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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NATIONAL WU-LING SENIOR HIGH SCHOOL 校址: 330-59 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889 號 Add : 330-59 No.889 , Jhongshan Road , Taoyuan City, Taiwan R.O.C 電話( Tel ):( 03 ) 3698170 轉 330 傳真( Fax ) :( 03 ) 3705491 網址: http://epage.wlsh.tyc.edu.tw/bin/home.php. 郵資 張貼. (收件人地址). 女士 先生. 啟. 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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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NATIONAL WU-LING SENIOR HIGHSCHOOL 校址:330-59 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89號 Add :330-59 No.889, Jhongshan Road, Taoyuan City, Taiwan R.O.C 電話(Tel):(03)3698170轉330 傳真(Fax):(03)3705491 網址:http://epage.wlsh.tyc.edu.tw/bin/home.php 郵資 張貼 (收件人地址) 女士 先生 啟 印刷品 裁割線 裁割線 1、請假證明黏貼處(浮貼) 已查驗證明 3、學生請假單 查證人 簽 章 班級: 座號: 學號: 姓名: 假別: 事假 病假 喪假 其它( ) 時間:自 月 日 節起 至 月 日 節止 共 節。 班 導 師: 輔導教官: 生輔組長: 學務主任: 校 長: 2、家長證明 茲證明本人子弟 現就讀 年 班,自 月 日 節起因 事假 病假 喪假 其它( ) 無法到校上課, 至 月 日 節止 需請假 節,請學校准予核假。 學生家長: 聯絡電話: 此致 國立武陵高中學務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家長或監護人親自簽章) 登錄章 時間 登錄作業
學生請假核准通知單 貴子弟 就讀本校 年 班, 自 月 日 節起至 月 日 節止, 共計核予請 事假 病假 喪假 其它( ) 節;並請督促貴子弟,以免影響學業為荷。 (請假登錄以核准通知單為憑) 此致 國立武陵高中學務處 敬啟(03)3698170-33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假規則 一、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或不能出席各種集會及學習活動者,須先行請假。 二、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等九種。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競賽及參加奉准之課外活動,或因兵役事由不能到校者,需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依規定可請公假。 2.由請假個人或團體負責人向學務處領取公假單填寫,於事前送導師登記,再送學務處核辦。 (二)事假: 1.須於前一天或上課前,由家長(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持本請假單來校請假,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人親自來校請假。 2.非有特殊理由不准事後補請假,未經請假或核准,均作曠課論。 (三)病假: 1.三天以上須有家長(監護人)之證明書外,並需檢附醫院之診斷書。 2.因病在保健室休息而未參加集會活動或上課者,持保健室證明請假,否則視同曠課。 3.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者,必須請家長(監護人)先以電話向導師(03)3698170轉330或教官室電話 (03)3793480口頭報告。 (四)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女性同學因懷孕者,經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依實際需要比照教師請假規則得請產前假、娩假或流產假,惟其總天數併同其它請假日數不得 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 (五)育嬰假: 女性同學因生子,其子女三歲前,得辦理育嬰假,惟其總天數併同其它請假日數不得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 (六)生理假:女性同學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不需檢附證明,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餘請假規定視同病假辦理。 (七)喪假:需檢附證明,比照教師請假規則衡量實際需要准予喪假日數。 (八)除特殊原因外,學生請假均須親自辦理,請假需在請假結束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者依規定懲處。 三、准假權限: (一)一日以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准,送生輔組登記。 (二)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並登記。 (三)三日以上,五日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 (四)五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五)凡考試期間請假,必須於三日內請假,經核准後,會知教務處試務組辦理補考。 (六)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 四、辦理請假: (一)請假單填妥,先送班導師核准後,再送輔導教官,並按准假權限辦理手續再送生輔組登記,程序未完成者仍作曠課論。 (二)公佈之缺曠課統計,如有錯誤情事,在公佈後三日內到生輔組查對更正,逾時不予受理。 (三)查詢缺曠課時,應憑請假單及點名單核對,並由有關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四)學生請假或曠課過多,則由學務處通知家長,以便明瞭真象。 (五)因特殊原因辦理補假手續者,必須在二日內為之,逾時概不受理。 (六)請假時數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七)學期內如曠課超過42節(時),即依規定予以改變學習環境之處分。 (八)未依規定程序完成銷假或嚴重延遲請假,造成無法銷假,後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