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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業務員品德管理

期貨業業務員品德管理. 101 年度期貨在職訓練教材. 主講人 郭 土 木 輔大法學院教授 講義製作人 盧廷劼 期貨公會秘書長.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 金期稽字第 0970005362 號. 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 (§2)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期貨交易者。 資訊廠商或期貨商違背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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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業業務員品德管理 101年度期貨在職訓練教材 主講人 郭 土 木 輔大法學院教授 講義製作人 盧廷劼 期貨公會秘書長

  2.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2) •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 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期貨交易者。 • 資訊廠商或期貨商違背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 散布不實流言,影響期貨市場正常交易者。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之一者: • (一) 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 (二) 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 (三) 違背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者。 • (四) 期貨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3.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因前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予新臺幣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獎金: (§3I) • 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停止提供交易資訊或終止交易資訊使 用契約者。 • 經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暫停交易 或暫停結算交割業務或停止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或停止結算交割 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處分確定者。 •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未達前項標準,惟檢舉案件事證具體確實,涉案公司、人員業經本公司或主管機關為其他處分,或法院雖未判決確定,業經第一審終結或提起公訴者,亦可申請由本公司酌予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3II)

  4.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6)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員。 • 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雇員。 • 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 • 與期貨商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期貨發生爭議,為維 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 • 涉案當事人。

  5.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向本公司檢舉之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按指印。 但情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7I) • 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 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 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事務所所在地。 •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經由本公司製作談話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如檢舉人不諳文字者,應朗讀紀錄或告之要旨後簽名 或蓋章或按指印。 (§7II) •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除因依法令所為之查證外,均予保密。 (§7III)

  6.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向本公司檢舉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概不受理:(§8)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 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 同一事實正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本公司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 同一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 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 檢舉事項非本公司業務職掌範圍者。但本公司得視其情節,分別報請 主管機關核辦或逕予退件。 • 檢舉案件經本公司受理後,即行派員調查,如經發現有違背法令或本公司 章則情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辦理;經查明並無具體 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9I) • 本公司依前條或前項規定辦理後,即行函覆檢舉人。 (§9II)

  7.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 檢舉案件合於前條獎勵要件者,除向本公司檢舉者外,檢舉人應於處分或 判決確定後,檢具其向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之證明文件等,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 (§4) • 檢舉人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 ,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5I) • 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 權書原本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5II)

  8. 人類需求之五層次 • 生理需求。 • 安全需求。 • 社會需求。 • 尊嚴。 • 自我實現。

  9. 1997年 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自營業務 1998年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2009年 期貨信託業務 2003年 期貨經理業務 2002年 期貨顧問業務 期貨業務之開放 1993年 期貨元年 國外期貨經紀業務

  10. 期貨交易所 交易人 經紀業務 自營業務 顧問業務 交易人 經理業務(個別委任代操) 交易人 信託業務(集合代操) 證券 投資人 證券商從事期貨交易輔助 期貨業務之開放

  11. 期貨業務之開放 • 期貨顧問事業: • 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 • 期貨信託事業: •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 • 期貨經理事業: • 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包括特定人之委託及非特定人募集資金),但不包括以信託基金方式募集資金。 • 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係採資金集合運用之概念,分別以契約方式約束,不發行受益憑證。(與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觀念同) •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 如:期貨資訊提供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 13

  12. 期貨業務之開放 •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 •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 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 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14

  13. 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超過額度§66IV 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證券商 證券投信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兼營 互相兼營 兼營期貨服務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證券投顧事業 其他事業 §66III §66I §66II 期貨業務之開放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93.6.30公布)

  14. 證券IB 期貨IB 證券商 期貨商 證投信 期貨信託 期貨顧問 證投顧 期貨經理 期貨業務之開放

  15. 1998年 台指期貨 2006年 美元計價黃金期貨 MSCI台指期貨 MSCI台指選擇權 2007年 櫃買、非金電 期貨及選擇權 1999年 金融及電子期貨 2001年 小型台指期貨 台指選擇權 2008年 新台幣黃金期貨 2004年 十年期公債期貨 30天期利率期貨 2010年 股票期貨 2003年 股票選擇權 台灣50指數期貨 2009年 黃金選擇權 2005年 電子選擇權 金融選擇權 期貨商品之推出 1993年 期貨元年 國外期貨經紀業務

  16. 100年職前訓練課程 課 程 內 容 時數 5 顧問 期貨顧問業相關法規介紹 國內外顧問業務介紹 期末測驗 期貨信託事業法自律規範介紹 期貨信託基金風險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操作策略實務 測驗 13 信託 業務人員一般班 3,000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操作策略實務 測驗 業務人員曾參加99.4.30.以前之一般班, 轉任為原加強班適合對象時,且未自期貨 信託事業離職滿二年者適用 7 業務人員加強班 1,400 期貨交易流程與風險管理(期貨基金、有價證券、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測驗 4 經理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 商品投資之交易決 定人員班 期貨經理事業相關法規與自律 規範 期倶經理事業業務介紹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應行 注意事項(法規面、道德面、 業務(含期經業務操作辦法)) 業務人員曾參加99.1.以前之一般班, 轉任為原加強班適合對象時,且未自期 貨經理事業離職滿二年者,僅再參加二 小時「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應行注 意事項」課程及一小時測驗 7 業務人員加強班 2,100(7) 900(3) 10 期貨商 期貨市場與法規、期貨從業人員道德規範 期貨交易前、後檯實務-交易、結算流程介紹及風險控管機制 期末測驗 交易策略入門          2,200

  17. 99年在職訓練課程 職業道德 市場 法規 風險控管 交易 新商品制度 書報選讀 時數 X 期貨法規專題 期貨交易風險 控管實務 期貨交易 操作技巧 DVD-阿信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15 初階 期貨業務 推廣 職業道德與 工作倫理 X 期貨交易糾紛 案例研討 期貨交易策略 DVD-客戶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15 進階一 客戶 關係管理 X DVD-菜鳥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期貨法規專題 期貨風險控管 案例研討 X 金融期貨 書報選讀 12 進階二 X 期貨業務員 品德管理 從案例談從業 人員應有的法 律觀 X X DVD-稽核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9 進階三 X X 最新法規及 案例剖析 X 期貨交易實務 專題研討 DVD-主管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9 進階四 X X 期貨法規專題 X X 衍生性金融 市場概況展望 X 6 進階五 X

  18. 99年在職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時數 稽核人員應有的法律知識與素養 稽核報告之撰寫、審核及彙整 稽核人員之溝通技巧 期貨法規及近期違規案例剖析 DVD教學 + 內部稽核實務經驗分享 15 內部稽核班 公司治理 分組討論 分組報告 9 高階經理班 顧問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違規案例研討 如何成為一個成功又快樂的專業顧問 6 經理事業 期經全委商品規劃設計與行銷 世紀金融風暴後之投資趨勢掌握與財務工程創新 期貨經理事業之現況與展望 衍生性金融市場概況及展望 12 信託事業 CTA全球發展現況分析 期信基金如何運用於資產管理 期貨信託最新法規及違規案例剖析 期貨信託基金行銷實務 12

  19. 期貨業稽核人員訓練 • 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 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執行業務後應每二年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 其他事業兼營期貨業或期貨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課程時數得充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 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年,得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 認定辦理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前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期貨公會及證基會,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之機構、證交所、證買中心及期交所。 •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2號函)

  20. 期貨商及IB稽核人員設置 • 期貨商及IB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 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一人,另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之情況下,其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 前述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 •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人員之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應分別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3號函)

  21. 證券商及證券IB稽核人員訓練 •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 • 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參加證基會或券商公會之內部稽核講習。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劮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高級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後,應每三年參加證券暨期倶市場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之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達十八小時以上。 •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22. 證券商及IB稽核人員設置 • 證券商及IB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 證券商(含兼營者)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一人,另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之情況下,其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 前述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 • 證券交易輔助人分公司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 •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應分別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23. 稽核人員訓練 • 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人員之訓練: • 證券商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並明訂前開內部稽核講習係指內部稽核人員(含自行查核人員)除需接受一般業務人員教育訓練規定外,尚需於執行業務前參加12或24小時之內部稽核講習(業務員24小時,高級業務員12小時),且執行業務後另應每3年參加18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講習。(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24. 業務人員執業應具備條件 • 資格:消極與積極條件。 • 登記:執行範圍限制。 • 守法性:法律規定、自律規範、公司內控。 • 高道德標準。 • 專業:在職訓練。 • 服務熱誠。

  25. 業務人員消極條件 •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準用之。(期交§62)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期交§28) •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 • 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 • 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 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 六、受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 • 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者。 •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26. 業務人員處分紀錄建檔查詢 依據:會員公司違規揭露處理程序。(95.3.29.金管證七字第0950110922號函) 會員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作成處分者,本會得於內部網站上揭露: (§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台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其他章則、公告或通函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者。 會員公司有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台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其他章則、公告或通函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者。 28

  27. 業務人員處分紀錄建檔查詢 本會於每季彙整期貨商違規事項後,茲將下列內容於網站上揭露: (§4) 違規發生時間。 違規內容。 違規處分之依據。 違規處分之方式。 違規處分之當事人。 違規處分之生效日期。 案例:請將00綜合證券公司前董事長陳00等相關人員違規情事予以註記,並依說明辦理。 陳00等3人於文到5年內如辦理期貨業相關職務之申請或登記,請嚴加審核。 00於文到6個月內如辦理期貨業相關職務之申請或登記,請嚴加審核。 29

  28.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 • 一、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 前項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29.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1) •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30.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3)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31.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3-1)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一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32.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期貨信託事業調整。

  33.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者。 •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34.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35.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 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36. 法令觀念 • 可從事之業務範圍。 • 內部控制要求。 • 作業流程之規範。 • 不得為之行為規範。 • 違反之法律效果。

  37. 道德與倫理 • 「道德」之語源是拉丁文的 moralis;而「倫理」之語源則是希臘文的ethikos 。二字之原義均為風俗習慣。 • 道德:泛指符合公認之標準,但屬於個人之正直行為。 • 倫理:指人倫之理,即各種人際關係中所共同遵守之規範,其關涉群體。倫理較客觀,有定義、範圍,與他人有關者,可隨時間而改變,且有明顯之對或錯。 • 《大學》所言之「誠意、正心、修身」屬於道德,而「齊家、治國、平天下」則屬於倫理。

  38. 道德與倫理 • 職業道德是隨著社會分工之發展﹐並出現相對固定之職業集團時產生。 • 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具有以下特點﹕ • 職業道德是在歷史上形成,於特定之職業環境中產生和發展﹐常形成世代相襲之職業傳統與較穩定之職業心理和習慣﹐因此具有較強之穩定性和連續性。 • 職業道德反映著特定之職業關係﹐具有特定職業之業務特徵﹐因而其作用範圍僅侷限於特定之職業活動中﹐只對從事特定職業之人具約束力。 • 職業道德通常以規章制度﹑工作守則﹑服務公約﹑勞動規程﹑行為須知等形式表現。

  39. 道德與倫理 • 職業道德的內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規範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觀念﹑情感和品質。 • 「倫理」是一種未明文規定的規範。 • 工作倫理之內容不外乎: • 要有敬業精神,肯做肯學,把工作當作是一個難得的發揮所長、自我實現的機會。 • 忠於自己的職務,被指派的份內事要用心去做。 • 不斷進修、充實自己,讓專業更上層樓。 • 以公司為重,要有團隊精神、分工合作,以共同完成任務為首要。團體的成功就是個人的榮耀。

  40. 道德與倫理 • 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對同僚的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對實務工作的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 •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 老闆說沒關係,不一定真的沒關係。如果你跟老闆有關係,那才是真的沒關係。

  41. 期貨業務員之守法與專業 一般法令 專業法令 專業要求 最低標準 刑法 商業會計法 期貨交易法 各業管理規則 積極與消極資格 登記主義 專任原則 中度標準 忠實執行業務 善良管理人義務 自律公約 基本守則 進修 著作 研究 高度標準 品德與專業

  42. 守法—刑事責任(刑法,商會法) 刑法 偽造文書 印文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10) 五年以下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336II) 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 普通詐歉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339I) 五年以下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 益者(§342I) 五年以下 44

  43. 守法—刑事責任(刑法,商會法) 商業會計法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五年以下 (§71)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 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 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73) 45

  44.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地 下 期 貨 交 易 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2)期貨結算機構 (3)期貨商(違反§56I非期貨商除期交法另 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4)槓桿交易商 (5)期貨服務事業(含其他服務事業:IB) 2.期貨信託事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  期貨信託基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12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45.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操縱行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6 內線交易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7 詐 欺 有 關 條 款 1.對作 (1)場外沖銷 (2)交叉交易 (3)擅為期貨交易相對人 (4)配合交易 2.虛偽 3.詐欺 4.隱匿 5.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 誤信之行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8I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不 法 交 易

  46.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受賄罪--交易所、結算機構、投信之董監、       經、受任人、受雇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 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財物沒收、追繳價額) §113I 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受賄罪--交易所、結算機構、投信之董監、       經、受任人、受雇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財物沒收、追繳價額) §113II 對違背職務行為者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一般人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114I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47.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證照申請事項不實(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之證照、或募集基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非法定用途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取款項 (期貨商(期交§71)、槓桿交易商(期交§ 8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對檢查權(期交§98)所提申報資料虛偽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公會、關係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98 依法令提出帳冊、財報等資料虛偽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公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48.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期貨商受託從事公告以外商品或交易所之交易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5 明知而提供場所、設備或資訊供他人經營非法 期貨交易所業務(不知者不適用) (期交§13II)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13II §118 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交§63之 禁止行為 (期貨業) (期交§81、88準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63 §118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註§118:行為人依§116處罰外,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犯罪被發覺前, 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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