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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驗收不能不知道的事

履約驗收不能不知道的事. 報告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政風室主任陳有政 電 話:( 04 ) 23320445 E-mail : ycchen@wracb.gov.tw chenguchen@yahoo.com.tw 101 年 3 月. 前 言. 採購法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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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履約驗收不能不知道的事 報告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政風室主任陳有政 電 話:(04)23320445 E-mail : ycchen@wracb.gov.tw chenguchen@yahoo.com.tw 101年3月

  2. 前 言 • 採購法第1條 •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 訂定政府採購法為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 採購法第6條 •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 前 言 • 政府採購,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係機關與廠商間立於相當之法律地位進行交易之行為,機關非基於公權力之主體地位執行其採購程序。 • 且依法務部90年12月25日(90)法律決字第047910號函釋略以,政府採購法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廠商因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適用。96年3月8日 工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

  4. 前 言 • 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採購法第五十條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 •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八十九年八 月十七 日 工程法字第八九○二三七四一號

  5. 履約遊戲規則訂定?? 異常情形:臺廠商陳情○○消防局辦理救生氣墊採購,驗收時要求廠商親自試跳致脊髓受傷。 稽核發現: – 招標文件有漏未明訂驗收測試方法之缺失。 – 驗收要求廠商親自試跳,由廠商獨自承擔測試風險,有欠公平合理。 導正結果: – 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訂定測試方法,通函各級消防機關照辦。 – 明令類案採購,嚴禁以真人驗收測試,以免受傷情形發生。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6. 履約驗收遊戲規則訂定?? 異常情形:盆栽採購,驗收時重量不過,退請改善,廠商改善後將2盆結合 ,又不過,疑有刁難?? 稽核發現: (聖誕紅、2盆結合) – 招標文件僅定:每處盆栽重量達多少公斤、植栽多高 – 機關?廠商有理? 導正結果: – 驗收不通過妥適性待商榷?? – 應依採購標的特性規定規範(如盆栽長寬高,植物尺寸)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7. 工程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子法 投標須知等 招標 開決標 釋疑、異議與申訴處理 通知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 簽約 決標日或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00日內 監造計畫書核定 開工 簽約次日起00內開工 履約管理 契約書 工程督導 變更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竣工結算 驗收 政府採購法 決算 施工階段作業流程圖

  8. 封面 契約主文 契約附錄 (含目錄) 招標文件 施工補充說明書(含目錄、附件) 施工規範 (含目錄) 圖說 契約書架構 契 約 書 新增附屬契約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9.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規劃設計階段 • 1.工址調查不確實 • 2.規劃內容欠周全及不當變更 • 3.環境影響評估之作業延遲 • 4.土地徵收、撥用或價購困難 • 5.規劃設計進度延誤 • 6.政府政策變更 • 7.設計審查延遲

  10.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採購發包階段 • 1.招標公告程序延遲 • 2.議價與訂約程序延遲 • 3.分標發包界面不協調 • 4.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與認定 • 5.最低價招標發包爭議 • 6.契約圖說不完備、錯誤 • 7.定型化契約偏頗業主 • 8.圍標與綁標

  11.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監造階段 • 1.開工延遲 • 2.地質條件差異 • 3.施工界面及工作責任不明 • 4.設計變更、項目、價格認定差異 • 5.材料及施工品質瑕疵不合規定 • 6.工法不當與技術不足 • 7.計算逾期罰款,見解差異大

  12.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施工監造階段 • 8. 工期展延計算之認知差異 • 9. 要求趕工,不予加價 • 10.同等品材料之認知差異 • 11.「一式」計價之爭議 • 12.工程項目漏列、數量不足爭議 • 13.工程驗收及尾款給付,期限不明確 • 14.終止契約,損害賠償之爭議

  13. 常見之工程爭議類型-驗收保固階段 • 1.驗收規範標準之爭議 • 2.驗收項目及數量之爭議 • 3.驗收作業延遲 • 4.驗收缺失,廠商延誤改善 • 5.未驗收先行使用 • 6.驗收瑕疵認定標準之差異 • 7.複驗合格與否,影響請領尾款 • 8.保固期限與項目修護之責任歸屬 • 9.押標金與保證金延遲返還

  14. 履約驗收不能不知道的事 • 履約階段 • 契約類型與責任(工程、財物、勞務//準甲方) • 履約管理(品管、查驗、同等品認知) • 變更契約(漏項、請求正當性) • 爭議處理(異議、調解、申訴、仲裁、不良廠商) • 驗收階段 • 驗收付款程序 • 驗收不符處置(限期改善、減價收受、逾期罰款) • 其他:請求權 • 保固階段

  15. 採購履約之注意事項 一、前言: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二)契約效力: -始於招標文件(邀約行為) -止於保固期滿(不良廠商;採購 法【101-1-9】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6. 研訂採購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契約周延性:(參考範本、個案增縮) 採購標的範圍及工作項目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採購契約標的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使用材料、機具設備等規格、施工規範、驗收標準等相關書圖文件須詳實明確。 (三)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廠商不履行契 約或其他違反契約情事之處理規定及程 序應於契約中明定。 (四)應考量與相關採購契約之關連性與必要性。

  17. 開口契約

  18. 契約總類 •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開口契約】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 統包

  19.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法源 一、法源: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 (修法說明--增訂以單價決定最低標之作業方式,避免機關僅以二以上項目之單價和決定最低標,造成廠商取巧,低價高報、高價低報而仍得以單價和最低得標之情形。)

  20.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法源 二、適用條件:基於緊急狀況之不可預期數量(工程災害搶修),或使用需求考量及庫存、倉管壓力等因素,提昇採購效率。 • 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工程會101.6.19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

  21. 年度前優先辦理,提升汛期及颱風搶修搶險作業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年度前優先辦理,提升汛期及颱風搶修搶險作業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 (一)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本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二)技術服務採購: • 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 • 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 • 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 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 • 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

  22.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 三、特性:開口契約、分批進貨、驗收及付款開口契約,並得於契約完成後做書面驗收。 四、注意事項: (一)契約應載明因應物價不斷飆漲,得依○○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單價。 (二)得適用後續擴充相關規定。 (三)契約完成要件:履約期限到期或預算金額用罄。 (四)各項項目之預估數量、經費宜以前一年之需求量估算。

  23.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刊登決標公告 • 所刊登之底價或決標金額,其中以單價決標者,於傳輸決標資訊時,多以單價輸入決標金額,不利資訊系統統計作業,請改以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採購數量為決標金額,並於傳輸資料之附加說明欄註明該案為單價決標及各項決標單價明細。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工程企字第八九OO二一七九號

  24. 開口契約--單價決標刊登決標公告 旨揭條款所稱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八九00三0七四號 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 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

  25. 履約階段 契約類型與責任

  26. 契約生效日之認定 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 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 建議使用三用文件

  27. 契約之轉讓 採購契約要項二十三、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28. 單一技師事務所契約轉讓 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 二、單一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執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公司董事長或代表人為該技師者,如該技師事務所未完成之業務,經契約雙方協議由新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概括承受者,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九十七年七 月 十六 日工程企字第09700263880號

  29. 決標後成立營業所開立請款憑證 主旨: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 三、 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一○○年 四月八日工程企字第一○○○○○五二三五○號

  30.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九十五年八 月 十五 日工程企字第○九五○○三○八六二○號

  31. 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參加投標 有關營造業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名稱及負責人登記,於變更程序期間,已取得登記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當參與工程投標時,係由原公司名稱、原負責人抑或由新公司、新負責人之名義參加投標乙節 二、 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等級參與工程投標﹂,旨揭營造業於變更登記期間,依上開規定得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參與工程投標,惟其變更登記程序既未完成,自不得以原登記事項以外之名義參加投標,且因此致有後續違反營造業法有關規定,或衍生工程投標或承攬之紛爭時,該營造業及關係人仍應依法負責。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0九三00八五二四八號函

  32. 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之得標資格 主旨:有關「永華國民小學運動場新建工程」得標廠商之得標資格疑義, 二、 首揭工程得標廠商因於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致原投標證明文件影本與得標後所提正本之部分內容(負責人及營業所在地)不盡相符乙節,如該公司對外關係仍屬同一法律主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該廠商仍具有得標資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 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五八五號

  33. 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之主體異同 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 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一○○年 四月八日 工程企字第一○○○○○五二三五○號 33

  34. 履約階段 契約類型與責任

  35. 主辦機關(甲方) 設計監造契約 工程(施工)契約 營造廠商 (乙方) 設計監造顧問 (乙方//準甲方) 工程契約主體間之關係

  36.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7.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38.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分別向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39. 施工廠商履約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1) 1.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66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 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2.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契約規定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3.有查驗或驗收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減價收受。 39

  40. 施工廠商履約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2) 4.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5.有建築法第60條規定,施工不合規定或擅自施工等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情事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6.廠商有品管要點第7點,及契約所定得限期更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品管要點第四點、第七點及契約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更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 7.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品管要點之情事,得依契約及品管要點第15點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適當之處置。 40

  41. 施工廠商履約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二)採購法責任: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 1.施工廠商:依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2.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其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 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1

  42. 如何周全辦理勞務採購(1) 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乙案 有關審查承包商施工計畫書作業內容乙節,除契約另行規定外,依照一般公共工程慣例,監造單位審查完成承包廠商所送之施工計畫書後,需於施工計畫書第一頁(送審單)加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所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簽名,並於每頁間加蓋騎縫章,報請主辦單位備查。至騎縫章之印信,並無規定須為簽訂契約所使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印章。工程企字第10000022450號 監造計畫書須以施工計畫書與品質計畫書作為基礎與依據

  43. 如何周全辦理勞務採購(2) 參考統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建議含估價單、執行計畫書、細部設計及施工 )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44. 勞務採購驗收處理原則 勞務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至於是否指派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乙節,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例如採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驗人員。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載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七四七八0號

  45. 勞務採購驗收處理原則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 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則該簡報(期末)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 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三九○七號

  46. 勞務採購承商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1、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如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依採購法第63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1)機關之額外支出。 (2)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 (3) 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 (4)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5)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因設計不當致多次流標) 46

  47. 勞務採購承商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 (2) 2.轉包: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66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47

  48. 勞務採購承商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 (3) 3.承造人有建築法第60條第2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48

  49. 勞務採購承商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 (4) 4.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 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 購法第72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重 作、減價收受。 49

  50. 勞務採購承商涉違失之相關責任 (一)民事責任: (5) 6.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 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隨時撤換之。 7.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 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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