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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 主讲人:崔 春 律师. “ 防范 ” VS “ 规避 ”. 合乎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规范 运用法律方法 学会举一反三. 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绝当后的息费问题 二、 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 三、 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四、 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 五、 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 六、 联系沟通 互通有无. 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 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 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一)问题的由来. 1、 政策法规 2、 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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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 主讲人:崔 春 律师
“防范”VS“规避” • 合乎法律原则 • 适用法律规范 • 运用法律方法 • 学会举一反三
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 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 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 五、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 六、联系沟通 互通有无
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 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 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一)问题的由来 1、政策法规 2、法律观点 3、省内司法实践 (二)典当业界的反应
政策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政策法规 “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0、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政策法规 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法律观点 《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一文 从法理上看,绝当后典当行不应计算综合费用。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将典当综合费用的范围界定为服务费及管理费。而当期届满后,典当行并不存在服务与管理问题,或者说存在服务与管理也是为自身利益,当户当然不应付。
法律观点 《典当逾期违约金约定效力问题》一文 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 既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而赎当不是当户的义务,约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省内司法实践 • 按高院通知执行 • 判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 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 波及范围扩大
典当业界的反应 • 灭顶之灾 (天塌地陷) • 守法高于违法成本(扬恶抑善 纵容恶意拖欠) • 歧视典当 (高利贷) • 自我保护 (资信调查 完善协议 到期就诉 执行公证) • 呼吁反映 (高院 商务部门 初见成效) 总体:意见很大 办法没有
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 (二)曲解法律 妄创法律观点 (三)老眼光看待新问题 (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 (五)简单问题复杂化 (六)简单对抗 未雨绸缪
(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 • 性质 • 地位 • 功能 • 成本 • 风险
(二)曲解法律 妄创法律观点 • 赎当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 绝当后不存在违约
(三)老眼光对待新事物 • 传统太过传统 • 现实相当现实 • 传统解决也左右不了现实 •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 典当中的抵(质)押 VS 抵(质)押中的典当
(五)简单问题复杂化 • 文义解释 纠缠条文 • 典当关系是合同关系 • 当期是义务的履行期限 • 赎当是合同的履行方式 • 绝当后果是特定化的违约责任
(六)简单对抗 未雨绸缪 • 恶法亦法 • 合理规避
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息费问题的实质 (二)思路的探析
(一)息费问题的实质 • 违约责任 • 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 • 损失问题(实际损失、可得利益) • 高院意见的正确与错误
(二)思路的探析 高院 “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 典当企业主张 → 非典当企业主张 借款期限届满后 → 借款期限内 利息及综合费 → 非利息和综合费
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基础 (二)物权法基础 (三)典当管理办法
(一)合同法基础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合同法基础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物权法基础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法基础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物权法基础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物权法基础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物权法基础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法基础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五、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 (一)解决载体---合同 (二)具体方法 (三)实现的条件
(一)解决载体---合同 • 现代经济是契约经济 • 合同是交易基础 • 贯穿典当全程
(二)具体方法 1、短期借款 放大期限 提前收款 2、长期借款 自动续当 提前收款 3、长期借款 到期续当 提前收款 4、 长期借款 到期转当 借新还旧 提前收款 5、提供利益共同的第三方收费服务 填补息费损失 6、大额当金分期回收 一期不还 诉讼索还 7、无产保证人追偿
(三)实现的条件 • 好的合同 • 好的律师 • 适当的司法资源
六、联系沟通 互通有无 想法 合同 案例 案件 典当协会 025-83260310 jssddxh@163.com 崔春律师 13770662456 lawyer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