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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6 课 时. 【 教学安排 】 讲授 4 课时,实训 2 课时。 重点是协议离婚。难点是写作离婚协议书。 【 教学内容 】 一、理论讲授 讲授以下内容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二、案例讨论、实例练习 1 .讨论如下案例 ( 1 )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 2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2 .实例练习:修改一份离婚协议书. 【 教学要求 】 1 、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2 、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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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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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6 课 时

  2. 【教学安排】 • 讲授4课时,实训2课时。 • 重点是协议离婚。难点是写作离婚协议书。 • 【教学内容】 • 一、理论讲授 • 讲授以下内容;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协议离婚 • 第三节 诉讼离婚 • 二、案例讨论、实例练习 • 1.讨论如下案例 • (1)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 (2)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2.实例练习:修改一份离婚协议书

  3. 【教学要求】 • 1、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 2、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 3、掌握诉讼离婚的特征和法定情形 • 4、掌握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 【教学重点】 •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 • 【教学难点】 • 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4.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1.了解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 • 2.掌握协议离婚的条件和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 • 3.掌握诉讼离婚的特征和法定情形。 • 4.掌握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5. ☺ 导入案例 • 2007年3月,宜宾县国土局发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月19日,该方案经宜宾县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革坪村等3个村民组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 据悉,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后的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享受每人20平方米的还房面积基础上,符合分户条件的每户增加20平方米。 • 为了多获得这20平方米的面积,感情很好、还有一个孩子的刘方载和马秀云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刘方载说“离婚之后,我们就回家准备搬家的事情,这个并不影响我俩的感情,只不过走个形式而已,等合同签了我们再复婚。” 。 • 突然增多的离婚人群,让柏溪镇民政办婚姻登记员官国荣经历了工作以来最繁忙的3个月。 • 这期间,革坪村总共有55对夫妇在他那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因出奇一致,几乎全部是“夫妻感情不和”。

  6. 人数最多的一天,官国荣总共办理了10对夫妻的离婚登记,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人数最多的一天,官国荣总共办理了10对夫妻的离婚登记,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 • 以前官国荣每天的工作重心不在离婚登记上,而是在结婚登记以及民政办其他事务上,因为每天来离婚的人少之又少。 • 那一天,官国荣在办公桌前坐了一整天,只能让他们排队等候,有些办理离婚的夫妻还很急躁, • 一对夫妻由于离婚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男方拍桌而起,嚷道:“什么资料不资料,你给办了不就完了!” • 官国荣从某些方面理解这些人,“他们也是被逼无奈,想要多得补偿,才会来离婚。多数会心平气和地来,还有一些会很忧虑,害怕难以复婚”。 • 这些天来,72岁的王运岭(化名)夜里经常从睡梦中惊醒,她害怕儿子和儿媳“破镜难圆”,白天常常偷偷哭泣,她的儿子劝慰她说:“我们签完合同,马上就去复婚。” • 在革坪村“离婚大军”中,甚至有父子两辈人纷纷离婚,在离婚后,一个父亲两个儿子迅速变成了“单身汉”。拆迁涉及到的革坪、高峰、沙湾3个村中,大概有一半以上的人选择了离婚。

  7. 宜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员朱安成也是在最近几天才闲下来,前一段时间来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也超出了他的想像,“到22日之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宜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员朱安成也是在最近几天才闲下来,前一段时间来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也超出了他的想像,“到22日之后,才逐渐恢复正常”。 •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注意,但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村民来离婚是合法的,我们不能阻挡,只要是正规合法的手续,我们没有理由不办理离婚登记。” • 与之前的离婚场面对比,官国荣现在的工作很“悠闲”,不过据他预测,新一轮的“复婚浪潮”又将袭来。 • 问题: • 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 2、这是现行的离婚登记制度的缺陷还是政策缺陷?

  8. 本章共三节内容: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协议离婚 • 第三节 诉讼离婚

  9.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 讲以下三个问题: •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0.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 包括两种情况: 婚姻 终止 两种 形式 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11.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 自然死亡 • 包括 • 宣告死亡 •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 登记离婚 • 包括 • 诉讼离婚

  12. (三)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 1、含义 • -----离婚又称为离异,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 2、离婚的特征 • 1)主体-----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 2)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 -------这是离婚与非法同居的本质区别。 • 3)法定程序----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 -------这是他与别居、古代的专权离婚主义的根本区别,也有别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 • 4)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 • ------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3.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发展 • 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 • ----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 • ----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 • ----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 • ----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 离婚立法的特征为: • 1、由严格走向宽松 • 2、由宗教走向世俗 • 3、以许可离婚主义为普遍,以禁止离婚主义为例外

  14. 1.禁止离婚主义。 • 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 • 盛行与欧洲中世纪,影响及于近代社会。 • 据《新约全书.马太福音》所载, • 有法利赛人询问耶稣是否出于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耶稣回答:“夫妻并非二人分立,乃是合为一体.上帝使之结合在一起,不可以人为拆散。” • 继而又说:“凡是非因妻子不负而休妻另娶者,即属通奸;若娶被休之妇,也属通奸。”“妻子若弃夫另嫁,亦为通奸。” • 依据基督教教会法的规定,除配偶死亡之外,婚姻关系不得解除,只可以在教会法法庭裁决后实行不共寝食的分居。

  15. 2.许可离婚主义。 • 即允许夫妻生存期间一方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一直存在的一种离婚制度。 •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 (1)专权离婚主义。 • ----丈夫决定 • (2)限制离婚主义。 • -----必须符合法定理由才许可离婚 • (3)自由离婚主义。 • -----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自由意志

  16.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基本特征: • 1)与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制度上 • 2)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封建礼教上 • 3)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制度----封建法律上 • 4)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基本特征上

  17. 2、我国古代离婚制度 • 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 (1)七出。 • (2)和离。 • (3)义绝。 • (4)呈诉离婚。 离婚各走各?

  18. (1)七出 • 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七种理由,又称为出妻、休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 所谓“七出”, • 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 出妻的限制条件, • -----即“三不去” • 就是虽然具备“七出”之条,但是有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为出妻之行为,已出者不但行为无效,还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 《大戴礼记》——“妇有三不去: • ①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9. (2)和离。 • 和离又叫两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 • 唐律、宋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 和离的特点: • ①和离表现为两愿。即夫妻双方离婚意愿一致,夫妻都被视为主体; • ②和离的条件,在外为“夫妻不相安谐”,在内为“情不相得”,即感情不相协调; • ③以不视为犯罪的规范的方式承认和离 • 即法律并不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而是以“不坐”(不视为犯罪,即刑事犯罪除外)的规范的方式承认和离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具有不违法性。

  20. (3)义绝。 •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种由官府强制离婚的制度。 • 它是指夫妻之间、夫妻一方和他方特定亲属间、双方特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所谓“情义断绝”之事,双方就必须离异,否则当事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 这是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的表现。 • 根据《唐律疏义》的说明,属于义绝的情形有以下5 种: • 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者。 • ②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害的。 • ③妻殴詈(lì,辱骂)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者。 • 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相奸、夫与妻母相奸者。 • ⑤妻欲杀害丈夫者。 • 发生了上述五事由之一,经官府处断,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强行离异,否则就会被处刑。

  21. (4)呈诉离婚。 • 又叫官府断离,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但夫与妻呈诉离婚的法定原因互有区别。 • 本质上仍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体现。 • 根据礼记与唐、宋、明、清各代法律的记载和规定, • 丈夫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 ①妻背夫在逃;②妻殴夫;③妻杀妾子:④妻魇魅(yàn,mèi,诅咒)其夫;⑤男妇虚执翁奸。等等。 • 妻子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 • ①逼妻为娼;②夫典雇妻妾;③夫殴妻至折伤笃疾者;④夫逃亡3年以上不归者;⑤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理相殴至笃疾者;⑥翁欺奸男妇;⑦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⑧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等等。

  22.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 • 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两愿离婚、判决离婚。 • (1)两愿离婚。 • 是指基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 《民法典·亲属编》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同时还规定,两愿离婚的合意,应采用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有二个以上的证人签名。 • 到台湾以后的国民党政府,在1985年对亲属法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两愿离婚必须到户籍机关进行登记方为有效的规定

  23. (2)判决离婚。 • 即法院根据当事人离婚的诉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民法典·亲属编》105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十大法定理由: • 1、重婚 • 2、通奸、 • 3、虐待、 • 4、恶意遗弃、 • 5、杀害他方、 • 6、不治之恶疾、 • 7、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 8、生死不明逾三年、 • 9、被处三年以上徒刑、 • 10、死刑或不名誉犯罪被处徒刑等。 • 台湾当局于1985年对判决离婚也做了修订, • 将破绽主义的概括性条款纳入,规定当事人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可请求离婚。

  24.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 • 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确立了两种离婚方式: • 行政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25.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两部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新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 • (一)保障离婚自由 • 协议离婚的自由权 • 保障当事人 诉讼离婚的起诉权 • 抗辩权、胜诉权 • (二)反对轻率离婚 • 是指在婚姻关系尚可维持的情况下,反对轻易、草率地解除婚姻。 • 轻率离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和滥用。

  26. 案例:两对夫妻办完离婚互换对象再结婚 • 两对夫妻相约离婚 • 2007年6月4日下午,位于渝北两路一碗水的渝北区婚姻登记中心,突然走进来四个人,他们看上去只有30多岁,是两对夫妻,而且四人好像约好的一样。 • “我们结婚证弄丢了,可以离婚吗?”在离婚登记处,其中一对夫妻向工作人员咨询。 • 按规定,要离婚,必须出具结婚证;若丢了,要先补办结婚证才能办理离婚。 • 了解情况后,这对夫妻让一起来的另一对夫妇先办离婚,他们则到结婚登记处去补办结婚证。 • 当时结婚登记处比较清闲,他们很快就补办好了结婚证。

  27. 办完离婚换丈夫妻子 • 办完补领结婚证后,他们又返回了离婚登记处。 • 四人挨得很近,好像在商量什么事情,声音很小。 • 看到两人20分钟前才补领了结婚证,工作人员都愣了,“你们两个刚才才办结婚证,怎么又来了,难道要离了?” • “是的,我们要离婚?” • 填写离婚申请、交证件、审核,很快他们四人的离婚证都办了下来。 • 但是,他们办完手续后,并没有下楼离开,而是径直朝结婚登记处走去,申请结婚。 • 他们不是已经离婚了,难道后悔了,准备重新和好? • 记者疑窦顿生,走近一看才发现,要结婚的还是四人,但他们站的位置已经交换了。 • 把结婚证弄丢的夫妇已经分开站了,两人分别和另外一对夫妇中的丈夫和妻子办理结婚。 • 记者从侧面采访了其中一位当事人。她朝四处望了一下,小心地告诉记者,这没有什么,他们四人曾经是很好的朋友,现在成了这样的局面,也属无奈之举。 • 可见,婚姻登记已经成了他们的游戏!完全不符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28.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讲完 • 讲了以下三个问题: •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29. 第二节 协议离婚 • 讲以下八个问题: •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征 • 二、实行协议离婚的意义 • 三、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 •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 五、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 • 六、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的情况 • 七、协议离婚中的有关问题 • 八、协议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30.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征 •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或者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的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 主要特征 • 1、自愿------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 2、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上达成一致; • 3、行政程序---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的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1. 二、实行协议离婚的意义:见书p78 • 在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 • 2、有利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 • 3、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 4、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2. 三、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 •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分为三种程序: • 1.户籍登记程序 • 由户籍机关按照户籍法的规定对协议离婚进行离婚登记。 • 如日本。 • 2.行政登记程序 • 离婚协议须依行政程序获得批准。 • 如中国、墨西哥及中国澳门。 • 3.司法裁决程序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 如法国、奥地利。

  33.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 -----是由《婚姻法》规定的 • [案 例] • 马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3年结婚,开始双方感情不错,但由于马某嗜酒如命,赌博成性,经杨某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无奈之下,杨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2004年4月4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却遭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拒绝,原因是杨某已怀孕3个月,双方目前不得离婚。 • 问:登记机关这样做对吗?

  34. 进行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条件,它是由婚姻法加以规定的:进行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条件,它是由婚姻法加以规定的: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 婚 的 四 个 实质条件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5. 实质条件一: •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而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问:50年代的事实婚姻现在要离婚。怎么办?能否协议离婚? • 他要求: • 1、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 • 见材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嫁娶自由” • “合法夫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 不包括: • ①未婚同居 • ②非法同居 • ③事实婚姻

  36. 实质条件二: • (二)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一定年龄能够独立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 主要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 他要求: • 1)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是精神正常的人。 • 2)不包括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7. [案例]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离婚登记被判撤销 •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实情与妻子一起办理了离婚登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汇区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06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 • 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原告将南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38. 为精神病人办离婚手续 北京东城民政局被判违法 • 2006年4月,马女士在精神分裂症病发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06年底,她起诉东城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 法庭上,身着一身黑衣的马女士坐在原告席上,双眼低垂,目光迟钝,整个庭审她一语未发。 • 马女士的代理人指出,06年4月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登记离婚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离婚登记理应撤销。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法院委托对马女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马女士在离婚期间处于病发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

  39. 民政局代理人则表示:“离婚登记员在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履行了完善的手续,多次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马女士表现正常,自己填写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通过目测认为马女士当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代理人则表示:“离婚登记员在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履行了完善的手续,多次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马女士表现正常,自己填写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通过目测认为马女士当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民政局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民政局不是医院,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法律规定民政局必须要审查申请人精神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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