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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 102 年 9 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 :102 年 9 月 24 日 9 時 地點 : 本局三樓 307 會議室. 本局 102 年 9 月份局務月報會議程序表. 災害預防科業務報告 消防安全檢查 (1/3). 一、請各分隊安檢承辦人,清查分隊安管系統內 之列管場所: (一)場所概要、建築物資料。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資料。 (三)平時消防安全檢查紀錄。 (四)另外消防安全設備列管場所,又未達檢 修申報標準之場所,應特別注意安管系 統內資料之完整性。. 消防安全檢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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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102年9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102年9月24日9時 地點:本局三樓307會議室
災害預防科業務報告消防安全檢查(1/3) 一、請各分隊安檢承辦人,清查分隊安管系統內 之列管場所: (一)場所概要、建築物資料。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資料。 (三)平時消防安全檢查紀錄。 (四)另外消防安全設備列管場所,又未達檢 修申報標準之場所,應特別注意安管系 統內資料之完整性。
消防安全檢查(2/3) 二、有關業者已到分隊檢修申報而尚未前往複查及 檢查不合格已逾期尚未前往複查場所比率偏高 ,請各分隊儘速前往複查,以維護公共安全。
消防安全檢查(3/3) 三、102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實務講習訓練計畫, 業於本(102)年8月6日花消預字第1020006283 號函發各大隊、分隊,訓練實施時間及地點 :北區:102年10月2日(星期三)上午8時整 ,假本局三樓307會議室、南區:102年10月3 日(星期四)上午8時整,假富源分隊二樓會 議室舉行,請各分隊安全檢查承辦人及危險 物品承辦人準時參加。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1/5) 一、為落實推動瓦斯業者於瓦斯鋼瓶檢驗期限屆 滿前將鋼瓶送往檢驗場檢驗,本局已於102 年9月6日以花消預字第1010010506號函函頒 「花蓮縣消防局強化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專 案執行計畫」,請本局各大隊暨所屬分隊依 計畫內容落實執行下列事項:於專案期間依 計畫所訂執行方式每週編排勤務前往轄內分 裝場、瓦斯行查察是否有非法分裝、逾期鋼 瓶等違規情事,並由分隊主管每月帶隊2次 前往實地抽查,以保障合法瓦斯業者權益及 維護公共安全。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2/5) 二、因應內政部消防署102年度危險物品類業務 評鑑,本局已於102年9月13日以花消預字第 1020007442號函頒相關辦理方式,請本局各 大隊所屬分隊依公文內容落實執行下列事項 : (一)爆竹煙火場所部分:每月針對轄內列管 未達管制量販賣場所實施抽查、並落實 10項安全宣導作為。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部分:針對轄內列管 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場所實施每年 檢查、並辦理5項特殊查察取締勤務。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3/5) (三)液化石油氣場所部分:針對轄內列管使用 液化石油氣連接燃氣設施場所實施每年檢 查、並落實10項安全宣導作為,及辦理4 項特殊查察取締勤務。 (四)燃氣熱水器承裝業部分:落實3項安全宣 導作為,及結合村里長進行居家訪視。 (五)本案執行成果於102年下半年危險物品業 務考評時查核,評分方式以各項目完成比 例計算。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4/5) 三、因應內政部消防署102年度危險物品類業務評鑑, 本局已於102年9月16日以花消預字第1020007550 號函函頒「花蓮縣消防局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 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建置計畫」,請本局 各大隊暨所屬分隊依計畫內容落實執行下列事項 : (一)協助轄內瓦斯行申請系統帳號後,於系統內 建立50戶簽訂供氣定型化契約用戶資料。 (二)輔導轄內瓦斯行操作系統並拍攝照片。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5/5) (三)開立勸導單,輔導瓦斯行登打系統並設置安全 技術人員,以記錄本計畫執行進度。 (四)分隊承辦人每輔導1家瓦斯行與瓦斯用戶簽訂 50戶定型化契約,並登打於系統內,予以嘉獎 1次,分隊主管每輔導3家予以嘉獎1次。
防火宣導與防火管理(1/2) 一、請各於9月27日前繳交豐年祭成果資料,俾利 彙整宣導成果。 二、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幹部就任暨歡送榮退姊妹 典禮業於9月17日辦裡完竣,謝謝各單位的配 合,讓活動順利完成!!
防火宣導與防火管理(2/2) 三、請轄區分隊輔導所有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 驗證,其臨界時間之計算參酌自衛消防編組演 練及驗證指導綱領內容辦理。 四、請分隊要求轄內大型醫院、總樓地板3000平方 公尺以上觀光飯店檢送消防防護計畫書函報本 局備查。
災害搶救科業務報告 一、本局預定於近期內辦理本年度消防人員救災能力 評比考核抽測,請各分隊加強訓練下列項目: 1.負重訓練。 2.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 3.基本繩結。 4.橫渡架設。 5.拋繩槍操作。 6.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 7.雙節梯加掛梯操作。
二、請各分隊加速進行轄內狹小巷弄之搶救演練,務二、請各分隊加速進行轄內狹小巷弄之搶救演練,務 必於11月底前將轄內各狹小巷弄處所演練完畢。 三、本局本年度於防溺期間(6月中-9月中)補助各防溺 站15000元,請各進駐分隊於結束後2週內檢附相 關憑證及出勤資料,以利核銷進行。 四、102年8月份水源查察部分,各分隊均落實執行, 請繼續保持,感謝各分隊主管之督導。
五、爾後請各分隊有意願參加消防署訓練之同仁,五、爾後請各分隊有意願參加消防署訓練之同仁, 多加注意本局OA網站資訊,並經大隊長同意後 再向本科承辦人員報名。 六、民力運用(義消、救災團體)業務: (一)有關消防鞋需維修或加強部分,請分隊( 義消、警消)統一由1位承辦人陳報至搶救 科,陳報後併電子郵件照片格式至 E075@mail.hnga.gov.tw(格式已在OA網路 硬碟中)。 (二)維修流程: 1.陳報簽准後 2.經搶救科通知後 3.分隊連繫店家送修時間(8321552) PS:請務必依上述3個流程辦理。
緊急救護科業務報告 一、業務抽查 (一)救護紀錄表:觀音分隊 (二)救護證明:觀音分隊 (三)平時救護訓練:觀音分隊 (四)教育訓練成果表:觀音分隊 (五)鳳凰志工成果表:觀音分隊 其餘分隊皆按時繳交,請以上分隊儘速繳交。 18
二、優良事蹟 102年8月份『心肺功能停止』急救成功:無。 三、業務提示 (一)102年下半年常年集中訓練預計訂於10月14~ 19日分二梯次辦理,本次訓練將實施全體消 防人員體技能普測,請自主加強體技能訓練 (二)102年初級救護技術員預訂於10月26、27日辦 理復訓,請通知本局持有初級救護技術員之 三大志工參加,未參與複訓者不予核發複訓 時數。 (三)救護車夜間出勤或駛入住宅巷弄內,警鳴器 請降低音量或切換至夜間模式。
一、為讓本局外勤同仁對火災相關關係人筆錄之製作內容更加詳實,本科針對不同對象研擬有問項範例供參。如遇有特殊火災案件,本科將派員協助筆錄之製作。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SHARP(夏普)型號:ES-AG1110/ES-SD11TW」洗衣機,因離合器電磁閥配線,於洗衣槽底部後方固定束帶之固定處,因束線過緊,易導致配線破損而發生半斷裂情形,有可能發生冒煙、起火等異常情形,請各分隊利用家戶訪視勤務時協助民眾檢視,以預防該類型火災之發生。 火災調查科業務報告
為配合推動國家防災日並提昇本局防災宣導事務執行成效,請各分隊多加利用近日獲配各類海報與摺頁(如「望你早歸,颱風來時勿涉險」、「地震保命3步驟,讓生命安全回壘」、「地震防災須知」及「防災須知」等),於辦理社區、鄰里、學校與其他防災活動與家戶訪視時機協助發放廣為宣導。為配合推動國家防災日並提昇本局防災宣導事務執行成效,請各分隊多加利用近日獲配各類海報與摺頁(如「望你早歸,颱風來時勿涉險」、「地震保命3步驟,讓生命安全回壘」、「地震防災須知」及「防災須知」等),於辦理社區、鄰里、學校與其他防災活動與家戶訪視時機協助發放廣為宣導。 併請各隊將本案相關成果拍照(相片標註日期尤佳)留存,連同工作紀錄等資料彙整成冊,俾供本(102)年下半年評核分隊業務執行績效查考。 災害管理科業務報告
救災救護指揮科業務報告 一、統計8/26-9/22,本局受理火災案件計60件,經 查均符合白天60秒、夜間90秒出勤時間規定,請 各分隊持續落實積極出勤搶救,以減少損失或防 止災害發生。 二、為辦理102年度第3季外勤同仁執行為民服務敘獎 案,請各分隊於102年10月15日前將統計表經單 位主管核章後送指揮科彙辦。【統計時程102年7月1日至102年9月30日】 三、檢附各分隊執行102年7月與8月份各項災害數據 分析表(附件如下頁)。
三、各分隊102年7月及8月份數據分析 (一)救護:8月份救護案件以吉安、壽豐等分隊增加 較多;新秀、瑞穗等分隊明顯減少。 (二)火警:8月份火警案件較上月增加(93件→121 件);案件以雜草廢棄物火警為多。 (三)為民服務:8月份較上月明顯增加(697件→858 件)以吉安、壽豐等分隊增加較多;三民、和平 等分隊數量減少。 (四)分隊每人執行案件數:吉安分隊較上月增加13次 為最多,和平分隊較上月減少2次。
四、彙整歷年(99~101年)10月份火警、救護、為民服 務平均件數統計數據供各分隊勤務規劃參考。 (一)火警: 10月份71件,較9月份66件增加4件,增加 6.53%,較多時段為14-15時,案件以雜 草、廢棄物為多。 (二)救護: 10月份1554件,較9月份1546件增加8件, 增加0.52%,較多時段為17-18時。 (三)為民服務: 10月份402件,較9月份668件減少266件, 減少39.77%,較多時段為10-11時。
政令宣導-政風室 案例教育宣導 一、案例 邇來,傳聞他縣市發生消防人員職務對調弊案 ,仲介人(同為消防人員)提供雙方當事人欲職 務對調訊息,並從中索取佣金、分紅。
案例教育宣導 二、說明 (一)按消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各縣市政 府消防局負責所轄消防人員之人事管理, 消防人員若需花大錢始能職務對調返鄉服 務,極易遭致媒體與民意機關質疑,損及 機關形象,且嚴重影響政府整體形象。
(二)行政責任: 本案索取佣金或分紅之消防人員,可能 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或第14條 經營或兼營業務之規定,最重可予以撤職處 分;情節較輕者,仍可依「消防人員專業獎 懲表」相關規定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 (三)刑事責任: 本案尚可能涉及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中之詐 欺罪。
花蓮縣消防局102年度9月份督導報告 報告單位:救災救護指揮科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