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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知识培训

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知识培训. 村镇建设法规知识 武汉市建委教育培训中心 段跃武.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宪法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与一定的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制度也就没有真正的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第二节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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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知识培训 村镇建设法规知识 武汉市建委教育培训中心 段跃武

  2.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宪法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与一定的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制度也就没有真正的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 第二节民商法 民商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石。恩格斯“民法无非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在西方属“私法”的概念,马克思说“国家的生活区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凡是反映政治国家权利的法律即代表公法制度,反映市民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则代表私法的概念。 公法以管理和权力为核心,而私法的则有三大原则:1、主体平等的原则;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4. 第三节行政法 行政法就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法。近代国家权力发展一大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在扩大的同时,出现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5. 第四节社会保障法 就是对社会的弱小阶层、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利益进行特殊保障的法律。

  6. 第五节诉讼法 诉讼法就是关于一个国家司法权利如何形式、如何监督、如何约束、如何程序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我国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7. 第六节刑法 刑法就是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量刑的法律。 97年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处罚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 第二章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9. 第一节立法目的适应对象 1、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2、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10. 第二节 主管部门及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委托或授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11. 2、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A、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 和政策; B、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和开工审批; C、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 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D、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 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E、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12. 3、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3、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 A、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B、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C、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上报工作;

  13. 3、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 D、作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 E、作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F、负责村庄、集镇的鼓舞等建筑设施和村容的管理工作; G、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第三节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1、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审批制度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房审批程序: A、应当先向村委回提出建房申请,经讨论通过; B、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划拨;

  15. C、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 由乡级政府审批。 D、兴建乡镇、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必须经乡级政府审核并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管部门申请 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 地。

  16. 第四节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1、资质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按相应资质范围从业。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含暂建一层,以后续建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17. 3、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 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发给开工审批证书,由村 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定位、画线后,方可施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机构,应 对村镇建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后应 依法验收。

  18. 第五节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的文化古迹、古数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3、从乡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收入,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用。 4、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卫生标准。

  19.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并处1-2万元的罚款; 2、设计、施工单位因设计、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除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可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港,并依法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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