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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工會 – 不能成為教育部濫修教育法令的藉口

教師組工會 – 不能成為教育部濫修教育法令的藉口.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98 年三月底立法通過、馬總統五月簽署. 教師組工會是普世價值 教育部不應反應過度. 教育部準備濫修的法令. 取消教師申訴 …. 等. 教師法. 排除教師組織參與教審會. 教育基本法. 取消教師申訴. 大學法. 教師申訴制度不可廢. 申訴是教育系統內部處理,現有組織工會之各行各業也有各自內部申訴方式,教育部應先弄清楚 申訴是教育系統潤滑劑,可免去動輒法律訴訟或調解,對校內行政是協助的管道,教育部別弄錯. 依法教師組工會本來就可以有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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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工會 – 不能成為教育部濫修教育法令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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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組工會– 不能成為教育部濫修教育法令的藉口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98年三月底立法通過、馬總統五月簽署 教師組工會是普世價值 教育部不應反應過度

  3. 教育部準備濫修的法令 取消教師申訴….等 教師法 排除教師組織參與教審會 教育基本法 取消教師申訴 大學法

  4. 教師申訴制度不可廢 • 申訴是教育系統內部處理,現有組織工會之各行各業也有各自內部申訴方式,教育部應先弄清楚 • 申訴是教育系統潤滑劑,可免去動輒法律訴訟或調解,對校內行政是協助的管道,教育部別弄錯

  5. 依法教師組工會本來就可以有申訴制度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之規定,是大開民主倒車,嚴重悖離工會學理與運作實務。 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 ?

  6. 教育部於教師組工會後意圖修法取消申評制度的謬誤說法教育部於教師組工會後意圖修法取消申評制度的謬誤說法 申訴處理爭議的流程和方式,勞資爭議處理也可比照處理 因工會法中有勞資爭議處理相關規定,因此「申訴制度」可被取代 教師組工會,應比照其它行業適用勞基法模式,以爭議處理法為處理爭議事件依據 申訴制度與工會法中的勞資處理機制疊床架屋

  7. 實務及法理上應該是 申訴處理制度屬內部處理機制,與勞資爭議為外部處理機制模式不同 「申訴制度」處理的是個人爭議事項,與工會法勞爭以團體為主不同 教師救濟管道本應多元,勞基法就有申訴法源,不應因組工會與否而影響原救濟管道之存廢 申訴制度屬教師法授權規定與工會法並不產生衝突

  8. 教師不該因為組工會就只能 工 會 勞 資 爭 議 申 訴 制 度

  9. 教師應該能 工 會 勞 資 爭 議 申 訴 制 度

  10. 教育部不該偷渡教師法中的中小學教評會教師比例教育部不該偷渡教師法中的中小學教評會教師比例 • 學校內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是教師法重要條文,教育部要修法應回歸教師法修正時整體的修法訴求,不能成為教師組工會的犧牲品。 註: 依據教師法第11條第二項,『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1. 教育部不該趁機排除教師組織參與教審會 • 依教育基本法,各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是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應繼續保留委員會席次給代表教師的法定職業組織,不能直接刪除。 註: 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2. 全國教師會懇請立法院應堅持 不能取消教師申訴制度 堅持一 不能將教師組織代表排除在教審會之外 不能放任教育部藉夾帶修法將中小學教評會委員比例降低 堅持三 堅持二

  13.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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