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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度加油站防縱火座談會

98 年度加油站防縱火座談會. 相關法規 (1/6).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65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 11 、 19 、 28 、 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 條條文 第 28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 八、其他對 公共安全有影響之虞 之行為。 第 28-1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 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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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度加油站防縱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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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98年度加油站防縱火座談會

  2. 相關法規(1/6)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65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1、19、28、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條條文 第28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 八、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影響之虞之行為。 第28-1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 三、禁止灌注油品至玻璃容器、紙質容器或塑膠袋。 前項特殊用油需求,指農機、船筏、發電機、鍋爐、動力機械、油品用罄車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3. 98年4月1日之前舊式持桶加油登錄表

  4. 相關法規(2/6)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09820082600號 主旨:公告加油站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登記表及警語標籤如附件。 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8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依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1、汽油數量在10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500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2、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爰規定登記表格式及警語標籤樣式。 二、各加油站應依上開規定登記格式及警語標籤樣式執行,有關本部能源局97年6月24日以能油字第09702011080號函訂之提桶加油登記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經濟部 公告

  5. 98年4月1日之後新式持桶加油登錄表

  6. 相關法規(3/6) 消防法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601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 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消防法

  7. 相關法規(4/6) 消防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6 號令 修正公布 第42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 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 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 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 之處分。 消防法

  8. 相關法規(5/6)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60823262 號令、經濟部經能字第 096046020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5、28、29、44 條條文及第 79 條條文之附表五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9. 相關法規(6/6) 節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 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10. 防制縱火作為-落實書面記錄 落實書面紀錄 對持寶特瓶或其他容器加油者,應將其車號及人員特徵紀錄於經濟部設計之提桶加油登記表,並影存一份供本局及警察局偵辦縱火案件之參考;本局之提桶加油登記表將不再使用

  11. 提桶加油登記表填寫範例一

  12. 提桶加油登記表填寫範例二

  13. 警語標籤樣式

  14. 持桶加油登錄表回收注意事項 持桶加油登錄表 一、於每月月初(1~10日)固定至轄內各12間加油站回收之。 二、請各加油站自行影印一份,將影本或正本留予坪頂消防隊。 三、請各加油站業者於月初時將上月份之登錄表統一集中收納,並託予專人保管或告知員工,以便消防隊到站回收。 四、回收時間通常為夜間21時至23時,若加油站營業時間有配合困難者,擇時另行回收。

  15. 防範縱火措施-出入口處加強人力警戒 方式臚列如下: 一、廣設監視錄影設備,監視器螢幕應置於平時有人處所。 二、排定人員常時駐守出入口或定時巡視。 三、加強照明設備,以免光線不足影響警戒。

  16. 防範縱火措施-出入口備置滅火器 節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民國97年05月15日修正)第31條規定: 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如大門出入口附近,平時不應有其他物體遮掩到滅火器並能輕易取用;並非一定要放置於場所內,設置於場所出入口外側者,若有人發現縱火時,即能立即取用進行初期滅火。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滅火器介紹

  17. 防制縱火作為-廣設監視設備 廣設監視設備 一、新設之加油站於核發許可證時,其汽、機車之加油機至少有一台監視錄影設備 二、現設之加油站應利用現設之監視錄影設備,調整角度,全程錄影其加油情形,並請各加油站員工技術性引導持容器加油者至設有監視錄影設備之加油機加油。

  18. 防制縱火作為-監視錄影設備角度調整範例 監視錄影設備角度調整 以能全程錄影其加油情形、拍攝到車牌號碼為佳。

  19. 防制縱火作為-加強照明設備 加強照明設備 一、出入口處加強照明設備,以提高警覺性,防範不法份子伺機侵入。 二、對於陰暗處所,可增設紅外線感應照明燈;若僅裝設紅外線監視器,則缺乏嚇阻效果。

  20. 汽油常見引起的火警案例 汽油、松香水、去漬油、乙醚等揮發性溶劑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成本低且放火簡便不消耗體力與成功率極高,常常淪為犯罪、報復、政治因素、惡作劇、藥癮、掩飾犯行、湮滅證據、保險詐欺圖利、恐嚇勒索及心理疾病縱火之工具。 加上汽油等溶劑本身的高揮發性、引火點低亦常造成火警、氣爆、中毒等等案例。

  21. 汽油常見引起的火警案例(1/2)

  22. 汽油常見引起的火警案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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