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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伊春市科技局高新科 2012 年 9 月. 高新技术企业.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 2008 年 4 月 14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规定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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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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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伊春市科技局高新科 2012年9月

  2. 高新技术企业 •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 根据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3.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电子信息技术 •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航空航天技术 • 新材料技术 • 高技术服务业 •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资源与环境技术 •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 我市截止目前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家。 • 截止2011年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72.17亿元、工业增加值9.85亿元(报表数)。 • 受我市产业体系和产业基础的制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技术、绿色食品、畜产品加工 、能源、家具领域。

  5.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7.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8.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9. 三、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10.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11.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4.组织审查与认定 •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13.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 5.公示及颁发证书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 • (二)复审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15.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16.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四)复核 •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18. 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9. 创新型试点企业 •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工作。

  20.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科技规划纲要》的战略方向。 • 3. 企业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

  21.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 申请我省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 一是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按企业类别设置); • 二是过去三年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 三是过去三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22. 申报材料内容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 2、近三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成立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 • 3、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及备案表,其它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及证明等; • 4、技术转让合同、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 • 材料装订好后,由初审单位审查合格盖章后报省厅。

  23. 民营科技企业 一、什么是民营科技企业 《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条规定:“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创办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我市民营科技企业2009年有51户,截止到2011年三年间现存民营科技企业39户(报表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市企业的情况,很多企业已经倒闭破产。

  24.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 •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申报 • 申报类别包括2类 • 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 • 市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申请

  25. 三、申报条件 •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 • 2、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个别行业和地区,可酌情放宽条件。 • 3、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场所、设施等,均符合原登记要求。 • 4、企业有明确的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制度。 •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 6、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 2%以上。 • 7、按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交纳规定的费用。

  26. 四、民营科技企业所需材料 ––申报单位 • 申报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 (一)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审查表;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三)科技人员证明(总数、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27.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现场考察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认定 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五、认定流程图

  28. 科技型中小型企业 • 1、什么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民营科技企业范畴中去掉所有制限制,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29. 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 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是由2012年第八次黑龙江省科技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的,各有关单位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 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

  30. 要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要求全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完成信息填报工作。要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要求全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31. 认定条件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 • 1、其主营业务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指南支持的技术领域; •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 3、企业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

  32.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 5、一项以上知识产权。

  33. 认定程序 • 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行署)、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等)和省级高新区(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实施。具体流程为: • 1、申报。企业登陆“黑龙江省科技园区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的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必备材料。

  34. 2、认定。各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2、认定。各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 • 3、备案。省科技厅对各认定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

  35. 服务和管理 • 1、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 2、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服务网更新。各认定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 3、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

  36.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申报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认定是享受相关政策的,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是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所以希望大家积极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特别强调,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正在进行,各单位回去后一定要尽快组织网上申报,具体方法与高新可联系。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申报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认定是享受相关政策的,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是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所以希望大家积极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特别强调,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正在进行,各单位回去后一定要尽快组织网上申报,具体方法与高新可联系。

  37. 高新科QQ群:208379204 • 电话:3901134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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