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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价值

《 法理学研究 》 第六讲. 法的正义价值.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张恒山 教授.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三、法的实质正义 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一)法的本体正义 是指 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于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 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 。. 主体. 希望法中具有“正义”属性. 法. — (正义). 通过法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使社会具有正义属性. 对正义的需要.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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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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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理学研究》第六讲 法的正义价值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张恒山 教授

  2.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三、法的实质正义 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

  3.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一)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于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

  4. 主体 希望法中具有“正义”属性 法 —(正义) 通过法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使社会具有正义属性 对正义的需要 社会 —(正义)

  5. 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 ——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 ——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取决于人们的行为的正义性;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 ——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 ——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取决于人们的行为的正义性;

  6. ——人们的行为受制于行为规则; ——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规则;。

  7. 所以,对社会状态的正义性追求,最终必然表现为对法律规则系统的正义性的要求。所以,对社会状态的正义性追求,最终必然表现为对法律规则系统的正义性的要求。

  8. 主体 希望法中具有“正义”属性 法 —(正义) 通过法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使社会具有正义属性 对正义的需要 社会 —(正义)

  9. (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

  10. 法的本体的客观正义(简称客观正义)是指,客观的、现存的法的内容具有某种可以被人们称为“正义”的状态、性质。法的本体的客观正义(简称客观正义)是指,客观的、现存的法的内容具有某种可以被人们称为“正义”的状态、性质。

  11. 主体 法 (正义) 对正义的需要

  12. 法的本体的主观正义(简称主观正义)是指,人们根据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对有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但不为人们所满意的法提出要求,希望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法具有适合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的状态或性质。法的本体的主观正义(简称主观正义)是指,人们根据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对有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但不为人们所满意的法提出要求,希望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法具有适合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的状态或性质。

  13. 主体 正义 希望法中具有“正义”属性 对正义的需要 法 —(正义)

  14. 法的本体正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的本体的表象正义和法的本体的实质正义,简称为法的表象正义、法的实质正义。法的本体正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的本体的表象正义和法的本体的实质正义,简称为法的表象正义、法的实质正义。

  15.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一)法的表象正义概念 法的表象正义也可以被视为法的形式正义、法的外观正义。

  16. 法的表象正义是指法所具有的相洽对应着人们的对法的较浅层次的需要和要求。法的表象正义是指法所具有的相洽对应着人们的对法的较浅层次的需要和要求。

  17. 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较浅层次的需要、要求是希望社会生活具有秩序的特征。相对于混乱无序的社会无政府状态来说,人们首先要求社会生活有序,由此形成对法具建构秩序的作用的要求。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较浅层次的需要、要求是希望社会生活具有秩序的特征。相对于混乱无序的社会无政府状态来说,人们首先要求社会生活有序,由此形成对法具建构秩序的作用的要求。

  18. (二)法的表象正义内容 法的表象正义的具体内容是指,法应当具备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二)法的表象正义内容 法的表象正义的具体内容是指,法应当具备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

  19. 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是指立法者制订法律规则系统、人们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以致在行为上呈现着规则性从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状态。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是指立法者制订法律规则系统、人们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以致在行为上呈现着规则性从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状态。

  20. 为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立法者就必须使法本身在表象上、形式上具备下述特征: 1、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 2、法律规则的明确性; 3、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21. 4、法律自身的稳定性; 5、法律规则的先在性; 6、法律规则的可行性; 7、法律规则的公开性。

  22. 三、法的实质正义 (一)探寻法的实质正义的历史途径1、由契约论探索法的正义 由伊壁鸠鲁——古典自然法学三、法的实质正义 (一)探寻法的实质正义的历史途径1、由契约论探索法的正义 由伊壁鸠鲁——古典自然法学

  23. 2、由自然法探索法的正义 由斯多葛学派——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

  24. 3、由人权探索法的正义 由霍布斯——洛克——法国人权宣言——马里旦

  25. 4、由某些价值名目探索法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密尔——罗尔斯4、由某些价值名目探索法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密尔——罗尔斯

  26. (二)法的实质正义概念法的实质正义是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法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深层次的基本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二)法的实质正义概念法的实质正义是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法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深层次的基本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

  27. 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需要或要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自身的有关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需要和要求。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需要或要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自身的有关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需要和要求。 这是相对于秩序需要的更深层次的基本需要。

  28. 根据这些需要或要求,人们希望法所具有的、被称为正义的状态实际上是指法的一种复合的状态或性质,它包括: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根据这些需要或要求,人们希望法所具有的、被称为正义的状态实际上是指法的一种复合的状态或性质,它包括: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

  29. 所谓法的实质正义是指 人们希望法具有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作用。所谓法的实质正义是指 人们希望法具有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作用。

  30. (二)法的实质正义的内容 1、保障安全 (1)狭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生命、人身给予近乎绝对意义的保护。这是上的保障安全,也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安全;( 2 )广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自由权利给予保障。

  31.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也属于对狭义上的安全追求的范围。

  32. 2、维护平等 首先,法律维护平等体现为基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的原则。不分种族、民族、出身、文化、宗教、信仰、财富、职位等,所有的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2、维护平等 首先,法律维护平等体现为基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的原则。不分种族、民族、出身、文化、宗教、信仰、财富、职位等,所有的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

  33. 其次,平等体现为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利益是指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手段、资源。由于社会所拥有的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手段、资源有限,不可能使人们的需要都得到全部满足,所以,必须确定一个分配的原则,这个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必须体现出平等,才能成为每个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原则。

  34. 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包括三个层面的不同次级原则: 1、对初始利益的分配的“获得与付出平等原则”; 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比例平等”的原则,即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出的大小,成正比例地给予每个人以实际利益。

  35. 2、在利益交往、交换中的“获得与获得平等的原则”; 法律规定民事交往的等价有偿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显失公平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等等。

  36. 3、在责任承担领域的“付出与付出平等的原则” 这是指,为了弥补你的过错,你要为别人的“付出”,而“付出”同等的代价。

  37. 最后,平等体现为机会均等前提下的合理不平等、且对社会全体有利的原则。最后,平等体现为机会均等前提下的合理不平等、且对社会全体有利的原则。

  38. 3、促进自由 法律恰恰是以义务约束规则来确定每个人的正当自由的界限,以义务约束规则作为保障社会普遍自由的基本条件。

  39. 法律的义务约束规则的设定依据是在对与个人行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并存的多种价值作理性的排列、选择的基础上、要求人们在行为上优先满足一种比个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法律的义务约束规则的设定依据是在对与个人行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并存的多种价值作理性的排列、选择的基础上、要求人们在行为上优先满足一种比个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

  40. 首先,比个人的任意行为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是安全:包括个人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国防安全,自然环境、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的安全,等等。首先,比个人的任意行为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是安全:包括个人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国防安全,自然环境、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的安全,等等。

  41. 其次,对个体自由构成约束的是平等。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必须在不危害安全(狭义上)并与他人享有的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是正当的。其次,对个体自由构成约束的是平等。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必须在不危害安全(狭义上)并与他人享有的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是正当的。

  42. 第三、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主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主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43. 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应当坚持权利兼顾、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优先于特殊权利的原则。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应当坚持权利兼顾、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优先于特殊权利的原则。

  44. 具体地说,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自由行使。

  45. 4、增进效率 效率在一般社会科学中的含义是,以较小的代价(时间、精力、金钱、利益)而达到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益。法学也主要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效率概念。

  46. 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自身的效率。 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自身的效率。

  47. 1、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在法律规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效率。1、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在法律规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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