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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會制度第四章    收入、支出類 (含資力、負擔類) 會計科目及分錄釋例介紹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普會制度第四章    收入、支出類 (含資力、負擔類) 會計科目及分錄釋例介紹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收入科目定義. 收入科目定義. 收入科目定義. 收入科目定義. 收入科目定義.  收入-預算及會計科目比較. 現制會計報告. 新制會計報告. 註:一般性收入=歲入-處分財產收入-來自其他基金之移轉  . 收入分類 (準 3 ).   會計報告.  認列及衡量. 收入分類. 收入 依其認列及衡量 之需要分為二種: (準 3 ) 對價交易收入 : 政府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  資源。例如,財產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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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普會制度第四章    收入、支出類(含資力、負擔類) 會計科目及分錄釋例介紹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2. 收入科目定義

  3. 收入科目定義

  4. 收入科目定義

  5. 收入科目定義

  6. 收入科目定義

  7.  收入-預算及會計科目比較 現制會計報告 新制會計報告 註:一般性收入=歲入-處分財產收入-來自其他基金之移轉  

  8. 收入分類 (準3)   會計報告  認列及衡量

  9. 收入分類 收入依其認列及衡量之需要分為二種:(準3) 對價交易收入:政府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  資源。例如,財產收入等 無對價交易收入:政府無償獲得資源(於收取資源時,  無需給予同額或相近之報酬)。 例如,稅課收入等

  10. 無對價交易收入分類 無對價交易收入依性質分為四種: (準3) 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向交易行為強制課徵稅款(對 其他個體或個人之交易加以課稅),如所得稅、 營業稅 強制性無對價收入:除衍生性稅課收入以外之強制性   收入(違反法令或契約者),如罰款賠償收入等 補助及協助收入:不同政府間資源之移轉收入(來自其   他政府的贈與、一般或特定用途) 捐獻及贈與收入:民間自願性移轉資源予政府

  11. 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 需同時符合下述四要件,方宜認為收入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準3)  一、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  二、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  三、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  四、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12. 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一、衍生性稅課收入之認列:(準3) (一)應於交易行為發生時認列。 (二)但依法律規定有繳納時期者,應於該規定期間認列。 (三)依上二項原則認列收入時,並均依有系 統方法調整估計補退稅款及無法收回稅 款。(借:應收款項 50 貸:收入 30、備抵呆帳20)

  13. 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二、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準3) (一)應於法令或契約規定可強制收取權發生時認列。 (二)收入之金額,為依有系統方法調整扣除 估計退稅款及估計無法收回款項後之淨 額。 (借:應收款項 50 貸:收入 30、備抵呆帳20)

  14. 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三、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準3) (一)應於資源提供者承諾給付,且資源可以衡量與    極有可能收取時認列。 (二)若設有條件,尚應於符合條件時認列。 (三)符合條件前有移轉資源者,無收取之權利,應     作為預收收入處理。 •  ◎補(捐)助在符合條件前已收到  ◎當符合補(捐)助之條件時 •   借:現金            借:預收收入– 補(捐)助 •   貸:預收收入 – 補(捐)助   貸:收入– 補(捐)助 

  15. 平   衡   表 資 產 負 債 現金 100 基金餘額 100 已提列準備 60      未提列準備 40 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 一般性收入 600 (60) 罰款及賠償收入 規費收入 一般性支出 500 (0) 限制特殊用途收入 基金餘額  100 (60) 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三、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準3) (四) 已認列之收入,若發生無法按照條件履行,要求退回 已收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應作沖回分錄。 (五) 已認列之收入,若限制用於特定用途,未使用應作為 限制用途之基金餘額處理。若無法遵守該限制,要求 退回已收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應作沖回分錄。

  16. 收入之認列 普通基金採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準2) 一般性收入之認列:各項收入除符合權責發生基礎條件 外,尚應於資源可用時認列。

  17. 95 1/1 95 12/31 96 2/28 $120 $25 $10 收入之可用性(準2) • 收入:符合權責發生基礎,並具可用性(年度終      了60日內可收取),始予認列收入。 • 遞延收入:超過年度終了60日以上始可收取者,              應列為遞延收入處理。俟收取時,再               轉列收入科目。 例如:稅務單位於95/1/1開立稅單$200,預估無法收取之呆    帳$45,稅單繳納狀況如下,95年應認列之收入為?

  18. 收入之認列 其他財務來源之認列 (準3) • 舉借長期負債,於舉借時,將本金、 溢價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並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 基金間資源移轉,應於收取資源時認列。 • 普通資本資產交換、移轉或處分,若獲有相關收入,應於資源可收取運用時認列,並將資產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19. 分錄釋例

  20. 支出科目定義

  21. 支出科目定義

  22. 支出科目定義

  23. 支出科目定義

  24. 支出科目定義

  25. 支出-預算及會計科目比較 現 制 預 算 科 目 新 制 會 計 科 目

  26. 支出之認列 普通基金採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準4) 一般性支出:原則上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額可衡量時認列(但原物料、預付長期款項及長              期負債利息等三項例外,可於支付時予以認列) 其他財務用途: ‧舉借長期負債償還舊債:於債務償還時認列 ‧基金間資源移轉:於撥付資源時認列

  27. 分錄釋例

  28. 資力科目定義

  29. 資力科目分錄釋例

  30. 資力科目(支出保留)分錄釋例 *普通基金支出預算執行,應於發生契約責任時,按未來須支付金額,先行作預算保留紀 錄,以確保支付責任之履行,並於實際支付或發生應付款項時再予全部或部分沖銷。

  31. 資力科目(支出保留)分錄釋例

  32. 資力科目(支出保留)分錄釋例 收 支 執 行 表 一般性收入 85 一般性支出 45 基金餘額 40 平衡表 xx 基金餘額 40 未提準備40 平衡表 xx 基金餘額 40 未提準備 10 已提準備 30

  33. 負擔科目定義

  34. 負擔科目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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