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likes | 309 Views
我國空運管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空運組組長 凌鳳儀. 目 錄. 壹、空運現況 貳、民航事業之監督管理 參、民航發展規劃 肆、民航業務之挑戰與因應. 壹、空運現況. 一、我國空運市場概況. 九十一年十二月國籍航空公司:民用航空運輸業 6 家,普通航空運輸業 5 家。 九十一年底來華營運之外國籍航空公司: 24 家。 九十一年底適航國籍航空器: 187 架。平均機齡 6.9 年。 國際航線網路:客運 78 條,貨運 119 條。 國內定期航線:本島 10 條,離島 16 條。
E N D
我國空運管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空運組組長 凌鳳儀
目 錄 壹、空運現況 貳、民航事業之監督管理 參、民航發展規劃 肆、民航業務之挑戰與因應
一、我國空運市場概況 • 九十一年十二月國籍航空公司:民用航空運輸業6家,普通航空運輸業5家。 • 九十一年底來華營運之外國籍航空公司:24家。 • 九十一年底適航國籍航空器:187架。平均機齡6.9年。 • 國際航線網路:客運78條,貨運119條。 • 國內定期航線:本島10條,離島16條。 • 九十一年國際航線之客、貨運量:客運(不含轉機旅客)2,006萬人次,含轉機旅客,則為2,230萬人次;貨運(不含轉口貨物)113.8萬餘公噸,含轉口則為147.0萬噸。。 • 九十一年進出國內機場之客、貨運量:客運2,189萬人次,貨運4.4萬餘公噸。 • 九十一年國際機場起降架次總計為156,023架次。 • 九十一年底國籍航空公司國際航線營運航點:58個城市點。
二、九十一年各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規模 • 備註:市場佔有率係依業者總載客人數計算 • 資料來源:民航局空運組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營收概況 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民航局會計室
五、國內客運 資料來源:航空站 附註:國際航線旅客包含過境旅客
貳、民航事業之監督管理 • 民用航空事業之種類: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 • 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而取得報酬之業務 • 又分為:固定翼航空器運輸業務、直昇機運輸業務、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包機 (二)普通航空業 • 以航空器從事空中遊覽、勘查、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及其他經專案核准除航空客、貨、郵件運輸以外之營業性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三)航空貨運承攬業 • 以自已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航空站地勤業 • 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及餐點裝卸、機艙清潔及與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五)空廚業 • 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運送、裝卸之事業 (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提供場所及設備,經營航空貨物集散而受報酬之事業 • 以上六種民航業業務,均係國家特許事業。所謂特許事業者,其經營權原保留於國家,在特定情形下,國家將其經營權之全部或一部,授予私人經營之事業。
航空運輸業營業行為之監督 • 經常之監督(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1、有關營運者。 2、有關財務者。 3、有關航務者。 4、有關機務者。 5、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 特殊事故之監督(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1、增減資本。 2、發行公司價。 3、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運及代理等契約。 4、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外籍航空器之監督 • 外籍航空器在他國領域內從事經營者,可分不定期航空業務與定期航空業務。 • 外籍航空器飛越或降落我國領域,或載運客貨郵件,須得交通部之許可。 • 外籍航空航空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或委託總代理者,亦須先取得民用航空局之許可。 • 外籍民用航空業如定期飛航我國者必須先報經交通部許可,並取得航線證書,始得在台營業。 • 國內經營權之保留 • 領空國國境內兩地間之民航業務,應由領空國人民獨享,乃為國際法不可移易之原則。 • 我國法律不但禁止外籍航空器經營我國境內兩地間之運輸業務(第八航權,即國內經營權),運輸以外之航空業務,亦在禁止之列。
國籍航空公司申請經營定期航線業務 • 欲在一定航線上經營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須請領航線證書。 • 應先在申請核准之航線上試航,由民用航空局派員檢驗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認為合格,發給航線證書後,始得開始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須試航者得免試航,發給航線證書,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 •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 外籍航空公司申請來台經營定期航線 • 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對於外國民用航空器,第五條規定:「締約各國同意,凡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之其他締約國一切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約之條件下,有權飛入其領土,或不停留而通過其領土,及為非貿易目的而停留,不必事先獲准,但飛越國有權令其降落。為飛行之安全起見,締約各國保留權利,對於航空器之意圖飛入不能進入,或缺乏適當航空便利之區域者,令其遵循規定之路線飛行,或獲其特准後而始飛行。」如經許可降落者,其降落必須在指定之航空站。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欲來台申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須有條約或協定之依據,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線證書後,才得開始經營。 •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如違反民航法或有關法規之規定,或航線證書所列之條件,或違反條約或協定之規定,民航局得暫停或撤銷其所發給之航線證書。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線證書之申請程序,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委託授權書、航線略圖,申請民航局核准並發給航線證書後,始得營業。 」
包機業務之管理 • 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定義「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次為收費基準,而運輸客、貨、郵件之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 包機營業係民用航空運輸業人經營項目之一,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人自不得經營包機業務。旅行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均不得以自己之計算,自辦包機營利。 • 申請辦理包機業務者,因國際、國內、客運、貨運,而有不同。 • 運價之監督管理 • 民用航空運輸業係政府特許事業,政府於特許後,必須多方加以監督,俾能完成該事業應有之使命,而監督事項中,尤以運價之管制為首要。 • 國際航線費率管制: • 國際航線運價由IATA按各不同區域訂定上限,由會員公司據以向各國政府報准實施。 • 國內航線費率管制 • 任何一次或一條航線費率之調整,無論提高或減低,均需報交通部核准。
國際航線 接駁航線 民航發展 航線規劃 定 期 西 部 固定翼機 本 島 東西連線 加班機 東 部 國內航線 當地居民 離 島 觀光旅遊 業務種類 機 種 機場興建 定期包機(regular charter) 直昇機 包機 觀光旅遊 私人商務專機(Business Aviation) 偏遠地區 (普通航空業) 不定期 日常運補/農工企業/災難救援/緊急醫療 參、民航發展規劃 民航之發展尚賴國內與國際線網路之規劃整合,以及國際及國內、固定翼及直昇機機場之規劃興建。目前民航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情形如下列圖示 : 固定翼及直昇機航線規劃架構圖
固定翼機 民航發展 航線規劃 都會間(機場間):短程快捷運輸—民航局航空站(目前尚無此航線) 離島:居民交通—民航局(目前尚無此航線) 工業區 專業區:工商需要 科學園區 直昇機 工商港區 交通部觀光局 風景區:觀光旅遊 (目前尚無此航線) 台灣省旅遊局 各大醫院:緊急醫療—衛生署(目前尚無此航線) 內政部消防署 山地災區:災難救援 國軍搜救中心(目前尚無此航線) 機場興建 航空站直昇機坪:民航局興建管理 直昇機飛行場:縣市政府及民間業者興建管理(溪頭米堤飯店) 國內固定翼及直昇機機場之規劃興建架構圖
旅客運輸 (含轉機不通關)關) 國際機場 北部:桃園中正國際航空站 中部:評估清泉崗、設置區域線國際機場 國際航線 高雄小港國際航空站 民 用 航 空 發 展 規 劃 南部: 貨物運輸 (含轉機不通關) 南部第二國際機場 東部:花蓮航空站設置國際航線CIQ設施 離島:馬公航空站設置國際航線CIQ設施 (接駁航線) 馬祖北竿輔助站 臺北松山航空站站 馬祖南竿輔助站 新竹簡易航空站(裁撤) 高雄小港航空站 屏南/屏北輔助站 台中水湳航空站(93.2遷建) 國內機場 旅客運輸 台南航空站 國內航線 嘉義航空站 貨物運輸 恒春航空站 花蓮航空站 綠島輔助站 台東航空站 蘭嶼輔助站 (註: 表未來計畫興建場站設施) 七美輔助站 馬公航空站 望安輔助站 金門航空站 民用航空發展規劃架構圖
肆、民航業務之挑戰與因應 一、民航業務之挑戰 (一)八十七年七月立榮合併大華、台航,三家合併為單一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八日華信與國華合併。國內航空運輸自八十六、八十七年來受亞洲金融風暴、九二一震災、全球經濟不景氣、國內經濟持續低迷、各項公路建設陸續完工通車及政府開放國道路線客運業者加入陸路運輸營運,其服務水準改善,旅客有更多運具選擇,再加上飛安事件、航空票價的調整等相關因素影響,國內航空運輸市場每年呈5%之負成長,國內航線數由八十七年的41條,減為八十八年的32條,八十九年的28條,九十年的26條,各航皆面臨經營虧損。 (二)依據交通部統計處九十年五月之調查統計,航空客運量占整體城際運輸客運量之比重已由民國八十六年之3.4%逐年下降至八十九年的2.5%。復以美國九一一事件及SARS疫情對航空旅遊及觀光產業亦產生極大之衝擊,未來再加上二高、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及高快速公路之網之建構完成,將使國內航空業之經營更形困難。
肆、民航業務之挑戰與因應(續) 二、民航主管機關與業者之因應對策: (一)加速調整國內航線空運之功能及定位 (二)各航對於經營之航線、航網及機隊、班次,必須通盤規劃,隨市場需求予以調整、減併 (三)採取聯營及策略聯盟,共用資源 (四)精簡組織,以降低營運成本 (五)長期應朝向整併之途,以圖生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