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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 O 九七 O 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 O 九七 O 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廉政倫理規範 報告人:張爵鴻. 規 範 目 的. 廉潔自持,依法行政,提升本府清廉形象。 ﹝ 全民都在看 ﹞ 營造優質乾淨的公務環境。 ﹝ 成敗在各位 ﹞. 執 行 重 點. 拒絕受贈財物 ﹝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 ﹞ -拿人手短 ( 私密 ) -拒絕、退還、送交政風 -均需簽報知會。 拒絕飲宴應酬 -吃人嘴軟 ( 公開 ) 參加應簽報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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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 O 九七 O 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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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O九七O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O九七O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廉政倫理規範 報告人:張爵鴻

  2. 規 範 目 的 • 廉潔自持,依法行政,提升本府清廉形象。﹝全民都在看﹞ • 營造優質乾淨的公務環境。 ﹝成敗在各位﹞

  3. 執 行 重 點 • 拒絕受贈財物﹝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拿人手短(私密) -拒絕、退還、送交政風 -均需簽報知會。 拒絕飲宴應酬-吃人嘴軟(公開)參加應簽報知會。 請託關說事件-應簽報知會。 • 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應簽報知會(確保生活正常)。

  4. 簽報登錄之必要性 • 確保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保障自身廉潔清白(公關、仲介、不當場合人、地)。

  5. 登 錄 (一)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相關人係指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 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

  6. 登 錄 (二)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相關人如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 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

  7. 違 規 懲 處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查証途徑: 1.檢舉或政風機構主動查察。 2.通知當事人說明 懲處作為: • 貪污治罪條例。 • 公務員懲戒法。﹝違法、其他失職行為﹞ • 縣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言行失檢,處事失當,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申誡。 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記過。

  8. 條 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9.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指編制內正式人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 非編制人員及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 (二)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 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等。 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 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等。 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 而費用補(獎)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

  10.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2.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 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 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 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 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六)受贈財物: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他人 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 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約者亦同。 (七)飲宴應酬: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 象。

  11.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

  12.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利益。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 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而因訂婚、結婚、生 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五)前項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 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

  13.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 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 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14.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之受贈財物: (一)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 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本 人或前款之人者。

  15.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ㄧ,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開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 之者。﹝簽報、知會﹞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簽報、知會﹞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者。 ﹝簽報、知會﹞ (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16.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視察、調查、執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視察、調查、執 行監督工作、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 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 酬活動。

  17.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第七點第一項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第七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18. 十、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 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 應做成書面記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 地點、方式及內容。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 斷是否 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依 「臺北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 要點」處理。

  19. 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 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 應即登錄建檔。

  20. 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除依法令規 定外,不得兼任 其他公職或業務。

  21.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出席演講、座談、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出席演講、座談、 研習及評 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 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 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22. 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 貸、邀集 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 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 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23.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 官之規定,於 機關(構)首長,應逕行 通知政風機構。

  24. 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 負責本規範之 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 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 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 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 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25. 十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本規範所定十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本規範所定 應先行簽報長官核准之請託關說、受贈財 物及飲宴應酬事件發生,應詳填「受贈財 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件登錄表」(如附表),報請長官核閱後 ,並知會政風機構,於未設政風機構者, 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構)首長 指定之人員處理。

  26. 十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十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 證屬實者, 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7. 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 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 之規範。

  28. 二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二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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