陌生的國土 ◎原住民族自治的必要性. 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立法原則. 一、對現況影響最小化. 二、原住民族權益維護最大化. 三、分階段實施自治願景. 草案內容簡介. 一、自治區之定位. 二、設置程序. (一)籌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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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災區重建與 自治發展之現況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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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住民族災區重建與自治發展之現況與展望 報告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前言:從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談起 ◎第1條 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重建地區」及「災區」 ◎何謂「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 ◎原住民族災區重建的困境:陌生的國土 ◎原住民族自治的必要性

  3. 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立法原則 一、對現況影響最小化

  4. 二、原住民族權益維護最大化

  5. 三、分階段實施自治願景

  6. 草案內容簡介

  7. 一、自治區之定位

  8. 二、設置程序 • (一)籌備階段: • 原住民族各族自行或聯合鄰近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之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 (§9) • 自治籌備團體依草案第12條規定擬訂自治計畫書經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 (§13~16)

  9. (二)整備階段: • 自治計畫書經行政院核定公告後,主管機關設立自治區籌備處。(§16) • 自治區籌備處辦理完成下列事項:(§17) • 自治區機關設置準備、所在地選定及首年預算籌編。 • 業務移轉、機關改隸、人員移撥之協商及準備作業。 • 自治區籌備處完成前開籌備工作後,應擬訂自治籌備報告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18)

  10. (三)成立階段: • 自治區籌備處完成自治籌備報告,經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自治區設置日期並依法辦理自治區主席、議員選舉。 (§18I、II) • 自治區主席、議員選舉應於公告設置日前10日完成,並於公告設置日期宣誓就職。

  11. 三、自治區民之權利及義務 • (一)自治區民:原住民設籍在自治區域內者,為自治區民。 (§20) • (二)權利: (§21) 1、參政權: • (1)對於自治區主席、議員之選舉、罷免  之權。 • (2)對於民族自治事項之公民投票之權。 • 2、接受民族教育之權。

  12. 3、自然資源使用權: • 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經自治區政府核准後得依各相關法律規定,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內之野生植物、林產物與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 (§21) • (二)義務: (§22) 1、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2、其他法律及自治法所課之義務。

  13. 四、 自治權限 • (一)自治區之民族自治事項如下(§23) • 1、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2、財政事項。3、社會服務事項。4、民族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5、自然保育事項。6、自然資源管理事項。7、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8、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14. (二)委辦及委託事項: (§26) 自治區向各級政府協商同意後,各級政府得就部分權限委辦或委託予自治區政府辦理。 • (三)跨區域治理事項: (§28) • 自治區得以與其他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

  15. 五、自治組織 (一)立法機關:自治區議會 1、比照有關縣(市)議會之規定 2、尊重民族傳統文化特色(§37) • 設置民族傳統領袖制度推選產生之議員,但不得超過總額四分之一。 3、保障少數民族(§37) • 自治區為兩民族以上聯合發起者,或自治區域內其他民族之原住民人口達一定比例者,得有以特定民族之自治區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16. (二)行政機關:自治區政府 • 原則比照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政府之規定。 • 置主席一人,以自治區民為限,由自治區民依法選舉之。(§57)

  17. 六、自治財政(一)基本收入

  18. 六、 自治區之財政(二)特別收入

  19. 六、 自治區之財政(三)舉債

  20. 七、自治區與中央及地方之關係 (一)中央對於自治區有自治監督權限:合法性及妥當性監督、代行處理及人事監督。 (二)權限爭議: • 1、自治區間權限爭議:由本會會同有關部會解決 • 2、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 3、中央與自治區間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21. 肆、預期效益 一、本法之制定,咸認係一最具有實質內容及可操作性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法案,倘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可謂我國憲政史上民族政策最大的成就與突破。 二、凝聚民族文化空間認同,重建民族傳統領域,解決因地方行政區域劃分而切割原住民族內部族群認同之問題。

  22. 三、解決人口居於少數之原住民族,長年因居於弱勢而使參政權不彰,甚至遭到政府機關忽視之問題。三、解決人口居於少數之原住民族,長年因居於弱勢而使參政權不彰,甚至遭到政府機關忽視之問題。 • 四、自治區民使用自然資源,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將使自治區民權利保障,更加完備;強化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維護,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永續傳承發展,並對於自然資源保育及管理,做出正面貢獻。

  23. 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懸未規範如何行使同意權及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之難題。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懸未規範如何行使同意權及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之難題。 六、本法草案設計採自治區域與地方行政區域合一,減少對現行法令、行政體系制度及非原住民國人權益之衝擊。

  24. 七、自治區設置程序各階段審慎評估核定,可確保落實 總統「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政見,更展現政府協助原住民族建立主體機制、維護原住民族權利之誠意。

  25. 報告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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