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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交流学习

建筑施工安全交流学习.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建管科 刘洪 2013 年 4 月. 目录. 安全生产现状及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法规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 武汉“ 9.13” 重大事故案例学习. 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及房屋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事故情况. 重大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平均十万人死亡率及相对风险度.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事故总量大 重大事故频率高 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隐患数量多. 2008 年- 2012 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死亡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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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建筑施工安全交流学习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管科 刘洪2013年4月

  2. 目录 • 安全生产现状及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情况 •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法规条例 •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 • 武汉“9.13”重大事故案例学习

  3. 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及房屋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事故情况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及房屋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事故情况

  4. 重大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

  5.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平均十万人死亡率及相对风险度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平均十万人死亡率及相对风险度

  6.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 事故总量大 • 重大事故频率高 • 经济损失严重 • 事故隐患数量多

  7. 2008年-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死亡事故情况2008年-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死亡事故情况 2010年全年:全国共发生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57起、死亡人数减少30人.

  8. 2008年-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2008年-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 2010年,全国共发生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起、死亡125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8起、死亡人数增加34人.

  9. 近3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死亡事故情况—按月统计近3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死亡事故情况—按月统计 2012年施工安全事故情况 2011年施工安全事故情况 2010年施工安全事故情况

  10. 近3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统计 2010年全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57起、死亡人数减少30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高处坠落事故297起,占总数的47.37%; 物体打击事故105起,占总数的16.75%; 坍塌事故93起,占总数的14.83%; 起重伤害事故44起,占总数的7.02%; 机具伤害事故37起,占总数的5.90%; 其他事故51起,占总数的8.13%。

  11. 近3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部位统计近3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部位统计 2010年全年: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 洞口和临边事故128起,占总数的20.41%; 脚手架事故78起,占总数的12.44%; 塔吊事故59起,占总数的9.41%; 基坑事故53起,占总数的8.45%; 模板事故47起,占总数的7.50%; 其他事故262起,占总数的41.79%。

  12. 2010-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010-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 2012年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1年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0年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13. 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 通过2010-2012年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统计,造成较大事故的原因有: 1、模板、脚手架坍塌; 2、塔吊倒塌倾翻; 3、施工电梯、吊篮坠落; 4、 高处作业坠落; 5、物体打击; 6、中毒或窒息; 7、工地内泥罐车侧翻压死人 其中:造成重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原因都为升降机坠落。 • 在2012年发生的29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 • 模板、脚手架坍塌事故10起,死亡35人,事故数量占较大事故总数的 34.48%,死亡人数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8.93%; •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10起,死亡52人,事故数量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4.48%, 死亡人数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2.98%。 • 模板、脚手架坍塌,塔吊倒塌倾翻,施工升降机和吊篮坠落伤害已成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伤亡施工的主要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4. 适用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适用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施)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1月14日实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实施)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6月30日实施)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实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9月1日实施)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实施)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3年1月1日实施)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年5月1日实施,2004年6月25日修改) •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07年9月1日实施) •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15. 安全生产发展阶段

  16. 随着国家的发展,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证,当前我国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已从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转向安全的需求(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等),国家和劳动者自身都将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随着国家的发展,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证,当前我国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已从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转向安全的需求(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等),国家和劳动者自身都将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

  17.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有关法规条例

  1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9.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0.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1. 事故报告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要求(2013年1月14日颁布并实施) •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第五条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2. 事故报告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 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3.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4.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5.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发生事故后暂扣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规要求发生事故后暂扣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规要求

  27. 暂扣资质证书的有关法规要求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的要求(2007年8月1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公布)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28.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法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2008年6月30日住建部建质[2008]121号发布) •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9.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法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2008年6月30日住建部建质[2008]121号发布) • 第十五条 (接上页)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

  31.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概况 •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 东湖景园项目位于东湖风景区东湖村,分为A、B、C三个区,2011年5月18日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C区地块(60亩)为东湖村集体土地,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4.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原因 • 事故调查组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 • 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35.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总承包单位(公司)责任人 •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使用非公司人员吴秋炎的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时将吴秋炎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但未安排吴秋炎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 刘维宏,男,中共党员,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刘松,男,中共党员,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易少启,男,中共党员,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东湖景园C区施工实际承包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责任人 • 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系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易少启以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组织成立。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易少锋及大部分安全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 • 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非法转包;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申报和验收,并擅自使用;联系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施工升降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制止管控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37.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责任人 • 易少锋,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易金堂,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肖锦全,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内、外墙粉刷施工项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8.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升降机的设备产权及安装、维护单位 责任人 • 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C7-1楼施工升降机的设备产权及安装、维护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意识薄弱;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施工升降机加节和附着安装不规范,安装、维护记录不全不实;安排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的员工杜三武负责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维护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 魏劲松,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杜三武,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维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9.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监理单位 责任人 • 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管理、指导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东湖景园《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审查不到位;使用非公司人员曾雯的资格证书参与投标。东湖景园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总监代表)丁炎明和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监理;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加节验收和使用管理,自己也未参加验收;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 丁炎明,男,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夏国胜,男,中共党员,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人 • 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东湖村委会委托的东湖景园建设管理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质,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开工。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和放、验红线,擅自要求施工方以前期勘测的三个测量控制点作为依据,进行放线施工;在《建筑规划方案》之外违规多建一栋两单元住宅用房;在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 •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与项目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湖景园项目管理部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加节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41.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人 • 王君,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仕宏,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万克俊,男,中共党员,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2.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及追究情况—建设单位及管委会责任人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委会作为东湖景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选择无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作为该风景区管委会派出的,负责东湖村在内有关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正确领导东湖景园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该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领导东湖景园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 • 余海斌,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副调研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吴汉泉,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甄别,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3. 案例学习——武汉 “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单位处罚情况 • 责成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及主要负责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及主要负责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责成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向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 责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对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从严作出处理; • 责成省安监局依法依规对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委会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 责成武汉市政府对违规多建的一栋东湖景园住宅楼予以没收。

  44. 区住建局建管科电话:26542536 • 区安监站办公室电话:26162117 • 董站电话:13802218521 • 邱站电话:13556868635

  45. 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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