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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規宣導

親師座談會. 生活常規宣導. 一、作息規定. 二 、獎懲規定. 三、改過遷善辦法. 四、重大違規事件. 一、作息規定. 早自習時間 07:30-08:00 遲到: 07:30-07:40 (0.25) 缺曠: 07:40-08:00 (0.5) 本學期開始,早自習遲到 ( 缺曠 ) 累計滿 1.5 節,記 警告乙次 ,隔月不累計。. 每節上課時間: 1. 上課鐘響後遲到 10 分鐘以內者,以遲到論;超過 10 分鐘,以曠課論。 2. 若有特殊狀況 ( 如公差、保健中心 ) ,需相關教師 ( 官 ) 證明,方可註銷。. 每節上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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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規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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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親師座談會 生活常規宣導

  2. 一、作息規定 二、獎懲規定 三、改過遷善辦法 四、重大違規事件

  3. 一、作息規定

  4. 早自習時間 07:30-08:00 遲到:07:30-07:40 (0.25) 缺曠:07:40-08:00 (0.5) 本學期開始,早自習遲到(缺曠)累計滿1.5節,記警告乙次,隔月不累計。

  5. 每節上課時間: 1.上課鐘響後遲到10分鐘以內者,以遲到論;超過10分鐘,以曠課論。 2.若有特殊狀況(如公差、保健中心),需相關教師(官)證明,方可註銷。

  6. 每節上課時間: 3.若當節課學生請公假者,事後由學務處做註銷動作。(請任課老師或副班長在點名單註記欄註記) 午休時間:12:35-13:05

  7. 二、獎懲規定

  8. 自今年6月起,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各校獎懲規定,律定各校獎懲規定須明確化,本校於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相關獎懲規定,將以mail及通告方式,發至各班公佈。自今年6月起,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各校獎懲規定,律定各校獎懲規定須明確化,本校於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相關獎懲規定,將以mail及通告方式,發至各班公佈。

  9. 曠課暨逾期請假懲處原則: (一)曠課(含缺席)節數計達: 1.5節以內-勵新1小時。 2.6節至11節-警告乙次及勵新1小時。 3.12節至17節-警告兩次及勵新1小時。 4.18節至23節-小過乙次及勵新1小時。 5.24節至29節-小過兩次及勵新1小時。 6.30節至35節-小過兩次、警告乙次及勵新1小時。 7.36節至41節-小過兩次、警告兩次及勵新1小時。 8.42節-小過三次及勵新1小時。

  10. 逾期請假懲處原則:   (二)以逾期請假天數計: 1.7天以內-警告乙次。 2. 7天至14天內-警告兩次 3. 14天至21天內-小過乙次。 4. 21天至30天內-小過兩次。

  11. 三、改過遷善辦法

  12. 學生改過遷善辦法: 記警告者:可依銷過程序提出申請,二週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且參加勵新服務滿2小時以上,認可後予以銷過。 記小過者:可依銷過程序提出申請,1個月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且參加勵新服務滿4小時以上,認可後予以銷過。

  13. 學生改過遷善辦法: 記大過者:可由導師依銷過程序提出申請,並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且參加勵新服務滿12小時者,經師長認可後送請提報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予以註銷。

  14. 四、重大違規事件

  15. 凡有下列犯過行為之懲罰,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方能申請銷過:凡有下列犯過行為之懲罰,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方能申請銷過: • 1.藐視師長或違抗師長之指導者。 • 2.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 3.在校內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論,情節較重者。 • 4.考試舞弊者。 • 5.有竊盜行為者。 • 6.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外滋事鬥毆有玷校譽者。

  16. 7.屢次觸犯校規者,經師長認定輔導無心改過自新者。7.屢次觸犯校規者,經師長認定輔導無心改過自新者。 • 8.無照駕駛者。 • 9.有吸菸行為者。 • 10.校內外談判、聚眾者。 • 11.擾亂秩序者。 • 違反菸害防制法於校內吸菸同學,校方師長得要求其負責違規地點之清潔與維護,俟環境改善後,始得申請銷過,申請學生不得拒絕,其勵新服務時數需由公益慈善團體出具認證,不得以校內勵新時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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