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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继续教育培 训 主讲人:黄 伟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建造师继续教育培 训 主讲人:黄 伟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理论. 一、 《 建筑法 》 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要求 1 、资质问题 2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3 、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工期、 价款支付和无效合同的规定. 第一、工期问题解答 【 通俗解答 】 工期,应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日止。 开工日期: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还要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为工期起始点;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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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继续教育培 训 主讲人:黄 伟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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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造师继续教育培 训主讲人:黄 伟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2. 第一部分 理论 一、《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要求 1、资质问题 2、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工期、 价款支付和无效合同的规定

  3. 第一、工期问题解答 【通俗解答】工期,应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日止。 开工日期: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还要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为工期起始点;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工程竣工日期:以五方主体盖章的验收报告为准;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或拖延竣工验收的。除此之外,包括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表等在内的记载的开、竣工日期的文件,均不能作为界定开、竣工日期,进而计算工期的依据。

  4. 【法律解读】 工期开工: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 定,首先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准;但发出后,仍不具备开 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 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因开工报告或开工通知发出 后,并不意味着一定具备了开工条件,所以还得以具备开工条 件这一事实本身的情形确定开工日期,否则对施工单位而言就 难显公平。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说明在实际履约过程 中双方尚无证据表明已对此达成了合意,自然应以实际开工时 间来确定开工起算时间。

  5.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建 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 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 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 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样三种通常情况视为建设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需要说明的是还存在,如因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而导致无法验 收的,也可推定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表,均仅系行业行政管理规 定,不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

  6. 第二、价款支付问题解答 ①结算报告提交问题 ②审计问题 第三、无效合同问题

  7. 4、施工质量以及保修问题 5、安全生产问题 6、诉讼程序简介:管辖问题、诉讼流程、上诉 抗诉和申诉、强制执行等简介 7、国外法律制度和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 问题 8、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8. 第二部分 实践中的应用 一、施工单位哪些证据应注意收集? 【通常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 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 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以及通过 公证单位所作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全方式收集证据。 诉讼时,也可要求法院现场勘察。

  9. 【特别提示】 ①划定工程施工界面、隐蔽工程工序、工程撤场 等时候,应特别留意收集证据。 ②合同除后工地撤场时,应通过公证行为(录像、 勘察)固定已完成工程数量、质量。 ③在新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前,应将以前的 文件梳理一遍,避免前后矛盾。 ④所有送达文书除对方愿意签收外,一律邮寄 (有时电报)并保留凭证(快件回执、网上送达回 单)。 ⑤缺乏必要书证时,随时录音、录像。 ⑥有争执时,应邀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第三方 (主管单位、警方)介入。 ⑦水、电表可印证施工节点、完工时间。

  10. 二、签署施工文件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通常情况】态度仔细、谨慎,文件能清晰、无 歧义地反映商谈情况。 【特别提示】 ①为规避行政监督等需要而签署的不真实的文 件时,应同时签署反映此真实情形的文件。 ②同一凭证中既有打印文字,又有手写文字 的,应由手写的对方签名。 ③不能在对方手写的凭证上直接签名,以免日后被 添加内容。 ④合同加盖骑缝章或骑缝签名。 ⑤签署文件人是否有权代表。

  11. 三、哪些施工合同会无效? 【通常情况】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挂靠、围标 串标等。 【特别提示】 ①只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无论是否法定必须招标项 目,围标串标的。 ②签署中标合同后,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 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低于 工程成本价、肆意缩短工期、降低法定质量标准等承诺的。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证, 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具备的。 ④签署借用资质性质的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协议的。

  12. 四、施工合同无效,会带来哪些后果? 【通常情况】分二种情形:合同未履行的,相互返 还,赔偿损失;合同已履行的,工程合格,参照原合同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 【特别提示】 ①合同已履行的,除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罚款 无效外,其他包括管理费在内等仍可适用。 ②挂靠关系的二者对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③发包人以下数手合同关系均无效的,发包人可能会 被实际施工人追索付款责任。

  13. 五、施工合同中间解除,需要注意哪些? 【通常情况】应按以下步骤操作:具备对方违约已导致无法继续 施工的条件→用快件形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合理时间等待回复→ 有异议的应于三个月内起诉。 【特别提示】 ①有异议的,必须要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②勿忽视同时要求解除其他附件、会议纪要等书面约定文件,并 要求交还留存于对方的物件、资料。 ③用公证(录像、录音等)等保留已施工部分的状况,一时无法 保留的,应于整个工程结束后,取得总工程量凭证。 ④工程优先受偿权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起算六个月。 ⑤合同解除后拒不撤场,目前尚无法被法院“先予执行”。

  14. 六、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属施工单位原因的:第一、竣工验收前的 质量问题,无条件修复。第二、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属 保修范围,修复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第三、保修期过后质 量问题,有偿、自由选择修复。 【特别提示】⑴保修期内质量事宜引起的修复,业主必 须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在施工单位明确拒绝修复的情形下, 业主才能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⑵涉及诉讼时,对质量问题 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时,务必将“质量问题的原因”+“修复方 案”+“修复费用”共三项鉴定请求,一并提出,缺一不可。

  15. 七、施工工期如何确定? 【通常情况】工期,应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日止。 开工日期: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或开工约定的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以五方主体的验收报告为准。 【特别提示】 ①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还要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 具备为工期起始点。 ②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③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或拖延竣工验收的;或拒绝提供验 收 资料文件而导致无法验收等,均视为已竣工验收。 ④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表等在内的记载的开、竣工日期的文 件,均不能作为界定开、竣工的日期。 ⑤未收取管理费、配合费的总包单位,只对自己竣工工期负责。 ⑥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中强调的工期,均视为新的工期约定。

  16. 八、判断工期可以顺延的标准是什么?施工单 位如何应对工期索赔? 关于工期顺延标准: 【通常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迟延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工期顺延;如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迟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自然不顺延;如系双方均有过错导致的,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就 延误的工期所造成的损失,按百分比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属不可抗 力或意外事件则自然顺延。 【特别提示】一时无法精确举证原因与工期延误的具体一一对应关 系,也需竭力举证对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则性过错,以求按百分比确定承 担份额。

  17. 【特别提示】一时无法精确举证原因与工期延误的具体一一对应【特别提示】一时无法精确举证原因与工期延误的具体一一对应 关系,也需竭力举证对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则性过错,以求按百分比 确定承担份额。 关于应对工期索赔: 开工前: ①从图纸入手:建设单位、发包方在何时提交图纸?图纸是否 经过审图公司审查?何时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审图公司和设计 交底延迟,开工日期自然推迟 ②从实际开工条件入手,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比如,“三 通一平”有无实现;前道工序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其他单位的临 设、机械、工具、材料堆放于承包方施工场地 ③发包方是否已履行预付款义务?因为发包方应当先行履行支付 预付款的义务,发包方没有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以推迟进场、推 迟开工,等等

  18. 施工中: ④注意收集:供电局下发的停电通知、政府要求暂停施 工的通知(比如说,若工地周边有考场,高考期间要求停工 三天)、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其他工序让路、 恶劣的气候暴雨影响施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要求施工企 业调整施工工序、出现的意外事件等。以上,即使发包方没 有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只要承包方相应的证据,工期也可以 合法顺延。 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 要的一步。之后如发包方拖延,就以提交该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 验收日期,也即可以计算工期的截止日了。

  19. 以上事实固定的措施有:录像、照相、公证、第三以上事实固定的措施有:录像、照相、公证、第三 方的法律见证、例会记录、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监理记录、 往来函件、往来信息和电子邮件、工地所在社区或村委的第 三方陈述等等。 【特别提示】工期延误后,既有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 款,也有承包人管理不善,但责任与工期延误一时无法一一 对应时,按各自过错确定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一般 按百分比确定分担数额。

  20. 九、施工合同条款中常见10个问题的处理 ①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在扣除税 金管理费后,按业主支付的进度付款”?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承包人因懈怠等原因超过合理 时间未向业主要求的,承包人应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 ②双方对工程计价约定不明,应按订立合同时、施工期 间、结算期间中的哪个定额审价? 答:按订立施工合同时的定额进行审价鉴定。(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1. ③合同中对款项支付、质保金的退还等,约定为“按有③合同中对款项支付、质保金的退还等,约定为“按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答:约定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该约定有效。当遇到具体纠纷时,可以通过查找对应 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确定处理意见。 【特别提示】举例:如涉及结算事宜,可约定“按财政部 建设部(2004)369号《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办理对 施工单位有利。如涉及保修金返还事宜,可约定“按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发 包人有利。

  22. ④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必须通过走账,或由施工单位指定 人员领取,但业主或上一级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 答:施工单位不认可的,以上支付方式应当不会被确认。 ⑤施工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定额 管理部门等出台的材料、人工补差等文件对当事人在合同中 相关约定有影响? 答:除非合同中已约定了适用上述相关文件,否则没有 影响。 ⑥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约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 及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内二者之间仍然有效。施 工单位在赔付后可据此索赔。

  23. ⑦业主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应履行哪份合同? 答:(一)已经合法占有(进入、控制)施工场地 的,优先履行;(二)均未合法占有施工场地的,按施工合同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履行;(三)均未合法占有、 又未备案的,以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优先履行。未能得到履 行的合同的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最 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

  24. 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的性质? 答:是建设工程行业中的交易习惯,在约定不明的情况 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 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 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⑨双方约定了“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承包 人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施工期内突遇材料大幅度 涨价? 答:如确显失公平的,按“情事变更原则”可以适度调 整,但条件严格限制。“施工期”一般仅指完工前的工程施工 阶段;调差的依据一般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就此所发的指导性 文件。

  25. ⑩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的《意向书》? 答:如果《意向书》有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和数量, 以及双方都同意受此约束,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 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当事人必须有受约束的意思 表示。)

  26. 十、施工过程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处理 ①工程有变更,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签证要求后,业主或 上一级承包人未作答复,该部分变更的工程量可否计算? 答:可以,只要过程中业主或上一级承包人未持异议。 增加的施工量,对发包人并无不利,系有益的增加量。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 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 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 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7. ②签证部分的工程量,是否也按合同中约定的总价费②签证部分的工程量,是否也按合同中约定的总价费 率下浮结算? 答:除非对此有约定,否则不参与原合同中约定的总价 费率下浮结算。 【特别提示】总价下浮前,注意先剔除甲供材料的合计 价格。 ③结算或分阶段结算时,最容易忽视? 答:最容易忽视的是将业主或上一级承包人之前承诺的 有关奖励和补贴费用、违约金、赔款等权利,没有用文字形 式提出来,或用“保留此项权利”的文字在结算文件中表述 出来。

  28. ④分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盖章向发包人索要款项? 答:承包人配合的同时,应要求分包人将真实的情形作 出书面说明,以免反被分包人索赔。 ⑤施工单位购买来的材料质量有问题? 答:如果约定了“应在ⅹⅹ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质量 异议期的,则应在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的,按检验的难易 等确定“合理量异议期限”。 超过质量异议期(包括未约 定而被确定的“合理期限”)而没有提出的,视为材料质量 合格。(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

  29. ⑥工程分包后,应注意哪些费用划分? 答:水电费、支付出去的材料款和人工费。 【特别提示】因水、电表未分离,以及存在多个分包人的情 况下,很难界定上述费用支出为谁支出,故应事先通过水电表设 备和其他书面文件加以划分。同时,水、电表还能反映出施工节 点和完工时间等事宜,因此应更加重视。 ⑦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答:一般由雇主负责,但其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缺少必要安全条 件的,则发包人、分包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 款) 【特别提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 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分包人与雇工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要 承担责任。

  30. ⑧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如无约定,如何处理?⑧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如无约定,如何处理? 答:费用各自承担,工期顺延。 【特别提示】具体: (1)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 相应费用;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3)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 承担; (6)工期顺延。 如非不可抗力的伤亡、安全事故的,根据“通用条款”处理, 即“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 定处理”

  31. 十一、工程验收时碰到的几个问题 ①双方书面约定“工程未验收,业主暂时使用,但不作 为双方转移工程及已验收合格的凭据”? 答:因与法律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有冲突,故没有效力。 ②业主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算“擅 自使用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情形? 答:不光是租赁,还包括保管、借用的、买卖等具有合 同关系的第三人占有房屋,均视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视 为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的规定,以此时间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32. ③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 工程价款? 答:发包人不得反悔,如确有质量问题,按保修问题处 理。但涉及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33. 十二、工程结算时常见的几个问题 ①“结算总造价以业主方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 准”,如果分包人对这份工程造价仍有异议? 答:一般扔按约定处理,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 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 分包人的审价鉴定申请,依据审价结论,确定分包人应得的 工程价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涉及“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②审价过程不配合,或审价报告出来后,或征求意见稿 出来后,明确要求有异议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 出,逾期将被动,甚至被认为未提出异议。

  34. ③由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要求以财政投资③由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要求以财政投资 评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非双方事先 有约定,否则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月2日《答复》“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 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④固定总价外调整并请求结算的,由主张的一方举证。 但如无法举证该部分工程量系超出固定总价范围的,或无法 确定的,均不能予以结算。

  35. 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 工程价款结算。仅未约定答复期的,应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 (60天)答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

  36. ⑥审价费用如何分担? 答:审计费用的分担应有约定,没有约定,则不承担。 不能参照业主与该工程的其他项目审价费用分担办法,或业 主与上一级承包人的审价费用分担的办法。但诉讼中经法院 委托审价产生的费用,则由法院根据过错酌定。 【特别提示】诉讼中,审价费用也系工程费用诉请的一 部分,当事人往往忽视要求追加该笔费用。

  37. 十三、“表见代理”问题 1、 什么是“表见代理”? 答:通俗地讲就是对方的行为,外观表面上看能使人相 信可以代表所在单位;对此判断时自身又没有过失的,那么 就可以认为对方的行为代表单位,单位就应该承担责任。单 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内部进行追偿。(根据合同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8. 2、“有理由相信”表现的方式? 答:⑴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⑵合同上的技术资料专 用章等有否在同一工程的其他地方使用过。⑶所在单位是否 通过曾支付过货款、工程款等方式参与过合同履行。⑷标的 物的交付是否在工程所在地,或用途是否用于工程建设。⑸ 工程项目告示牌、城建档案、社保等资料上有无签订合同或 签收标的物人的姓名、职权。 【特别提示】在具备以上情形时,合同上章的真伪不重 要。交易方并无严格审查该枚印章真伪的条件和义务,其只 要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关联问题:什么是表见代表?

  39. 十四、建设工程优先授偿权问题 1、“建设工程优先授偿权”概念 答: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 (自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或合同解除日起计算) 内,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就该建设工程物 与发包方协商或者申请法院,将其变卖或拍卖,就其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出处即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 批复》则进一步解释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0. 2、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答: ①建设工程须是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 ②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且在催告以后发包人仍然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③须是允许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④承包人须在6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⑤诉请工程款时,一并向法院要求。 【特别提示】向对方就此催告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

  41. 3、谁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答: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但分包人和实际 施工人只有在承包人消极或故意不行使时,才可以代为行使。 【特别提示】 ①工程项目转让的,受让方也有此优先权。 ②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的,同样享有。 ③行使优先受偿权将该工程拍卖,不包括该工程范围中 的土地使用权。

  42.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效力如何? 答: 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 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 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 等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优先权不包括 工程的使用、出租等收益。 但《批复》又规定除外情况,即“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 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 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高于建设工程抵押权(除非自身 放弃),自然更高于普通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 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 得对抗买受人”。

  43. 十五、其他事宜 1、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另一方一起承 担付款责任。 2、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要一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工程已交付,业主不能以施工单位未交付竣工资料 为由拒不付款。 4、发票问题:承包人不提供发票,业主不可以拒付工 程款。合同中有约定应提供发票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来; 合同中未约定提供的,法院不处理。提供了发票不一定表明 已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工程中大额往来较多,还应提供已付 款凭证。

  44. 5、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向与其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上一 级承包人或业主要求支付工程款。只有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 的那方下落不明、资信恶化或自总包以下所有合同都无效才 可以。 6、中间人介绍工程成功后,除报酬外居间活动的费 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 酬,但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7、施工单位不配合业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业主委托 他人完成了该项服务,所需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8、项目经理个人借给对方巨额现金,仅凭对方出具的 借条,不一定就能打赢官司,还需举证款项来源、自身履行 能力等。

  45. 9、项目经理个人借给对方现金,对方个人出具借条, 不一定是夫妻共同承担此债务。还需要举证(通过表见代理 的方式)说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 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10、施工中出现了债务,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应约 定保证期间。 11、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况下中断: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寄 送文书对方签收的;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要求的;向司 法机关报案的;在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的;提起诉讼等。

  46. 一.借款问题 • ⑴借条、借款协议(合同)、欠条,三者的不同。 • ⑵你出借给对方巨额现金,仅凭对方出具的借条,不一定就能打赢官司,还需举证你出借的款项来源、自身履行能力等。 • ⑶你出借给对方现金,对方个人出具借条,以后不一定是他们夫妻共同承担此债务,还需要举证(通过表见代理的方式)说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 ⑷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按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计算,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 • ⑸“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因抚养或赡养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如系赌博形成的“借条”,需保留录音等证据;如系被敲诈勒形成的“借条”,应第一时间报案,以保留证据。

  47. ⑹非金融机构借贷,一般无须出借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除公司章程中特别有规定),甚至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⑹非金融机构借贷,一般无须出借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除公司章程中特别有规定),甚至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 • ⑺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明保证期间,一般将保证期间表述为主债务期满后二年为妥。 • ⑻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况下中断: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文书对方签收的;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要求的;向司法机关报案的;在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的;提起诉讼等。 • ⑼  我们依授信协议约定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但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此时我们不能向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发放贷款,而只能要求赔偿由此支出的订立费用、履行的准备费用等。

  48. 借款协议 • 兹有嘉兴市*******照明有限公司向钱**本人借人民币650万整,借款日期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时间为半年,其中借款年利息为人民币贰分,计利息款为人民币65万元,到期后本金与利息共计人民币715万元。以上内容经双方共同协商,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一切后果有违约方负责。 • 借款人:嘉兴市*******照明有限公司(盖章) • 担保人:金** • 2012年1月1日

  49. 还款计划 • 今有嘉兴市*******照明有限公司向钱**借款的欠款,还款计划如下: • 1、在本月30日前争取用钢材材料退借款,根据发货量连续发1000吨,按上海成本价作价退借款约350万左右。 • 2、后10月份争取还现金伍拾万元至壹佰万元整。 • 金** • 日期:201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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