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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 市局规费科 吴耀进. 社会保险涉及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本章将结合 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从征收机关的角度分险种介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并兼顾介绍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 本课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和职责的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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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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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保险费 市局规费科 吴耀进

  2. 社会保险涉及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本章将结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征收机关的角度分险种介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并兼顾介绍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社会保险涉及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本章将结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征收机关的角度分险种介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并兼顾介绍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

  3. 本课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和职责的 演变 一、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演变 二、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的征收职责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 款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 第三节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4.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暂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 社会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6.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我市将后两种险种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我市将后两种险种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地税只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所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征收工作。

  7. 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期满15年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判断26)

  8. ㈡、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必须连续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我市仍未出台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9. ㈢、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多选3)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判断9)

  10. ㈣、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缴费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 ㈤、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及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缴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2.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㈠、社会共济性。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经济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受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㈡、责任分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社会财政是全体劳动者辛勤劳动创造的,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国民财富分配,公共财政资金取自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国家应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 ㈢、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13.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础知识 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 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2009〕7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4. ㈡、《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 ㈢、我市各类单位和人员参保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用参加。因为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之内。如这部分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⑵国家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在编职工,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 注意: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界定以及在编人员的定性,依据编办的有关审批文件及资料确定。

  16. 2、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都要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3、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可两个险种一起参加,也可只单独缴交其中一个险种)。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要具备城镇户口,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只能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体户工商户业主或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参加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注:已办退休手续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 4、退休人员只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为这部分人员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再缴交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17. ㈣、我市社会保险适用的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⑴单位费率18%,个人费率8%。主要适用于:除私营、外资企业外的其他性质的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的合同工、临时工等。(费率将下调) ⑵单位费率12%,个人费率8%。主要适用于:完全由个人出资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主要审查工商验资报告)以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业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⑶个人费率8%,单位部分不缴费。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依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判断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是按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简单办法:职工如果将来在社会保险局退休领养老金,就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标准缴费;如果是由财政发退休金,就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缴费。

  18.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会大变动)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会大变动) ⑴单位费率6.2%,个人费率2%。主要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退休人员等。 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5.2%缴交。主要适用于:经批准单列缴交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没在在职职工的单位退休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业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⑶单位缴费标准为15元/月。主要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含单列缴交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⑷大病救助险。8元/月。主要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注意部分县(市)仍未开征。 ⑸离休干部医疗保险。2011年7月1日征收标准调为1667元/月。

  19. 3、失业保险 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不缴费。(判断29)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程度高低分为三档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20.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对缴纳工伤保险满一年,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1%、2%)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对缴纳工伤保险满一年,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1%、2%)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0.5%、1%) 。 •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0.8%、1.6%) 。

  21. (3)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1%、2%) 。 (4)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1.2%、2.4%) 。 (5)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1.5%、3%) 。

  22.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率为0.5%。

  23. ㈤、缴费工资标准及上、下限范围的确定 1、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有关工资总额的计算、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范围见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下,缴费单位按所属单位缴费个人当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此注意: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也是不属于工资包括的项目范围之内。

  24. 2、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 ⑴养老保险。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原来规定是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但后来省要求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下限要在三年内过渡到省的标准: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30×40%=1212元、3030×3=9090)。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363×50%=1682元、3363×3=10089元)。从2012年7月起,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完全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执行(3763×60%=2258元3763×3=11289元) 。

  25. ⑵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上限是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拟调整下限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上限为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48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623元,缴费基数上限为4869元。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888元,上限为4440元;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74元,上限为4869元。

  26.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888元,上限为4440元;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74元,上限为4869元。 ⑸生育保险。市区生育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县(市)生育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市区生育保险费从2009年5月到6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80元,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623元,上限为4869. 县(市)生育保险费从2009年5月到6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258元,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80元,上限为4869元。

  27. 注:由于统计部门已不公布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因此,我市近几年都没有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进行调整,对上述四个险种缴费工资范围的内容仅作了解。注:由于统计部门已不公布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因此,我市近几年都没有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进行调整,对上述四个险种缴费工资范围的内容仅作了解。

  28. ㈥、社会保险年度和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年度是公历年的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每年7月起,我市将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9. 第二节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和职责的演变 一、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演变 总体来说,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 ㈠、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 险费阶段。 在此模式下,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参保险种和费率的核定及缴费工资申报,并按月将所核定的缴费单位各个险种的汇总应征数据传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部门的应征台账征收,并将实征数据返还社会保险部门记帐。

  30. ㈡、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 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即由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查处及基金划解财政专户全过程的工作,缴费人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人员变动及工资变动情况。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参保登记、记帐和待遇发放工作,同时,对缴费人补缴2009年4月份前的应征数据仍由社保部门负责产生。 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下,缴费人要参保缴费:首先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核定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应参加的险种和费率→缴费人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主要申报人员变动及工资变动情况)→地税部门将实征数据传送社会保险部门记账。同时,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具有稽核权。

  31. ㈢、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实施阶段。㈢、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实施阶段。 2011年7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与《社会保险法》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对人社、地税、社保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征收流程也需重新修改,各部门的征管系统也要作相应的整合。但由于国家与省仍未出台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办法,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32. 二、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的征收职责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1789]号)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即2009年4月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3. ㈡、申报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㈢、审核(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4. ㈣、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已对滞纳金加收的规定、比例进行了修改),并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暂按粤财社〔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35. ㈤、追欠、查处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地方税务机关追收欠费、稽核的有关数据应在当月底前汇总后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6. ㈥、记账 地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已确认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分地区、分险种编制《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的划缴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37. ㈦、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会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㈧、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将应上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省级调剂金划解工作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38.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款及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款及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 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核定 1、《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⑴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单位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明细登记都是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9.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0. ⑵缴费核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未办理登记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41. 2、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核定(包括应参保的人数、参保险种、费率及申报工资)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2、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核定(包括应参保的人数、参保险种、费率及申报工资)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

  42. ㈡、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判断2)

  43. 2、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已申报参保的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向地税申报,并以个人明细产生单位汇总的方式生成单位应缴交的养老保险(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和工伤保险费款(只需单位缴交,个人不缴交);自由职业者等则在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标准一年不变。2、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已申报参保的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向地税申报,并以个人明细产生单位汇总的方式生成单位应缴交的养老保险(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和工伤保险费款(只需单位缴交,个人不缴交);自由职业者等则在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标准一年不变。

  44. ㈢、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单选2)

  45. ㈣、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多选5、判断21) 与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比较,增加了征收机关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和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46. ㈤、检查 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稽核,但《社会保险法》只在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 ㈥、减免、缓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判断13)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判断22)

  48. 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主要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单选16)。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主要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单选16)。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期间,免收滞纳金。但我省仍未发文执行。

  49. ㈦、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单选4)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选5)

  50.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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