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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 盛宝投资. 动产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 《 担保法 》 的规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 ( 包括商品、原材料等 ) 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 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 的融资方式。. 动产质押融资的业务特点. 1 、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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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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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动产质押融资 盛宝投资

  2. 动产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

  3. 动产质押融资的业务特点 • 1、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 2、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4. 动产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标准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标准仓库)。 •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5. 动产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 二、授信申报 •   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6. 动产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 三、放款流程 •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 2、质押物验收。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 3、质押物权属及相关单据审核。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质保书等。 • 4、办理保险。质押物验收后,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盗抢险、财产险、监管公司责任险)。 • 5、办理出款手续。

  7. 动产质押常见质押物 类别名称所属子类类别名称所属子类黑色金属各类钢材,生铁,钢坯,废钢等机电设备知名品牌汽车及零部件、知名品牌机电设备等有色金属铜、铝、铅、锌等基本金属及其合金,型材,铜、铝、铅、锌等废旧金属,金、银等部分贵金属纺织类棉花,棉纱,涤纶,绵纶,氨纶,粘胶纤维,聚酯切片、PTA等化纤原料,坯布,牛仔布等家电产品国内外知名电器:空调等大型家电,剃须刀等中小型家电纸品纸浆,原纸,废纸等矿产品煤,煤焦油,焦炭,铁矿、铝矿、铬矿等矿石液化化工原油、燃料油、渣油、沥青等各类油品粮油食品农产品食用油,粮食,糖及糖食;以及全国驰名商标、便于长时间保存的其它食品固体化工化学矿,化工原料,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纤维,通用塑料制品,橡胶及其制品,化肥烟酒化妆品香烟,酒(酒原浆,成品酒),知名品牌化妆品等普通建材原木及木材,玻璃,陶瓷,水泥,沙石,电线电缆药品及其原料药品原料,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的常规性药品其他

  8.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9.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10. 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主要有三个方面区别: • ★ 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 • 动产抵押担保与动产质押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担保物的占有。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出质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债权人)占有。 • ★ 风险度不同 • 债权人选用动产抵押担保时,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度;动产质押由于质物移产债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安全性。 • ★ 变现方式不同 • 《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于债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债权人与抵押人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协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补偿;而动产质押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式更为快速、方便。

  11.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12.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13. 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14. 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15. 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 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动产质押业务流程质权人直接占有。 •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中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6.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权利 •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17.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2、义务 •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 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18.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 1、对质物的所有权限制处分权。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并不表示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出质人仍有权处分其出质的质物,但以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为限。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2、物上保证人的权利。第三人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为债务人担保。此种第三人在学理上称为“物上保证人”,即为他人所负担的债务而设质,只负以该物为限度的债的有限责任。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同于主债务人与清偿的保证人的关系,物上保证人因质权的实行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应当是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清偿,应享有代位权与受偿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9. 交通工具能否质押? • 抵押和质押都是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实现担保的目的。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工具划到抵押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交通运输工具同时又是动产,那么交通运输工具能否质押呢? •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从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说,兼顾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而质押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其目的侧重于债权的实现。抵押一般来说,登记为其生效的要件,即使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质押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主要原因还在于,由于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以登记公示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动产仅需交付即可转移所有权,因此在抵押的情况下,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实现对所有权处分的限制,而动产如果要限制其所有权只能通过交付占有的办法来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协议处分抵押物,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押权的实现则不同,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20. 交通工具能否质押? 我们知道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工具作为可以抵押的范围,是因为交通运输工具和不动产在所有权转移方面具有一致性,实际上将交通运输工具视为不动产,从而以抵押来规范交通运输工具的作为物的担保的情况。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就需要对交通运输工具的质押作出有别于一般质押的特殊规定,存在一系列和质押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质押的规定,质押在转移财产的占有后成立生效,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因此,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的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不予以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由于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变动与物的占有转移相分离,因此在交付占有后,仍不能实现限制所有权的目的,正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管理办法》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车辆质押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只有在交通运输车辆办理了登记之后,质押才能有效。在担保法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显然现有的规定不能应对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特殊要求。

  21. 交通工具能否质押?  另外,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质押权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所有权的变动需要过户登记,而在没有出质人配合的情况下,难以办理过户登记。虽然典当由于车辆质押规定的存在,但车辆在典权实现时,要实现所有权的变动,也必须走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这一点也与权利质押相异,比如存单的质押,在存单核押后,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办理提款手续,如果银行不予办理,那么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而无需出质人的帮助,也就是说质权可以直接得以实现。

  22. 我国现阶段的动产质押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第一、操作风险 •  操作风险是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最主要的风险,与传统业务相比,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较为繁琐,一笔业务的操作往往涉及行内多个部门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配合,具体操作中不同人员对于业务理解的深度往往不同,操作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

  23. 我国现阶段的动产质押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第二、道德风险。 •  动产质押融资由于依托于真实的贸易背景,自身风险普遍较小。然而,由于贸易融资客户往往为中小型企业客户居多,我国的中小型企业自身诚信意识普遍不高,行业景气度较高时尚好,在发生大规模行业波动或系统性风险的时候,企业自身违约成本较低,道德风险往往难以防范。

  24. 我国现阶段的动产质押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第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   民营企业主可能同时拥有或控制着多家不同企业,这些企业的关联关系与大型集团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同,往往不是企业之间的交叉控股,关联关系较为隐蔽,难以发现。

  25. 我国现阶段的动产质押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第四、监管风险。 • 能否保证质押货物的数量、品质,所选择监管单位的监管实力至关重要。选择一家好的监管单位可以杜绝监管风险。目前在存货监管方面做的较为出色的物流企业很多,中远、中储、中外运等企业都是较好的选择。

  26. 我国现阶段的动产质押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第五、法律风险 • 物权法出台后,登记后的抵押权对抗质押权给存货质押业务带来新的的法律风险。

  27. 谢 谢 聆 听 预祝大家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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