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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 與建築物安全宣導. 主講人:李豪偉. 說明大綱 ◆建築物防 ( 震 ) 災應變要領 ◆建築物合法使用八大須知 ◆震後住宅結構安全檢查DIY. 認識地震. 地震發生原因. 台灣地震發生頻率頻繁: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西側中央,即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接處,此兩板塊間不斷推擠。. 地震強度測量單位. 芮氏規模 : 地震儀所記錄的地震波振幅。 芮氏規模增加 1 ,釋放的能量增加約為原能量的 30 倍。 芮氏規模越大,可能造成的災害越大 震度等級 0-7 級 :. 921 7.3. 331 大地震. 建築物防 ( 震 ) 災應變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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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 與建築物安全宣導 主講人:李豪偉
說明大綱 ◆建築物防(震)災應變要領 ◆建築物合法使用八大須知 ◆震後住宅結構安全檢查DIY
認識地震 地震發生原因 台灣地震發生頻率頻繁: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西側中央,即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接處,此兩板塊間不斷推擠。
地震強度測量單位 • 芮氏規模: • 地震儀所記錄的地震波振幅。 • 芮氏規模增加1,釋放的能量增加約為原能量的30倍。 • 芮氏規模越大,可能造成的災害越大 • 震度等級0-7級: 921 7.3
建築物防(震)災應變要領 • 防震準備勿任意違法加蓋,或拆除柱、梁、樓地板、牆壁等,以免增加結構體的負荷、破壞結構系統承載能力。 • 如發現房屋有任何危險跡象,如裂縫、滲水、混凝土剝落等,應請專業人員來評估檢修。 • 為了使衣櫃或書架等家具在地震時不倒塌,可使用L型釘固定。 • 重物不要置於高架上,高懸的物品應綁牢。 • 避免睡在大型懸掛物下方或容易 • 傾倒的家具旁,以免睡夢中被掉 • 落或翻倒的物品砸傷。 • 平時就找好地震時最佳躲避位置。
緊急應變 / 逃生避難計畫 • 平時就應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難,預擬應變措施,並確認家中的2處以上之緊急出口及住家附近的避難場所之位置及逃生路線,繪製逃生避難路線圖,並預先決定非常時期的聯絡方法等。 • 準備地震發生後緊急疏散所需之「避難包」及「儲備品」,及火災發生時之「逃生包」等,並定期檢查更新。 • 準備急救箱、滅火器等各種防災物品,告知家人儲放地方,並需熟悉使用方法。 • 知道瓦斯、自來水及電源安全閥如何開關。 • 外出時不將行動不便者或幼童獨留屋內。
緊急疏散避難 • 所在位置有以下現象或顧慮時需要緊急撤離︰ • 建築物嚴重受損可能進一步倒塌;(房屋有明顯裂痕、梁柱遭受破壞) • 附屬設施如櫥櫃、電燈、電扇、天花板掉落或鬆脫而有掉落危險; • 可能引起火災。(瓦斯管損壞或聞到瓦斯味) • 避難時一定要穿鞋,並戴安全帽及防災護套。不可使用電梯,否則可能因停電而困在途中。 •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地震防災手冊」: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ncree.org/→教育→參考資料】
地震發生時 • 保持鎮定並迅速關閉電源、瓦斯、自來水開關,打開出入的門。但如果搖晃程度很大且人距離開關、大門很遠,則先找尋安全地點避難,姿勢應採低伏身體,並儘可能拿椅墊、枕頭等柔軟物品保護頭部。 • 較佳避難位置判斷方法:1.遠離電燈、電扇、鏡子、掛畫等易掉落的吊掛物;2.遠離書櫃、壁櫃等易傾倒的家具擺設;3.遠離玻璃門窗等易碎物體;4.避免在室內薄隔間牆的旁邊;5.堅固桌椅的旁邊是個不錯的選擇。 • 不要慌張地往外跑,可能會被落下 • 磁磚或招牌擊中,若赤腳的話, • 會被玻璃碎片刺傷。
緊急避難包 緊急儲備品(1人3天份)
搖晃停歇後 • 查看周圍的人是否受傷,如有必要,予以急救。 • 檢查家中水、電、瓦斯管線有無受損。 • 打開收音機收聽緊急情況指示及災情報導, • 並注意餘震發生。 • 檢查房屋結構受損情況 • 儘速離開受損建築物 • 強震後電梯先以空車 • 運行,確保沒問題後 • 才可搭乘。
建築物合法使用 八大須知
1. 建築物應合法使用應維護公共安全 • ◇建築法第77條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2.供公眾建築物應定期申報公共安全檢查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專業機構 檢查人員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避難設施 設備安全 申報期間
◆ 申報人 •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台北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擇一申報)。但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 指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發給認可證的機構或人員;領有該認可證的機構或人員方可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 專業機構或檢查人員名冊,可於內政部營建署或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查詢。 • ◆ 「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員」
按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 ◆ 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會受何處罰?
1.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備查。建管處再視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 1.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備查。建管處再視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 2.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 • ◆ 委託檢查若有不合格情形之處理 ▲ 檢查不合格場所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改善事項通告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有何不同?
3.本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規定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其屬前述「類序1」之電影院, 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 「類序2」、「類序3」及「類序5」 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3000萬元。
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如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如下: • ◆ 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規定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但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4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其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3800萬元。其屬前述「類序1」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2」、「類序3」及客房數超過100間之「類序5」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6400萬元。
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之較高保額類序建築物如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之較高保額類序建築物如下:
4.積極加入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90年保險法條文修正增訂第138之1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保險。96年修正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住宅地震保險91年4月1日起實施) ◎保險標的物 住宅建築物(只保房屋, 不保動產及裝潢) ◎承保範圍(一) 承保之危險事故: 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二) 只保全損,無自負額: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單位:新台幣 700億 政 府 140億 56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160億 第二層 超過28億元之672億元風險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400億 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 200億 20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172億 28億 28億 第一層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 現行危險分散機制架構
◎保險金額(一) 保險金額以房屋之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係以其投保時產險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之,即建築物本體總造價,但每戶最高保額以新台幣120萬元為限。(二) 臨時住宿費用每戶新台幣18萬元。 ◎保險費率採全國單一費率,以保額新台幣120萬元計算,每年保費新台幣1,350元,保額低於新台幣120萬元者,按比例計算。 ◎承保方式併住宅火險保單承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聯絡我們 02-23963000 張澤慈: ext 300 陳霽雲: ext 301 免付費專線:0800- 580- 921 (我幫您- 九二一) Email address: earthquake@treif.org.tw
◆ 如何申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 • 事故發生儘快聯絡保險公司或地震保險基金 • 請合格評估人員勘查現場 • 提出理賠申請書 • 保險公司收到完整理賠文件後15日內支付賠款
5.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核准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 變更使用的管理依據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之用途類組,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不同,區分為9類24組。 ● 危險指標包含下列項目: 1.使用者年齡較大或較小。 2.使用者行動能力較差。 3.使用者環境認知度差。 4.使用者密度高。 5.使用者集散時間集中。
● 危險指標包含下列項目: • 6.空間形式無法防火區劃。 • 7.空間環境相關之其他不利因素。 • A.使用火器。 • B.空間封閉或照明度差。 • C.使用具危險性。
6. 構造及設備變更或修繕應申請核准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建築物 ……有變更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 一、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 三、防火避難設施: • 1、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 2、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 3、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 六、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 樑身穿孔部位配筋補強案例 鋼骨構造