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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法規與實務案例. 大綱. 一、退休撫卹理論. 貳、退休改革理念 ﹕ ( 90 制). 二、現行退休制度 ( 85 制). 核定函範例 主旨:台端(姓名 ﹕○ 、身份證統號 ﹕○ 、出生日期:民 國 55 年 05 月 05 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 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據 民國10 3 年 4 月7 日 字 第○○○○ 號函辦理。 二、台端自願退休(職)案審定如下:(※ 表空白) ( 一 ) 適(準)用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 條第1項第 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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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法規與實務案例

  2. 大綱

  3. 一、退休撫卹理論

  4. 貳、退休改革理念﹕(90制)

  5. 二、現行退休制度 (85制)

  6. 核定函範例 主旨:台端(姓名﹕○、身份證統號﹕○、出生日期:民國 55年05月05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國103年4月7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台端自願退休(職)案審定如下:(※表空白) (一)適(準)用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 2款 (二)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 (三)退休(職)等薪級: (四)退休生效日期:民國103年4月2日

  7. (五)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 (六)年資: 1、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11年,審定年資11年 2、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17年11個月1天,審定年資 18年 (七)退休金給與: 1、退撫新制實施前: (1)退休金:月退休金55% (2)依第30條第2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2個 基數(或月補償金2%) (3)55歲加發退休金:※

  8. (4)勳獎章:7200元(警察獎章4等3級第3868號、警(4)勳獎章:7200元(警察獎章4等3級第3868號、警 察獎章4等2級第877號計給;請服務機關發放時 ,於獎章證書上登載「已辦退休核訖」) (5)因公傷殘退休金:※ (6)支給機關:臺中市政府 2、退撫新制施行後: (1)退休金:月退休金36% (2)依第30條第3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 (3)支給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八)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退休職)等級之本 (年功)俸(薪)之15%為基數內涵,發給14.6667 個基數

  9.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年資及展期、減額年齡彙整表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年資及展期、減額年齡彙整表

  10. 附表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從優逆算表)

  11.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 退休人員姓名(身分證統號):○○○(○○○) 退休生效日:102.06.02 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臺中市政府○○○○

  12. 備註: 本計算單依據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 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75%-95%),以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 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100年1月(第一階段) 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 條規定,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所稱同等級現職人員

  13. 待遇,指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 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 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以及全年年終工作獎金之12分 之1金額之合計數額之70%-90%。(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以後每增 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滿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100年2月(第 二階段) 三、退休所得超過上開2項規定者,在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 提下,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四、依台端最後服務機關填送之資料及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計 算,台端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方式為:無主管職務加給。 五、辦理優惠存款時,應以百元為單位,不足百元者不計。

  1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 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 金。

  15.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3項﹕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滿二十年止。(前段) 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 • 退撫基金支給。(後段)

  16.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

  17.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

  18. 退休案件救濟規定

  19. 三、再任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2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者:

  21.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 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 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 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 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轉投資或 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22.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再任停止領受優惠存款)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再任停止領受優惠存款) • 第十三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23. 有關政府機關因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是否須另訂優存契約,以及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後,辦理恢復優惠存款之相關疑義﹖有關政府機關因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是否須另訂優存契約,以及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後,辦理恢復優惠存款之相關疑義﹖ 1、基於簡化行政作業之考量,對政府機關因更 名、改制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應無須再 與臺灣銀行簽訂優存契約。 2、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 後,如逾2年以上始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 即自其辦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始得按優 惠存款利率計息。

  24. 3、前揭人員如於2年內完成恢復優惠存款手續 者仍得以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為其 優惠存款計息起始日。 4、退休公務人員未及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即 亡故,其遺族自不得要求補發退休公務人員 自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起至亡故 日止之優惠存款利息。

  25.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事由 一、退休法第23條、施行細則第9條 二、銓敘部100年9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 號函(全職工作) 三、全職工作要件﹕ (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 (二)任用法令規定或單行規章進用並指派編制 內職務,或與編制內相當類型之約聘僱及 各類臨時職務。

  26. 全職工作機關範圍 一、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 二、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 職務,或工作形態相當之職務。 三、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 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形態相當之職務或 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 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27.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 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 • 各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則不在此限。

  28. 惟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6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亦同。惟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6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亦同。 • 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不在此限。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為限;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29.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 第87條(停發退休金事由)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 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

  30. 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 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 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 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

  31. 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 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32. 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33.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 第84條(不受理)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 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 ,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34.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 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

  35. 申請辦理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撤職或免職。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八十五 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36.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 第89條(涉案人﹕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 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 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37.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 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 之百分之二十。 第2項﹕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 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未滿或緩刑者,以其涉 案情節輕微,均不予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38. 修正理由﹕ 一、考量司法院已規劃於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 稱懲戒法)增訂「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 戒處分。 二、避免涉案人員因同一事由重覆受處罰情形。 三、定本條規定,明定未經停(免)職,亦未經 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而依本法退休、資遣或 離職之涉案人員,於其退休、資遣生效或離職後 ,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時,應自始剝奪或減少 應領之退離給與,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亦應追繳。 四、「按所犯之罪經判處確定之刑度輕重」,分別給 予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規定,爰基於衡平性之考 量,乃參照上開原則明定剝奪、減少退離給與標 準。

  39. 第89條第6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繳之退撫儲金,亦同。 立法理由 第六項係為解決現行涉案人員退休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亦不影響其月退休金支領標準,衍生涉案人員藉由退

  40. 休規避責任之問題,爰增列本項明定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開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之差額應繳還之,避免僅有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符公平原則。休規避責任之問題,爰增列本項明定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開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之差額應繳還之,避免僅有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符公平原則。

  41. 四、案例分享

  42. 核定退休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 (二)訴願法第3條﹕地政事務所主任 二、計算退休金之通知函性質﹖觀念通知﹖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

  43. 退休年資可否捨棄﹖ 案例研析﹕當事人自願捨棄1天退休年資。 一、任職年資—事實﹖舊制﹕15年11個月1天, 新制﹕10年(舊法﹕畸零月數算入新制) 二、事實是否可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變更﹖ 三、現行實務操作為何﹖銓敘部﹕否定。 四、法令規定為何﹖(84年版)公務人員退休 法第6條。

  44. 懲戒程序當中可否辦理退休﹖ • 案例分析﹕ 當事人在懲戒中可否申請退休﹖屆齡退休可否准許﹖可否撤回懲戒再准許其退休﹖ 懲戒法規範內容為何﹖ 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45. 公懲會看法為何﹖ 移送機關移送審議之案件,於本會議決前得 否撤回?(日期:78年6月9日) 決議: 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訴訟制度為架構,而不 告不理為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移送機關居 於原告當事人之地位,於本會議決前自得撤 回之。

  46. 當事人被法院以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尚未確定,可否申請退休﹖當事人被法院以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尚未確定,可否申請退休﹖ • 案例分析﹕ 當事人在第二審判決貪污罪尚未確定,是 否可辦理退休﹖ (一)抗辯理由﹕無罪推定原則﹖ (二)案例﹕91年犯侵占罪記大過,於91年 至95年歷經緩起訴(期滿),再經緩 起訴職權再議後起訴,第一審判侵占 罪,第二審判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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