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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 ( 一 ). 第二講. 國庫券 商業本票. 目錄. 一、國庫券 二、商業本票 1. 意義 1. 意義 2. 發行目的 2. 商業本票發行者 3. 發行辦法 3. 商業本票種類 4. 經理辦法要點 4. 商業本票特點 5. 美國國庫券摘要 5.NIFS ECP. 貨幣市場的工具.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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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一) 第二講 國庫券 商業本票

  2. 目錄 一、國庫券二、商業本票 1.意義 1.意義 2.發行目的 2.商業本票發行者 3.發行辦法 3.商業本票種類 4.經理辦法要點 4.商業本票特點 5.美國國庫券摘要 5.NIFS ECP

  3. 貨幣市場的工具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之定義: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 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關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4. 一、國庫券 (Treasury Bills,TB)  意義:國庫券係代表國庫之中央政府發行之短期債務證券,期限不超過一年,亦可視為短期公債,因有國家信用擔保,債信、流動性最佳,投資者持有意願高,標售利率具有指標性  目的: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係為各國金融當局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

  5. 發行辦法: 法源: ( 源自國庫法第28條;中央總預算歲出15%,公共債務法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 投標者: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150家

  6. 發售方式:按得標利率貼現發行,得以登記或債票形式發行,分競標與非競標 單一價格標: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單一價格發行 記名方式: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90.10 始)

  7. 買回方式: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 經理銀行: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8. 請求權時效:國庫券持有人對於國庫券之請求權,自國庫券到期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9.  國庫券經理辦法要點: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11 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10. 第 19 條 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 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第 22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 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 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 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 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 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 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

  11. 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 限。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 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第 24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 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 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 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

  12. 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13. 美國國庫券摘要 種類: • 長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Bonds , T- Bonds)到期日為10年至30年,支付固定息票,本金到期一次還清 • 中期國庫債券(Treasury Notes , T- Notes ) 到期日為1年至10年---以2(每月)、5(每季)、10 (每季)三種最常見 • 短期國庫券(Treasury Bills , T- Bills ) 到期日為1年或更短---分4、13、26週及CMBS等四種。 TIPS---1997年1月首發,為特殊條件之公債,通常為1-10年

  14. 付息:每半年一次 (straight,bullet)發行者:由聯邦準備銀行發行、紐約聯邦準備銀行拍賣, 採殖利率拍賣制度,分競標與非競標初級市場:初級市場交易商 掛牌:NYSE報價:採百元報價,以面額的1/32% 為最小計價變動單位(tick),交易單位為100萬美元。 發行形式:記帳及登錄 附買回市場:有92-28→92.28/32→92.875% 98-28+→98.28/32+1/64→98.57/64→98.890625% 分離債券交易:有零息債券----- STRIPS---1985年聯準會

  15. Treasuries標售時程: Treasuries----僅課聯邦稅 GSES----聯邦政府機構債券除課聯邦稅外尚須繳地方稅

  16. 二、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s CP):  意義: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由銀行所發行者:銀行本票 由公司所發行者:商業本票  發行者: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17. 種類:(CP1、CP2)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1)票券金融公司保證之商業本票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 (3)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企業發行之免保證商業本票 2.交易性商業本票(CP1): (1)買入銷貨票據額度交易性商業本票 (2) 買入中心工廠票據額度交易性商業本票

  18. 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經金融機構保證 發行之本票或依規定發行免保證本票

  19.  特 點: (1) 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八倍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 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 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 條之五規定

  20. (2) 承銷、簽證: 承銷: 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 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簽證: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 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 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應經票券商簽證(CP1例外)

  21. (3) 發行面額: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面額,並以十萬之倍 數為單位,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 面額不得 大於壹億元 (CP1例外) (4) 發行成本:貼現息保證費承銷費簽證費( 實務上均以365日按日計算 )

  22. (5) 信用評等: 早期發行利率固定,對優良企業殊不公平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 承銷、 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及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 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短期票券

  23.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A-3 , BBB-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P-3 , Baa33.惠譽公司(Fitch Inc.) F3、LC-3 , BBB-、IC-C/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3 , tw BBB-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台財融91.04.02第0918010404號令

  24.  免保證商業本票之買入: 承銷或買入免保證商業本票、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人或該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短期信用評等 達A-3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者。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信用評等 達P-3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者。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F3或LC-3等級以上;長期 信用評等達BBB-或IC-C/D等級以上者。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twA-3等級以上或 長期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與前述同等級之信用評等。

  25. 距到期日一年以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人或該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未達第三條之標準,但其短期信用評等已達下列等級且確有爭取業務往來之需要者,除承銷或買入額度得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外,可持有及附買回交易限額應比照本公司「授信政策及授信業務準則」核定程序辦理:距到期日一年以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人或該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未達第三條之標準,但其短期信用評等已達下列等級且確有爭取業務往來之需要者,除承銷或買入額度得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外,可持有及附買回交易限額應比照本公司「授信政策及授信業務準則」核定程序辦理: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評定達B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評定達P-4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評定達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達tw-B等級以上 中興票券金融公司承銷或買入免保證商業本票、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作業準則

  26. 2.交易性商業本票 (CP1): 工商企業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簽發一定金額及指定到期日,經受款人背書,由發票人自己或委託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信用工具。 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受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須以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之倍數為單位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00004126號令

  27. 特點: (1)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本身具自償性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 信用保證 (3)由於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重不高且 呈下滑情勢 (4)發行費用僅貼現息,而無保證、承銷及簽證 等手續費

  28. NIFs循環信用融資(Note Issuance Facilities) 係透過循環發行票券以取得中長期資金之一種融資方式,其特點為可取得中長期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亦可使用低資金成本之短期信用工具。一般作業方式係由發行公司與保證銀行團簽訂一中長期合約,在合約期限與額度內,發行公司可循環發行商業本票,而發行利率由預定之投標金融機構以投標方式決定

  29. 特點: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特點: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 2.彈性發行,資金操作方便取代公司債,減少法規限制依貨幣市場利率計價,成本低廉 3.利率浮動,資金成本不定競標利率依貨幣市場利率浮動保證銀行須安排買入商業本票或承貸同額資金

  30. ECP (Euro Commercial Paper) 海外商業本票係指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商業本票,屬貨弊市場籌資工具,可依需求發行不同幣別,如美金、歐元、日圓或澳幣等 特點: 籌資成本低廉 於發行當地直接募集資金(公開、私募)發行企業可增加國際曝光率,提昇國際知名度 須辦理信用評等及海外法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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