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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 主講人:林哲瑩博士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2011 年 9 月 1 日上午

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 主講人:林哲瑩博士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2011 年 9 月 1 日上午. 當我退休或年老時 , 我想要過甚麼樣的日子 ?. 撤退 ? 活動 ?. 需要推動長期照護 ?. 4. 需要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 ?. 5.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的必要性. 人口快速老化 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成員互助功能降低 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照顧人力減少 長期照護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 發展不易.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家庭照顧功能漸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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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 主講人:林哲瑩博士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2011 年 9 月 1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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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 主講人:林哲瑩博士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2011年9月1日上午

  2. 當我退休或年老時,我想要過甚麼樣的日子?

  3. 撤退? 活動?

  4. 需要推動長期照護? 4

  5. 需要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 5

  6.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的必要性 • 人口快速老化 • 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 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成員互助功能降低 • 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照顧人力減少 • 長期照護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發展不易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7. 家庭照顧功能漸弱 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功能降低。 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 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 (人/戶)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8. 未來50年人口結構趨勢(依行政院經建會 中推計) 17年 15年 16年 3.0 千萬人 2.5 65歲以上 高齡人口 10% 20% 30% 2.0 38% 1.5 15-64歲 工作年齡人口 73% 67% 57% 1.0 52% 0.5 15歲以下 少年人口 17% 10% 12% 12% 0 50 65 97 (2008) 114 (2025) 129 (2040) 145年 (2056)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9. 人口老化>失能人口增加>長照需求增加 75-84歲者之失能率為65-74歲者之近三倍 75歲以上者之失能率跳增 85歲以上者近半數可能失能 9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0. 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97年 115年 145年 1人 ______ 7.0人 1人 _____ 3.2人 1人 _____ 1.4人 (依經建會97年中推計)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11. 政府推動老人相關福利政策 註*:保障對象近乎全民,未有身分別、年齡別、職業別等限制 11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2. 近年政府推動之長照相關計畫 醫療網計畫第四期(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衛生署)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內政部、衛生署)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內政部) 2001-2004 2007-2016 1998-2007 2000-2003 2005-2008 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內政部) 2002-2007 全人健康照護計畫 (衛生署) 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經建會、內政部) 1998-2001 2009-2012 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 (衛生署) 新世紀健康領航計畫(衛生署)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13.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及補助內容 (一)照顧服務: (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1.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僅IADLs失能 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3.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五)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最高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以50元計。 (六)喘息服務: 1.輕度及中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14天。 2.重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21天。 3.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4.每日以1,000元計。 (七)交通接送服務: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以滿足 就醫與使用長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車資 補助4次(來回8趟),每次以190元計。 (二)居家護理: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每次訪視服務費以1,300元計。 (三)社區及居家復健: 對重度失能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每人最多每星期補助1次,每次訪視費用1,000元 (八)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 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 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家庭支持情 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 3.每人每月以18,600元計。 (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 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13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4. 長期照護(顧)體系目前之問題 • 長照行政體系和法規分歧 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尚不健全 • 長期照護資源缺乏且分布不均(尤其是社區及居家式照護) • 長期照護品質參差不齊 • 機構式服務已建立評鑑標準 • 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品質標準尚未建立。 •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推動之困難 • 縣市服務資源差異大,部分服務推展不易。 • 照顧服務人力因勞動條件不佳而留任不易。 • 部分負擔40%(太高),降低使用意願。 • 以補助個案方式辦理,未達經濟規模者,不易建立服務體系 • 稅收為財源,財務穩定性不足 • 外籍看護工影響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意向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15.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必要性 •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籌措足夠財源 • 透過社會互助,確保需照顧者對基本長期服務之可近性,維護身心功能,減輕家庭負擔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16. 長期照護制度的規劃與立法 資源整備,動態調整 (建構長照服務網絡先驅計畫) 接軌長照服務法 轉為長照服務網計畫 長照十年計畫 長照服務法 長照服務體系健全發展 確保服務品質 立法與推動 長照保險 普及長照服務 立法與推動 16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7. 醫療服務與長照服務相關法律對照 註*:長期照護保險法 1.提供保險對象基本的長期照護服務。 2.其他照護由家庭照顧支持,或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提供,或由政府其他計畫或法律協助。 17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8. 劃分最適區域範圍-長期照護服務網 針對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應有特殊考量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

  19. 分析各類長期照護人力

  20. 完整的照護體系 居家照顧服務 醫療服務 遠距照護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 機構照顧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 對應方案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對象與需求 服務目標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照護產業發展方案 健康管理 預防保健 休閒養生 健康者 健康養生管理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慢性病管理 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慢性病患 轉介與就醫安排 全民健保 疾病治療 復健 照護 急性病患 醫療服務體系 社區醫療群 出院需照護病人 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 長照保險 (長期) 失能者 失能照顧 家庭支持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資料來源:鄧素文:我國長期照護之現況與未來。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授課講義,2010.10.21。

  21. 長照保險基本規劃 提供基本長期照護 保障層次 兼具保險與稅收制 體制選擇 與全民健保、社會福利無縫接軌 制度銜接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2. 服務提供 私部門 公部門 稅收制長照制度 如北歐 公部門 公共長期照護保險 如德、奧、日、荷、韓 私部門 私人長期照護保險 如美國 長期照護制度主要類型之比較 財源籌措 註: 1.2006年賦稅負擔率:我國13.4%;瑞典36.6%;丹麥48.1%。 2.圖表來源:林志鴻教授,98年。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3. 長照制度體制選擇-稅收制vs.保險制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4. 長期照護保險體制 24 • 單一社會保險制度 • 單一管道財務 • 分區管理 • 在地服務 • 財源:混和財源 • 主要:保費與政府補助 • 保費由保險對象、雇主負擔 • 政府補助來自稅收 • 次要: • 部分負擔, • 其他補充財源(如能源稅)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5. 政策目標 • 建構高齡化社會完善之長期照護制度 • 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照護財務風險 • 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 • 提供適切服務,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6.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目標 • 全民性(普及式) • 可負擔性(負擔得起) • 好品質(多元可近之服務) • 權責對等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7. 長照保險設計原則 • 資源可近 服務適切 • 顧客導向 在地優先 • 雙保一致 簡單上路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8. 組織與法制 法制 組織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名 稱 主要內容 中央主管 機關 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項進行界定與規範 長期照護保險法 保險人 中央健保局 長照保險(委員)會 各項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設施供需、設置標準、服務供給者之資格條件、品質規範與評鑑標準的內涵等 長期照護服務法 相關機關 長照保險爭議審議 (委員)會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29. 保險對象-其他國家經驗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0. 保險對象 註:*受限於資料,目前所估算之失能人數尚未包括無身體功能障礙之精障、智障、自閉症等心智功能障礙者。 目前朝向全民納保及全民受益方向規劃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1. 服務輸送 開辦長照保險後,民眾必須先盡繳費義務,於發生失能事故時,透過需求評估、給付核定,依其失能程度擬定照顧計畫提供服務。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2. 給付核定 初擬照護計畫 訪視評估 提供服務 被保險人申請 受理單位初篩 核定照護計畫 照護計畫內容包含: -給付等級 -給付上限 -給付水準 -給付類別 複評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3. 保險給付等級 • 若準備不及,將依現制(分三級)增加一級(需支持) • 將依據長照保險案例組合(case-mix system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訂定給付與支付標準(給付包) • 長照保險案例組合得漸進實施,優點如下: • 可直接核定長照保險給付(支付)標準 • 可更精細反應不同個案失能程度與資源耗用程度之差異,提升長照保險給付核定之公平性與效率 • 利於不同類型長期照護服務之整合、品質提升與費用控制。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4. 長期照護保險需要評估工具 • 初期 • 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ADLs) • 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 (IADLs) • 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s (CDR) • 躁動行為Cohen-Mansfield Agitation Inventory (CMAI) or Germany Dementia Assessment Tool (GDAT). • 其他Other measures • 中長期 • 發展多元評估量表(multi-dimensional instrument) • 位移,認知與溝通問題,問題行為,日常生活功能,復建護理及特殊治療需要,社會參與家庭與環境支持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5. 給付方式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6. 給付方式規劃 • 原則採服務給付為主 • 家屬自行照顧: • 由家屬提供居家服務者,得請領給付 • 照顧者有義務接受教育訓練及服務品質督導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7. 各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項目內容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8. 給付類別規劃 • 視付費意願、照護資源整備,得分階段實施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39. 財源籌措 雇 主 財源結構 被保險人 併同健保費徵收 政府補助 90%:保費 1.依經濟能力予以減免 2.設定部分負擔上限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0. 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 方案一 比照現行健保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資:政 受雇者30:60:10 農漁民及榮眷30:-:70其他國民60:-:40 平均37:30:33 勞:資:政 受雇者30:30:40 其他國民60:-:40 平均37:16:47 1.與健保完全相同,變動幅度小,較易宣導 2.不同類別的政府補助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在 3.假設健保與長照保險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 1.政府對所有人的補助比例皆相同 2.勞雇負擔比率相同 方案二 註:方案一是依據現行健保保費分攤比例,未來二代健保 實施後,勞工、雇主及政府的分攤方式將比照辦理。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1. 財務責任制度 • 財務制度採部分提存制 • 精算費率採十年平衡費率 • 保險費率調整定期化及公式化(仿照油價調整機制) • 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 • 強化保險財務收支連動之調整機制 • 長照保險委員會負責費率、給付與支出之審定與協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2. 財務責任制度 (一般狀況) (特殊狀況) 保險人 每三年依照公式調整費率 精算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10% 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 預估給付總費用增減>10% 保險人 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委員會 審議財務 平衡方案 主管機關 公告費率調整 主管機關 公告費率或給付調整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3. 財務費用控制 • 需求面 • 事前審查(需要評估) (Pre-utilization review/assessment) • 核定給付上限 • 機構式照護:原則上只給付重度失能者 • 部分負擔 • 自付費用 • 超過給付上限之費用 • 膳宿及其他保險不給付費用(在機構訂有收費上限) • 供給面: • 前瞻性論案例計酬(支付上限費用),論人計酬,論質支付 • 審查,品質監控,檔案分析,實地訪查 • 通開品質資訊與收費價格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4. 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 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 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負責,應儘速規劃相關給付條件。 健保應配合改革 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家(專業護理)照護及長期社會性住院。 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 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含照護管理),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 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5. 政策影響 • 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滿足國民需要。 • 透過政府投資,帶動長期照護服務相關產業發展,提高GDP成長率。 • 長照服務業、長照輔助科技業、資訊業、保險業、建築業 • 可創造就業機會,紓解部分因產業轉型造成之失業問題。 • 照顧管理人員(給付評估員)、照顧服務員及護理、社會工作、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專業人員之需要增加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6. Institutional care Person-centred care Community care Acute hospital care 無縫隙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47. 預防保健 精神衛生法 老人福利法 老人 精神病患 需要長期照護者 醫療法 長期照護保險法 長期照護服務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身心障礙者 醫療需求者 長照保險與保健、醫療、健保及福利體系無縫接軌 社區關懷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4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品 質,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之權益,特制定本 法。

  49.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50.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護(以下稱長照):指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六個月以上,且狀況穩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之生活照 顧、醫事照護。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 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或生活工具使 用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三、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 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四、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 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 五、長照服務體系(以下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 構、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 絡。 六、個人看護者:指直接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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