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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要点

职业卫生监管要点. 职业健康监管科 王洪远 电话: 0537--2907007. 一、职业卫生监督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安监等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领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 《 职业病防治法 》 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 并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达到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职业卫生的核心工作是预防职业病 , 职业卫生监管的目的是治理职业危害。. 二、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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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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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业卫生监管要点 职业健康监管科王洪远 电话:0537--2907007

  2. 一、职业卫生监督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安监等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领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达到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职业卫生的核心工作是预防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的目的是治理职业危害。

  3.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由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文件下发。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0大类132种

  4.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尘肺病 • 1.矽肺 2.煤工尘肺 •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6.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1.过敏性肺炎 • 2.棉尘病 • 3.哮喘 •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6.硬金属肺病

  7. (二)职业性皮肤病 • 1.接触性皮炎 • 2.光接触性皮炎 • 3.电光性皮炎 • 4.黑变病 • 5.痤疮 • 6.溃疡 • 7.化学性皮肤灼伤 • 8.白斑 •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8. (三)职业性眼病 • 1.化学性眼部灼伤 • 2.电光性眼炎 •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9.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1.噪声聋 • 2.铬鼻病 • 3.牙酸蚀病 • 4.爆震聋

  10.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 5.铍病 •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 12.砷化氢中毒 • 13.氯气中毒 • 14.二氧化硫中毒 • 15.光气中毒 • 16.氨中毒

  12. 物中毒 • 19.一氧化碳中毒 • 20.二硫化碳中毒 • 21.硫化氢中毒 •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13. 25.四乙基铅中毒 • 26.有机锡中毒 • 27.羰基镍中毒 • 28.苯中毒 • 29.甲苯中毒 • 30.二甲苯中毒 • 31.正己烷中毒 • 32.汽油中毒 • 33.一甲胺中毒 •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14. 38.三氯乙烯中毒 • 39.氯丙烯中毒 • 40.氯丁二烯中毒 •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 43.甲醇中毒 • 44.酚中毒

  15. 45.五氯酚(钠)中毒 • 46.甲醛中毒 •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 48.丙烯酰胺中毒 •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50.有机磷中毒 •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 52.杀虫脒中毒 • 53.溴甲烷中毒

  16.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56.溴丙烷中毒 • 57.碘甲烷中毒 • 58.氯乙酸中毒 • 59.环氧乙烷中毒 •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17.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1.中暑 • 2.减压病 • 3.高原病 • 4.航空病 • 5.手臂振动病 •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7.冻伤

  18.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4.内照射放射病 • 5.放射性皮肤疾病 •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 •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19.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 9.放射性性腺疾病 • 10.放射复合伤 •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0. (八)职业性传染病 • 1.炭疽 • 2.森林脑炎 • 3.布鲁氏菌病 •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 5.莱姆病

  21. (九)职业性肿瘤 •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 3.苯所致白血病 •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22.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23. (十)其他职业病 • 1.金属烟热 •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24. 三、主要执法依据和技术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 •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 • 3.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 •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

  25.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 •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 •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 • 8.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 • 9.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 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26.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AQ/T 4233-2013) • 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0) • 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 • (AQ/T 8009 —2013) • 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 (AQ/T 8010-2013) • 1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

  27. 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职业病防治的成功经验,还借鉴了22个国家和地区的42部法律法规,国际劳工组织和欧共体的21部公约、建议书、指令的内容,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上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12月26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9.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在部门分工上实行“防、治、保”三段式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处于职业病防治的主导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在部门分工上实行“防、治、保”三段式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处于职业病防治的主导地位。

  30.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31. 职业卫生标准 目前颁布实施了: • 339项化学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 47类粉尘的70项职业接触限值 • 9类物理因素和1类生物因素的接触限值 • 109个职业病诊断标准 • 2个采样规范 • 74项行业标准

  32. 经常使用的主要标准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 GBZ/T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T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 《职业病诊断系列标准》(GBZ3-2002至GBZ112-2002) •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方法》(GBZ160.1-2004至GBZ160.81-2004) • 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3. 四、监督对象和内容 1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就是对管理相对人是否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34. (一)用人单位的监督 1 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是否通过安监部门的审核、审查和验收;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5. 2、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36.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实施情况: A.是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B.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37.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38. (2)职业病危害告知 A.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无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B.是否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有无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9. D.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书。D.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书。 E.有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无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F.有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G.有无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0. 4、工作场所卫生要求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是否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

  41.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 (6)是否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是否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能否正常使用。

  42. 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是否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有无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有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 (5)有无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5)有无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6)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7)是否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 (8)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等部门报告; (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是否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44. 6、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的提供和使用 (1)是否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是否进行检修,是否进行检测,或者能否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5. (3)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3)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4)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5)是否按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 (6)有无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46. 7、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 (2)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3)是否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47.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是否按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能否正常运行;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由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否向劳动者公布;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48. 9、化学材料备案、使用情况 (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是否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有关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2)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49. 10、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

  50.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有无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报务; 2有无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报务的; 3有无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4有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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